協助股權凍結是什麼意思
㈠ 什麼是股權凍結股權凍結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什麼是股權凍結?股權凍結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股權並不是無緣無故便會被凍住的,他要求抵達特殊的標准才會被開啟。一般在以下四種情況下股權才會被凍住:
1、企業或者投資者將自身擁有的股權做當鋪。
嘗試根據免費轉讓,公司變更,來避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損害第三人權益的,可撤銷。
以上就是我的詳細介紹,希望看完對你有所幫助。
㈡ 什麼是股權凍結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另外股權的凍結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2)協助股權凍結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㈢ 股權凍結意味著什麼意思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
股權凍結意味著公司內部現金流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凍結後的股權不能用來質押獲得資金為公司補血,會產生不好的影響。
股權並不是無緣無故就會被凍結的,他需要達到特定的條件才會被觸發。
一般在下述四種情況下股權才會被凍結:1、公司或是股東將自己持有的股權做抵押。2、企業申請破產。3、股權有爭議。4、在債務官司中,由於其他的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只能以部分股權償還。從上述的情況中我們結合股票投資入門知識就可以了解到,其中的三項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第二項,因為企業申請破產的話,持有這家公司的股份也沒有多大的用處了,除非有人會接手。但誰也不是傻瓜,企業申請破產,自然是因為經營不善,也就是說這家公司已經沒有什麼價值了。而如果想要讓其他人接手,就必須讓別人看到它的價值,這樣在別人接受後,才有可能讓股權解凍。至於其他的,只要有足夠的時間將這些問題處理好,那麼股權自然也就能被解凍了。
股權凍結意味著股東不能處分股權。也就是說,投資者不能轉讓或抵押股權。以防止股票收益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股東可以享受股東的權利。
不過,股權被凍結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股權凍結,一般屬於中性偏空。凍結後流通盤從供給量的角度縮小是好事,算利好;因為股權被凍結多屬於違規違約事件,對大股東的不利因素客觀存在,從基本面角度看是隱含利空,一般是風險大於機遇,利小弊大。
㈣ 什麼情況下會股權凍結呢
法律分析:股權凍結的情況:
1、用股權做抵押的;
2、企業申請破產的;
3、股權有爭議的;
4、債務官司中,其他資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規定的凍結控制性執行措施,可適用於無形財產。因此對股權的執行,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對被執行人預期應得的股息進行凍結,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執行人支付。對股息凍結的裁定,應直接送達公司和被執行人,此時對股息的支配權人是公司,如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則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㈤ 什麼是股權凍結 股權凍結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
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一般的企業,在運營的過程中都會遇到一件工作,那就是股權凍住。那麼什麼是股權凍住呢?咱們一起來看看文章是怎樣說的吧。
股權並不是平白無故就會被凍住的,他需求到達特定的條件才會被觸發。一般在下述四種狀況下股權才會被凍住:
1、公司或是股民將自己持有的股權做典當。
2、企業請求破產。
3、股權有爭議。
4、在債款官司中,因為其他的財物不足以歸還債款,只能以部分股權歸還。 從上述的狀況中咱們結合股票投資入門常識就能夠了解到,其間的三項並不可怕。最可怕的是第二項,因為企業請求破產的話,持有這家公司的股份也沒有多大的用處了,除非有人會接手。但誰也不是傻瓜,企業請求破產,天然是因為運營不善,也就是說這家公司現已沒有什麼價值了。而假如想要讓其他人接手,就必須讓他人看到它的價值,這樣在他人承受後,才有可能讓股權凍住。至於其他的,只需有滿足的時刻將這些問題處理好,那麼股權天然也就能被凍住了。
股權凍住的注意事項:
1.若約好限售期內處理股權交割使受讓方獲得股民資歷,則存在合同無效的風險。
如轉讓方在限售期內將股份轉讓予受讓方,且協議約好,協議收效後,受讓方即成為公司正式股民,享有股權權力及責任。
2. 標的股權被質押。
依據相關法令的規則,除經出質人與質權人洽談同意外,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
股權凍住之後,並不影響其轉讓以及增資的行為,可是因為諾言受到一定的影響 ,對於企業的影響還是不怎樣好的。至少在增資的時分,困難會更多一點。並且被凍住的股權,假如投資者想要轉讓的話,是能夠轉出去的,僅僅價錢就不如投資者所願了。特別是當企業請求破產之後,這個時分想要轉讓手中的股權可謂是難上加難了。
㈥ 股權凍結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
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
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
㈦ 股權凍結意味著什麼意思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該措施並沒有否定股權所有者的股東身份,只是股權所有者暫時無法隨意支配自己所有的股權以及收取股息、分紅等利益。從而達到財產保全、防止財產利益不正當流失的目的。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五十三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㈧ 股權凍結請問什麼意思
股權的凍結發生在民事訴訟前,或者過程中,主要是為了進行財產保全,讓後續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執行。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的收益、處分權會受到限制,這樣做防止了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和股權買賣,從而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權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所以對股權進行凍結的,一般不會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於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㈨ 法院凍結股權是什麼意思
股權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限制股權所有者提取或轉移自己股權的一種強制措施,這種措施當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的收益的不當流失,給上市公司內部的利益造成的損失。
另外股權的凍結是(收取股息或紅利)以及處分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在這種股權凍結的過程中,並沒有否定股權持有者的股東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樣享受股票的收益權以及其他的各項權益。
(9)協助股權凍結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三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