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東如何放棄股權債權
㈠ 股權轉讓新股東不承擔債權債務怎麼處理
股權受讓人知道股東沒有如實出資,而受讓股權的,公司可以請求股東或者股權受讓人承擔債權債務,如果股東如實履行出資責任的,不承擔公司債權債務。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㈡ 股權轉讓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轉讓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按轉讓協議進行處理。一般情況下,轉讓協議只在出讓人和受讓人之間有效。如公司轉讓已經通過公司債務人的,對公司債務人有效。公司轉讓經公司債權人同意的,對公司債權人有效。
㈢ 公司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方法如下:
1、投資者退出方式:
(1)通過股票上市退出企業;
(2)通過股份轉讓退出企業;
(3)管理層收購(MBO);
(4)股權回購;
(5)國內股權交易;
(6)離岸股權交易。
2、股東退股的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3)企業股東如何放棄股權債權擴展閱讀:
股東退股會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投資構成公司資本,公司資本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重要物質保證。我國舊公司法實行的是法定資本制,《公司法》嚴格遵循了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舊《公司法》第34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得退股的規定,即是資本三原則的具體體現之一。如果允許股東退股無疑是對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原則的破壞,從而危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㈣ 股權轉讓法新股東不承擔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股權轉讓新股東不承擔債權債務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該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㈤ 股東放棄債權的稅務問題
其一:資本公積不繳納所得稅,因為這是公司的所有者權益,不是收入。
其二:此時資本公積要繳納所得稅。因為這是收入。
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此前,甲公司將500萬元差額先作「其他應付款-股東」處理,是公司對股東的欠款,股東放棄債權屬於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股東贈與的,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是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㈥ 股東對企業放棄債權需要納稅嗎
問:對公司以借款方式向投資者借入的資金因該投資人放棄債權,先將該項借款轉為資本公積,再由資本公積轉增資本,也是需要繳納所得稅的。 博主答:《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對向投資者借入的資金轉為資本公積,如果確屬股東放棄債權,無需償付的應付款項,應並入應納稅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延伸問題:1,在新的企業會計准則下,對此類債權人放棄的債權收入是否計入到資本公積?還是應該計入到營業外收入?2,此類情形應該屬於債務重組收入。
㈦ 企業未年檢,掛名股東如何放棄股權。
跟老闆商量,轉讓你的股權給他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是,這不等於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具體而言,小股東退出公司有如下途徑: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推薦不用經其他股東同意的退出途徑1、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另一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2,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疑問留言。
詳見下面的法律解釋!一、通過股權轉讓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了兩種股權轉讓的方式,即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1、公司內部股東之間轉讓公司股東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轉讓給公司另一股東,且不需要徵得其他股東的同意。2、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對外轉讓需要履行一定的內部程序,即:①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②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③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二、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通過解散公司退出公司1、依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而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1條規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其中有兩項事由即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和股東會決議解散。因此,小股東在加入公司時應重視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出機制的設置,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2、特定條件下提起司法解散公司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008年5月19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對《公司法》的規定作了詳細的解釋,其第一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當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謝謝採納。
㈧ 股東不幹涉經營,不承擔債權債務是不是放棄股權
股東不參與經營並不影響他享受股東分紅權益,不承擔債權債務可以通過法律規定來要求其承擔,但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對於公司只要出資義務盡到了,就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再承擔責任,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對外承擔債務的,可以依照破產程序來處理
㈨ 公司股權轉讓中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公司股權中轉讓債權債務均由公司承擔,原則上與轉讓前後的兩位股東均無關。因為公司有法人資格,法人有獨立的財產權,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㈩ 變更公司法人和股東,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如何了斷
對外而言由仍然不變,仍由該公司承擔。內部而言,在轉讓時,對以前的債權和債務必須有約定的。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10)企業股東如何放棄股權債權擴展閱讀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公司法》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