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股權比例低如何控制b公司
⑴ 假如一家公司(a)的原股權比例構成是6:4。 另一方(b)出資收購大部分股權,使其成為實際控股公司。
第一個問題你問成繞口令了,讀不懂。
整個問題,其實就是一個問題:增資可以單方增資,也可以多方一起按比例增資。單方增資,其他股東的股比會降低。
⑵ 假設我持有A公司5%的股份,B公司49%股份,而A公司持有B公司51%股份。我可以控制B公司嗎
看B公司其他股東是不是只有一個,如果B公司其他股份為51%,而你只有49%,那麼,你是無法控制該公司的(A公司5%的股權,你基本上沒什麼話語權)。
如果B公司其他股東不止一個,沒有一個股東的持股比例超過你,那麼,在一定程度上你可以控制B公司,你為相對控股。
⑶ a公司控制b公司百分之五十一股權, b公司控制c公司百分之五十一股權, c公司控制a公司百分之五十
我覺著abc的關系更像是一個遞減關系,比如a>b>c.而並不像一個平行關系,這種情況應該非常少見
⑷ 創始人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小,如何控制公司,股權怎麼設計
在公司的持股比例小,但是可以在股權設置的時候確立創始人在公司的決策權是唯一的,不受股許可權制就可以了。
⑸ 持股比例小,創始人如何才能繼續控制公司
融資的時候有條件的引入資本方。在控制權里,事先約定好的東西通過合法的形式固定下來,具體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1、和投資人簽訂一個表決權委託的協議,讓大股東將重大的表決事項約定給到創始人團隊,讓創始人團隊代為行使。
2、可以採取行動一致原則,對於重大事項小股東的意見以創始團隊為准。
3、分層注冊的形式。
就是在注冊的時候設立一個持股平台,這個可以是有限合夥,也可以是獨立的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組成,有限合夥人不能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決策。
如果公司引進投資人作為大股東進入的話,可以和投資人約定,把他們放在有限合夥人的位置,使他們只能通過平台間接獲得到公司股權收益、公司分紅等等,而創始人團隊或者核心成員則作為普通合夥人,掌控了持股平台所持公司股權的表決權。這樣的股權設計方案,即使投資人是大股東,創始人團隊也能保證對公司的控制權。
4、我們還可以採取AB股的形式
經典案例如:京東創始人,劉強東。在騰訊連續三次增持,成為京東的最大股東,卻沒有對劉強東的控制地位造成影響,正式由於特殊的股權結構設置,即AB股結構。
AB股即雙重股權制,上市公司可以通過同股不同權的形式將公司股票分為高低兩類投票權,即對普通投資者公開發行的低投票權A股,以及針對公司少數高管的高投票權B股。而設置AB股的目的正是通過分離股權和投票權來保證創始團隊的管理權。
⑹ 母公司對子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和相對較低的股權是怎麼理解
控制權的界定有兩個方面:持股比例和董事會席位
如果母公司持股在51%及以上,只要在子公司的章程里沒有明確的共同控制的內容(子公司只有2個股東或是除母公司外其他股東都是一致控制人的情況下,股東間可能會約定決策的通過必須雙方都同意才行,這種情況可以視為共同控制),那麼就可以確定母公司對子公司有絕對控制權,不過,這個時候是絕對數量和比例的股權
如果母公司持股在50%以下,那麼要看其他股東的持股比例。如果其他股東持股比例都很小,遠遠小於母公司,即使一致控制的情況下(也就是幾個股東是一家的,投票的時候肯定投一樣的)也一樣遠遠小於母公司,比如,母公司持股20%,其他股東中(含一致控制),最大持股比例5%。那麼這種情況下,也可以確定母公司對子公司有絕對控制權,但是,是相對較低的股權
還有一種情況,也是母公司持股比例比較低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持股比例比較接近,比如,母公司持股20%,其他股東中最大持股比例18%,這算比較接近的。但是,在子公司的公司章程里,明確了,在董事會席位中,母公司占絕大多數。那麼這種情況下,也可以判斷為,母公司對子公司有絕對的控制權,此時,也是相對較低的股權
⑺ 股權比例不能調整的情況下,如何擁有公司的絕對控制權
摘要 1、公司法規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投票表決權,分紅權等的比例可以和出資比例不一樣即可以出現某個股東出資比例少於50%,但是投票權大於50%2、還有新創公司為了吸引高素質員工,可以給予一些關鍵員工虛擬股份,有分紅權但是沒有表決權,滿足一定的條件比如業績,服役年限後可以轉為實際股份。
⑻ A輪,B輪,C輪融資,如何做到股權不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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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稀釋過程中,建議創始人「設立雙層股權結構」以保持控制權
轉一篇最近看到的很靠譜的乾乾乾乾貨:
為什麼需要設立雙層股權結構?
