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股權老闆不退怎麼辦
❶ 股權激勵公司員工怎麼退出
股權激勵,員工的退出流程有:
1、員工離職時,公司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回購股權;
2、股權回購價格可以按照公司的凈資產、凈利潤、估值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❷ 跟公司產生了股權糾紛,離職了不退投資本金,我應該怎麼取回投資本金
現在一些員工在公司干久之後就會獲得股權,或者這個員工就是公司的創始人,他也為公司的成立付出了自己的資金。但是有一位員工和公司產生了股權糾紛,現在已經離職了,但公司不退他投資本金,他應該怎麼取回投資本金呢?
總結
所以公司讓員工持有股權的好處是挺多的,但有好處也是有缺點的,這樣做可能會分散公司的經營權,讓大股東的話語權降低。如果員工生出異心,就可以將自己手中的股份賣出去,也會對公司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
❸ 公司股權激勵不想要怎麼辦 專業專家來支招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公司股權激勵要不要主要從三點來考慮,一是付出的成本、二是變現的時間長短、三是公司前景。
如果是公司贈送的乾股、身股、期權,且無需員工出資購買,可以欣然接受。如果公司的股權激勵需要員工出資購買,這時要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兩種情況,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一般是在當前股價的基礎上有一部分折扣,但上市公司股價是一直波動的,可以參考公司歷史股價和公司前景,如果公司歷史股價表現較好,可以放心入股。非上市公司由於缺乏可參考的股價,這時主要看公司規模和發展前景,如果公司發展前景好,或者公司分配的是期權,可放心入股。
期權激勵是指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可以以某一價格在未來一定時期內可以購買公司股份的權利。期權概念引入中國後開始泛濫,很多初創企業招人時就用期權來吸引人才,但對於員工來說企業未來能否成功才是關鍵,如果企業不能成功,多少期權承諾都是白搭。但好在期權激勵的主動權在員工一方,期權到期時員工可以根據公司的發展情況決定是否行權。
大部分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都是有利於員工的,員工在決定要與不要時可以結合自身出資能力、付出的成本和變現時長,綜合考慮是否有盈利空間,再決定要不要。
❹ 請問一下專家,我已離開原有公司(辭職),但原公司不退我股權,這合法嗎
你簽訂的勞動合同是怎麼規定的?
另外,你是這公司的投資人嗎?
這些你沒表述清楚。不過如果你是職工入股,當然是可以退的。不過公司股份可能會涉及到收益問題,所以一般公司都是到年底次年年初才辦理。這公司如果就是不退你的話,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
❺ 我想退出股份,大股東說退不了,我該怎麼辦
股份可以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原股東可以優先認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公司員工股權老闆不退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❻ 老闆讓員工入股合同稱人走股不退合法嗎
不合法。入股自願,退股自由,不能強迫員工入股。員工入股要招開員工大會投票通過,改組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定立公司章程,選舉董事會、監事會。重新注冊登記。
❼ 離職員工的股權該如何處理
公司股權就怕持股不出力,既然員工已經離職,就要回購其股份。
❽ 公司員工股沒有退還怎麼辦
這種需要採用「友好協商」,在這友好協商的過程中收集老闆拖欠工資、吞並股金的證據,然後藉助法律,起訴。
❾ 公司員工離職拒不退股怎麼辦
員工持股是時下大熱,越來越多的企業主試圖將「員工持股」作為調動工作積極性的手段。與之相應,幾乎所有的企業主都會理所當然的認為「離職員工必須轉讓股權」乃天經地義。但對於離職員工而言,他們可不這么想,「我的股權我做主,憑什麼強制我轉讓啊」。於是沖突應運而生,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成為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話題。
一、強制出讓股權的依據——公司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
之所以會出現前述企業主和離職員工想法上的沖突,皆因各自所在立場不同。這一現象所反映出的也恰恰是值得我們法律人所需要研究深思的問題: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能否被限制?能否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依據什麼可以強制員工出讓股權?
1、公司能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嗎?
員工一方的觀點:
根據物權法原理,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種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永續性三個特徵。由於股權是股東合法財產權,股東合法財產的處分權只能由股東自己行使。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和《物權法》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均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股權非經股東或法定的強制執行程序不能變動。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員工出資取得公司股權後,即成為公司合法股東,對股權的處分應由作為股東的員工自由行使,該權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機構、個人均無權予以處分或剝奪。
公司一方的觀點:
公司認可員工對股權的「所有權」,並尊重這種所有權。但員工對於公司股權的「所有權」並非毫無限制。法律並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利的放棄,也不禁止員工對個人合法權力的合理讓渡。因此,員工可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自由約定處分股權的「條件」。
員工與公司或其他股東之間關於「股東離開公司時必須將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的規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東之間作出的類似約定,只要不是惡意侵犯股東財產權,非法強制股東退股的針對性條款,就應當依法認定為合法有效,各股東均應遵照執行。
對此,我們認為:
作為公司股東的員工,其對公司股權的合法「所有權」應當被充分尊重。股東間約定員工離開公司時必須退股,實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於該退股行為系採取股東事先約定主動轉讓股權的方式,因此,該條件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而這恰恰是員工股東行使其對股權的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具體表現。
在「退股條件」具備時,員工股東應當按約履行出讓義務。這並非是公司強制離職員工轉讓股權,而是員工股東在符合約定的「退股條件」下按約轉讓的行為。這一「約定」由離職員工自行簽署,本身合法有效,離職員工理應受其約束。
2、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的依據有哪些
根據所有權的法律特徵,對股權的處分應由員工自行行使。因此,公司「強制」離職員工出讓股權,只能依據員工的處分行為,而非其他。此處的「員工處分行為」有兩種載體:公司章程和協議。
(1)通過簽署公司章程來約定「退股條件」
股權的自由轉讓雖然屬於股東的固有權利,但該固有權利屬性並不排斥股權持有者基於意思自治而進行的處分行為。
章程對此進行約定時,假如公司原始章程就有此類規定,公司照章收購離職員工的股權而當事股東不予配合甚至訴請至法院要求確認無效時,法院通常會認為因被收購股東簽章認可了公司原始章程,全體股東之間已經達成了合意,公司實施收購的行為即使遭到被收購股東的反對,也具有合法性,故在認定章程規定有效的同時,駁回離職員工要求確認決議無效的訴訟請求。此時章程中關於離職股權強制轉讓的條款類似於附生效條件的股權轉讓協議,即以員工離職為條件而發生股權轉讓。因為股權的本質是財產權,股東在不違背法律強行性規范的前提下可以以協議的方式自由處分,該處分包括約定何時轉讓股權,所以初始章程中關於強制股權轉讓的條款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