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內部股權
⑴ 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條件是: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需就股權轉讓達成合意;2、公司章程對內部股權轉讓有限制性規定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⑵ 什麼叫內部股
是指在九十年代我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初期,股份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後,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面向本公司職工發行的股票。在1992年前後的股份制改造熱潮中,全國出現了近千家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當時法規建設滯後,這些公司發行了大量的內部職工股。內部職工股採用記名股權證形式,不印製股票,嚴格限定在本公司內部,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個人發行和轉讓。
內部職工股是屬於「中國特色」的東西,同樣也是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出現的產物。內部職工股在當時引發了一些投機行為,在全國范圍內很多地方都出現了內部職工股非法交易的情況,結果造成「內部股公眾化,法人股個人化」等問題,給證券市場的發展和股份制改革的推進造成很大的困擾。
⑶ 什麼是內部人股權比例
我個人覺得是一種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專業叫法、其實就是內部員工的持股比例、股權激勵機制、優化公司內部員工持股比例可以方便企業達到價值最大化的目標。
⑷ 什麼是公司內部股權轉讓
股權對內轉讓,就是將股權轉讓給公司的其他股東,公司內部股權轉讓既不會影響公司的資合性質,也不會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對此不予限制,只要轉讓人和受讓人就轉讓的比例、價格、時間等事項達成協議即可。股權對內轉讓需滿足以下條件:1.其他股東的知情權。2.股權轉讓對股東控制權的影響。3.股權轉讓導致股東為一人的效力
⑸ 如何進行內部股權分配
成本與效益的比較:比如你的資產值100萬,假設你給他X%的股權,那麼他回報給你的收益至少要大於X,假設為Y,那麼你應用他的純收益就是Y-X,比較理論的做法要做一個模型,使得Y-X最大化。
⑹ 公司怎麼內部股權轉讓
法律分析:
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需要視公司的類型而有所不同。公司性質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是可以互相轉讓股權的,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公司性質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股東內部股權轉讓協議是什麼
法律分析:股東轉讓股權需要依照《公司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股東轉讓股權可以分為對公司內部的股東轉讓和對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轉讓,法律對股東在公司內部的轉讓限制較為寬松,股東履行通知義務即可。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限制較為嚴格,要求取得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同時應當遵循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規定。需要注意比較重要的一點是,股東轉讓股權時應當是自己已經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權,沒有權利瑕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⑻ 公司內部股權轉讓的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持有的股權,內部轉讓股權,一要先審查公司章程對內部轉讓股權是否有特殊規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要看是否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如不存在以上兩種情況,則轉讓方和受讓方之間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完成轉讓,而後公司注銷原股東出資證明,向新股東發放出資證明,並將新股東納入股東名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