雙層、多層結構上市公司實證分析
一般來說,發行公司債券要求很大的公司規模和較低的負債率,而很多成長性公司資產比例低,很難發行公司債券。它們急需資金發展,投資者又看好這個行業,因此 創始人在公司融資的時候稀釋自己的股權是常用的手段。公司融資會使得公司創始人的股權被反復稀釋,以至於公司股權與投票權相分離就是一個普遍的選擇。如今,接受「雙層或多層股權」的國家並非只有美國,加拿大、新加坡、以色列、日本、丹麥、芬蘭、德國、義大利、挪威、瑞典和瑞士等國家也接受。
1、谷歌的雙層股權結構
2004年,谷歌在上市時就採用了雙層股權結構,其中A種股票每股有1份投票權,B種股票每股有10份投票權。只有創始人謝爾蓋·布林、拉里·佩奇和前首席執行官埃里克·施密特三人持有B種股票。這種設計使得三人對公司的控股權超過50%。兩位創始人表示,雙層股權結構是新生代技術公司的一種發展趨勢,符合谷歌上市時的經營理念,可以保護公司不受短期壓力干擾,給公司長遠發展帶來更多靈活性。
2、FaceBook的多層股權結構加「投票協議」
2009年11月25日,Facebook宣布調整公司的股權結構,將所有股份分為A級和B級兩個級別。兩種股票的唯一區別就是代表的投票權不一樣。同時,若持有B級股票的股東在上市之後選擇出售股份,那麼這些股票將被自動轉換為A級股,以此確保現有股東的表決權不會因IP0而稀釋。根據Facebook招股書,截至2011年12月31日,Facebook上市前共發行了1.17億股A級股和17.59億股B級股。公司創始人馬克??扎克伯格持有5.34億B級股,佔B級總數的28.4%。這個比例並不能確保扎克伯格的絕對控制權,因此其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還加入了一個表決權代理協議(Voting Agreement),前十輪融資中Facebook的所有投資者都需要同Facebook簽訂這份表決權代理協議,同意在某些特定的需要股東投票的場合,授權扎克伯格代表他們進行表決,且這項協議在IPO完成後仍然保持效力。這部分代理投票權為30.5%,加上其本人所擁有28.4%的B級股,扎克伯格總計擁有58.9%的投票權,具有對Facebook的絕對控制權。
3、赴美國上市的網路的雙層股權結構
在中國公司中,網路首次在海外設立採用雙層股權結構的離岸公司,進而讓離岸公司赴美國上市。其具體實施方法是,上市後的離岸公司股票分為A類和B類,其中在美國新發行的股票屬於A類股票,每股有1份表決權,而創始人股票為B類股票,每股為有10份投票權。
根據網路招股說明書,在網路赴美上市前發行的B類股票中,Google持股2.6%,DFJ持股28.1%,IDG持股4.9%,Integrity Partners持股11%,PeninsulaCapital Fund持股10.1%;李彥宏作為創始人及CEO持股25.8%,另一位創始人徐勇則持股8.2%,其他4位高管共持股3.7%,普通員工持股5.5%。兩位創始人共持股34%的B類股,再加上10倍投票權,因此他們能夠控制公司,在公司赴美上市後也能貫徹他們的經營理念。
⑼ A公司有B公司的60%股權(份),那麼股權是屬於A公司,還是A公司股東按比例分配
股權是屬於A公司,A和B是同等地位,在B公司的利潤分配後屬於A的那部分,可以納入A公司利潤,再進行分配
⑽ A公司收購B公司,原A公司的股東為兩人(一人60%、另一人40%),B公司的股權應如何分配
被收購的B公司仍然按A公司原股東持股的比例享有B公司的股權,即B公司的股權仍分為60%和40%。
如果要增加股東,那麼就要看A公司原持股人是分別出讓股份,還是其中一人出讓股份給新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