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如何解除股權轉讓合同
❶ 隱名股東可否轉讓股份如果能轉讓,那麼涉不涉及過戶操作
隱名的股東,是可以轉讓的,如果是自己的父親的股東,轉讓給兒子,其它股東沒有意見,的確是可以的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❷ 隱名股東的股權轉讓時應當注意哪幾個問題
法律分析:1.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如果沒有取得隱名股東的授權,不能將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作為擬轉讓股權予以出賣,否則就是埋下了糾紛的種子。
2.在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時,可以不考慮轉讓方背後是否有隱名股東存在,直接與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
3.當受讓方與轉讓方同為目標公司股東而轉讓方背後又有隱名股東時,受讓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記上的記載來對抗隱名股東就不能一概而論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❸ 隱名股東怎麼退出撤資
隱名股東要撤資的,首先要對自己股東身份的確認,然後再進行股權轉讓。隱名股東身份的確認需有其他股東認可其股東身份的意思表示。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是不得進行撤資的,股東要進行撤資只能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進行。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❹ 隱名股東如何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隱名股東能簽訂股權轉讓合同。隱名股東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享有股東權利,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名義出資人私自處分股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❺ 隱名股東變顯名股東怎麼簽訂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❻ 隱名股東是否能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法律分析:隱名股東是能夠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因為隱名股東雖然在名義上並不是股東,但是具有公司的股權這種情況就可以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且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❼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轉讓股權,須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對股權轉讓的規定。實際出資人對股權享有實際權力,處分股權行為有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❽ 隱名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隱名股東的意見不得對抗第三人。
也就是股權轉讓協議對第三人是有效的,至於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有不同意見,則他們雙方自己協商解決。這也就是當隱名股東風險所在,法律鼓勵股東顯名化。
❾ 隱名股東退股怎麼辦
隱名股東指的是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記名冊內,不能對抗外部第三人,而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的協議具有約束力,實際出資人享有股東的具體全部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從形式要件來講,隱名股東要完成退股的前提是要對股東身份進行確認。
在通常情況下,我國法律規定隱名投資人不得抽回資金,逃避風險和責任,隱名股東不得進行退股。但有例外,比如率先完成對實際出資義務的完成、由隱名股東轉為顯明股東後,依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完成正常的股權轉讓、股權贈與、股權回購等方式完成退股是受法律認可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❿ 不經隱名股東同意,顯名股東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嗎
合同有效,受讓方可以善意取得股權
《公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