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後如何認定股東
① 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變化時點的認定標準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東變化時點的認定標准:1、僅僅有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不能表示股權已經發生了變更。2、股權法律上的交付行為的標準是在證明權利歸屬的企業章程和股東名冊上進行記載。3、公司在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行為是為了將公司股權的變動對外進行公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② 有關股權轉讓和股東的認定問題
您好,你之所以不會區分A、D的原因,主要是你不是很了解股權轉讓協議和股東名冊變更的區別。
買賣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以後,該協議就已經生效了,只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股東名冊變更以後就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了
③ 股權轉讓效力如何認定
1、股權轉讓合同是債權債務的契約,是一種債權行為,其效力認定應當依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判斷。《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公司法》第74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5條僅要求辦理變更登記,並未規定辦理該手續後股權轉讓合同才生效,且股東權利的獲得和行使並不以工商登記程序的完成為條件,在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之間以及股東與公司之間因股權發生糾紛,應以公司內部的股權登記為處理依據,涉及公司以外的人時,則以工商登記為依據。2、《合同法》第44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結合合同法的規定,只要具備締約能力的主體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公司股東作為出讓人與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意思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應成立。合同依法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3、《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公司變更登記,責任主體不是股權轉讓的雙方,而是公司的責任,如果因公司的原因未辦理變更登記,而讓股權轉讓的雙方承擔股權轉讓無效的法律後果顯然有背立法精神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減資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④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是否就具有股東身份
股東身份的取得不能單一的以股權轉讓協議、出資證明、股東名冊登記,工商變更等因素進行考慮。股東身份的取得在於向公司履行了出資義務或者通過受讓取得了股權,股權轉讓合同的簽署並不一定代表已經取得了股權,因此不能說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後就具備了股東身份,具體情況還須結合股權轉讓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綜合考慮。
⑤ 股權轉讓收入是如何確認
股權轉讓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