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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遭不測股權如何代持

發布時間: 2022-03-27 02:36:08

『壹』 掛名股東協議和股權代持協議有什麼不一樣

摘要 您好對外沒有法律效力,法人代表在工商注冊時已經備案,具有公示的效力。你和負責人的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掛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風險的,假設出了民事責任的話,由公司承擔該主要責任,作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很少,自己有過錯的除外;假設出了刑事責任,涉嫌單位犯罪的話,掛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作為民法上一個獨立的實體,以自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法人代表只是對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責任都是由公司來承擔,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擔。您應該區分這幾個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人責任承擔。如果這個公司出了什麼問題,被查到後,首問責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不是說要承擔全部責任。例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類似的條文還有較多。所以,如果你和公司之間關聯不大,也沒有參與經營,最好盡早退出,以免被人當做替罪羊,得不償失。

『貳』 如何避免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是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的私人協議,不具有公開性。由於名義出資人是通過與實際出資人的協議,由實際出資人授權而取得的權利。
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願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叄』 股權代持會涉及侵佔罪嗎

會。股權代持是股東在特殊情況下對股權比較方便的處理方式,出資人和名義股東都承擔著一定風險。名義股東只要自身不違反相關協議和法律規定,就不會涉及侵佔罪。如果名義股東因不正當利益而變動公司股權則構成職務侵佔罪。
2005年6月4日《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問題的工作意見》中明確:「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以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行為以職務侵佔罪論處。」2005年12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欺騙等手段非法佔有股東股權的行為如何定性處理的批復意見》:「根據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股份屬於財產,採用各種非法手段侵吞、佔有他人依法享有的股份,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有關侵犯他人財產的犯罪規定。」

『肆』 代持股股權如何代持轉讓

代持股股權,可以在獲得實際出資人的同意後轉讓。名義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轉讓給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並依法達成轉讓協議,辦理變更股東的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伍』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陸』 股權代持需要所有股東確認嗎

代持這種行為本來就是原股東與代持方兩方的事情,一般不需要別人確認的。雙方簽訂好代持協議即可。

『柒』 股權代持,如何終止代持

股權代持終止協議

股權代持終止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20 年 月 日於 共同簽署: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終止委託乙方代表甲方持有xx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稱企業)
%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持有企業 %的財產份額。而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代持協議》約定甲方將其上述的持有財產份額委託給乙方代為持有,代持財產份額實際由甲方所有並實際出資,並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並記載於企業章程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文件中。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將其持有的
%的財產份額委託乙方代為持有, 乙方亦不再為甲方持有企業任何財產份額。

二、雙方同意,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 30 個工作日內,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協議的所有生效條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業%的財產份額已經過戶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准,
下同)。上述先決條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協議即行生效。

四、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五、甲方承諾與保證

1、甲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六、乙方承諾與保證

1、乙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乙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3、乙方保證該等財產份額未設定任何第三方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權、抵押權或其他第三者權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由於協議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協議雙方的過失,則根據各方的違約程度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當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後成立並自本協議第三條所述之條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捌』 股權代持對名義股東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對名義股東存在一下4點風險:
1)名義股東「假戲真做」,私自佔有收益或擅自處置股權
盡管公司的出資是實際出資人實際投入,但畢竟對外公開資料顯示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對股權代持並不知情的第三人(包括公司其它股東),有理由相信名義股東有權利處置其持有的股權。因此,名義股東完全有可能以公司股東名義佔有該股權收益,或擅自轉讓該股權,或在該股權上設置擔保,致使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2)因名義股東的個人債務,牽連到該股權被處置
如果名義股東個人對外債務無法清償,致使債權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及財產保全措施,名義股東名下資產,包括代持股權,均可能被法院查封凍結,並被最終處置。
3)名義股東拒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履行股東義務或行使權利
實際出資人無法直接作為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而必須藉助名義股東來實現其意願。但名義股東如果不配合,可能導致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如分紅權、表決權等)無法行使,或無法按照實際出資人意願行使。
4)名義股東違法經營,造成實際出資人投資失敗
部分實際出資人並不參與經營管理,只做幕後老闆,由名義股東負責日常管理。名義股東如果擅自違法經營,可能導致公司嚴重虧損或被行政處罰,無法繼續經營不得不關門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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