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如何處理股權
⑴ 名義股東是否可以直接轉讓股權
法律分析:名義股東一般是不可以直接轉讓股權的。法律對於名義股東的規制一般是按照代持股協議的規定來處理的,即對於內部轉讓而言,當股權代持的約定股東內部人員全部知情,且代持協議中明確約定了不得單方轉讓股權時,基於合同的約定條件,當名義股東對內股東直接轉讓股權時是受限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⑵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處分股權怎麼辦
法律分析:在名義股東未經隱名股東同意而處分其股權,如股權轉讓、質押、投資等,若實際出資人主張名義股東處分無效,而第三人主張是善意取得,在證據充足、事實清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善意取得來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20修正) 》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轉讓股份的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是如何的
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被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⑷ 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你沒有說清楚,是發生了什麼糾紛,如果是名義的股東擅自處分了有關於股權等的話,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第二十六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簡單地說,如果實際出資人以其享有實際股東權利為由,請求人民法院認定名義股東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法院應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若受讓人受讓該股權時是善意的且以合理的價格受讓,那麼名義股東處分股權的行為有效,實際出資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但是實際出資人有權向名義股東請求賠償,名義股東應當承擔賠償。
⑸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區別以及如何承擔相應責任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的區別就在於他們是否享受股權帶來的權益,對股權是否具有實際支配權。
名義股東只是代為行使股東權利,他作出的意思表示應當按照實際股東的指示來進行。
對於股東義務,應當由實際股東承擔。但是如果因為名義股東違背了實際股東的意思表示,作出了對權利的處分,那麼因此帶來的法律後果應當由名義股東承擔。
⑹ 怎樣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轉讓股權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公司法司法解釋3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⑻ 公司法中關於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詳細解釋。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其實就是隱名股東和實名股東。
名義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文件中登記作為股東身份的人。
而實際股東,是在公司工商登記的章程等文件中未作為股東,但由名義股東登記持有其股權,實際在公司中享受股權權利的人,在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中是隱名股東。
⑼ 名義持股的股東需要進行長期股權投資核算嗎
主板指數還有調整要求維系2440-2500點的振盪,尤其是隨著滬港通的利好兌現,不排除部分資金開始撤離以及調倉換股的可能性,但指數風格很難出現,因為無論從滬港通資金流向,還是從年末業績角度來說,創業板為首的中小盤股未來還是有較大的調整壓力,
⑽ 名義股東要承擔什麼風險和責任
一、掛名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掛名股東承擔什麼責任
二、掛名股東是否可以享有股東權益
1、掛名股東是可以享有股東權益;所謂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2、股東資格的取得需要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條件如有取得股東資格的真實意思表示、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等,形式要件如在股東名冊上進行了記載、在工商登記簿上進行了登記等,因此從理論上說,任何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欠缺都會導致股東資格的無法取得。所以,只要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有文件證明(諸如注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掛名股東出了資;第二,股東名冊或者工商登記證明上有掛名股東的名字,則不管事實上該掛名股東是否出資,就應該推定為該掛名股東已經實際出資並確認該掛名股東具有公司的股東資格。
三、掛名股東協議怎麼寫
掛名股東協議甲方:乙方:
甲方投資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乙方作為掛名股東,是公司工商登記的名義上的出資人。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1、甲方作為公司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2、乙方作為公司名義上的出資人,沒有實際出資,承認在公司驗資報告中的資金及公司經營過程中所有投入的資金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張權利。
3、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由甲方行使,甲方確保公司的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依法納稅及履行其他應盡義務。
4、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因公司經營活動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5、乙方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享有知情權。
6、公司需要變更股東時,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支付乙方因此產生的勞務費用。
7、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簽字,見證後生效。
8、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律師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