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如何退定
⑴ 如何讓股東退出
一、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只要對轉讓價款達成一直,簽訂協議,辦理變更手續即可完成,相對來說是最簡單的方式。
二、將股權轉讓給本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為外部的第三人收購股權首先會看這個公司是否有發展前途,一般對外轉讓股權要經過法定程序,其他股東還可能行使優先購買權,當然不管怎樣,你都能夠如願以償的達到「退股」的目的。
三、公司回購股權,但是需要滿足《公司法》七十四條所規定的條件,該條規定的情形之下,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四、請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比如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這是其中一個可以解散公司的條件。當然還有其他情形也可以解散公司,在這里不一一列舉。
法律依據:
⑵ 股東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想要退出的可以通過以下的手段來辦理:1、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其他人;2、向公司申請減資;3、向公司申請回購股份;4、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5、公司破產清算之後退出。股權轉讓: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減資: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要求公司回購: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破產清算退出:《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是比較復雜的,並且當事人不可以擅自退出,因為擅自退出公司股份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罪。構成該罪的有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罰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支付,應該及時的繳納,避免逾期產生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⑶ 股東退出需要什麼手續
股東退出需要的手續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判斷。如果是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需要公司股東半數同意才可以。公司回購股份的話,需要開股東大會決議,並且超過2/3同意才可以回購。同意之後應該及時的去辦理轉讓手續。
【法律分析】
1、股權轉讓,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2、公司減資,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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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股權轉讓後,股東如何退出
1、根據《公司法》規定,只有自願的股權轉讓退股才有股東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5條規定,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符合《公司法》143條規定,公司可以收回公司股權,但公司不能強制退股。2、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以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分配公司財產,股東實際上就退出了公司,退股的法律目的也可以實現。3、解散公司的法律效果實現途徑有:一是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二是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⑸ 如何收回公司股東的股權
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協議回購,一是強制回購。
拓展資料:
嚴格意義上講,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關於公司回購股權(份),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均有涉及。
我國《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回購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允許的股權回購,其目的在於確保異議股東的退出,實現公司持續穩定經營。
1.協議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審議《公司法》七十四條規定的決議事項的,對該事項投否定票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由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股權,協議回購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對持有股權的數量和時間不作限制,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合意。
2.訴訟回購:
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回購是在協議回購失敗的前提下才可以提起,協議回購是訴訟回購的前置程序,對於訴訟回購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原告資格。
訴訟中異議股東是原告,公司是被告,異議股東提起的是給付之訴。法律對異議股東提起訴訟時持有股權的時間和數量沒有要求,但對原告的資格加以限制,原告必須是實際交繳出資並持有股權的異議股東,如果是乾股或者是掛名股東則不應享有訴訟權利,沒有出資則易產生不當得利。訴訟時限問題新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是否為訴訟時效也不明確,可否存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等情況沒有規定,律師認為該九十日的時限並非訴訟時效。
(2)訴訟期限
訴訟時限問題《公司法》規定是九十天,該時間相對較短,九十天期限是除斥期間,不因任何事項中止、中斷或延長。如果股東在九十日內未提起訴訟,則其依法享有的回購請求權消滅,不得再主張。關於九十日的起算點,一般以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算,但如果股東因公司未有效通知而不知道股東會決議的通過,則可以自起知道股東會決議內容之日起計算。
⑹ 公司股東怎樣撤股退出公司
1、股東不能抽逃出資。只能以合法轉讓股權的形式使自己的股東資格喪失。股權轉讓的形式有兩種,一是在公司內部發生的股權轉讓,即把股權轉讓給公司內部的股東;二是向現有股東之外的其他人轉讓。向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必須經得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2、一般而言,公司變更登記應由轉讓方(即原股東)向董事會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申請股東變更登記,再由公司內部登記機構依《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審核。若轉讓符合規定的,公司內部機構應當同意變更並記載於股東名冊,然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⑺ 股東股權退出流程
1、請求公司收購其股權。股東要求退出公司時,首先應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所謂合理的價格,即公開市場上一般人認可的價格。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如果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股權收購事項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⑻ 股東退股怎麼退
股東退股方式:股權轉讓:轉讓給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應當規定異議回購的權利。
1. 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已連續五年實現利潤,符合本法規定的利潤分配條件。 公司合並、分立或主要財產的轉讓。
2.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發生,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大會決定減少注冊資本的,不得按同等比例減少注冊資本,即股東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退出公司。股東可以按照股東大會決議程序決定減少注冊資本。股東可以通過減少股東注冊資本的方式退出。
拓展資料
1.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情形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股東退出公司是指在公司存在期間,股東根據特定原因收回其股權的價值,從而完全喪失其會員地位。 公司制度是一個復雜的利益制度。公司參與者的利益是密切相關的。任何一方利益的變化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者的利益。股東的退出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會降低公司的償債能力,從而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償債能力。如果股東與公司串通,通過股東撤資逃避債務,也構成對公司債權人的侵權。根據修改前的公司法,股東投資有限公司後,將與公司緊密聯系,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東那樣「用腳投票」自由進出公司。
2.然而,經濟生活的實踐對股東退股提出了各種要求,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公司經營風險過大,超出了股東投資的預期。當股東投資公司時,他們通常對公司的商業計劃有自己可以接受的期望。當商業計劃的風險大大超過他們的預期時,股東就會產生退出公司的想法,以降低自己的投資風險。股東的死亡。股東投資公司後,依法享有股權。衡平法是一項重要的產權。股東死亡時,其權益應計入繼承,由繼承人繼承。根據中國的繼承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當這些繼承人不願意或不適合成為公司的股東時,繼承人就希望將已故股東的投資從公司中分離出來。 股東離婚。當股東的婚姻發生變化,夫妻離婚時,會提出股東權益的分割。由於夫妻雙方已經反目成仇,配偶作為非股東,永遠不能參與對個人誠信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此時,股東權益的一半從公司提取,變現並交付給非股東配偶,這已成為對非股東配偶的強烈要求。 小股東受到控股股東的擠壓。資本多數是有限公司股東大會表決的基本原則。
⑼ 如何退出公司股東
法律分析:1、轉讓本人股權;2、對公司決議提出異議,請求公司回購股權;3、公司解散後退出。法律規定,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