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怎麼認定
『壹』 股權出資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資人以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已履行出資義務:1、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2、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3、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4、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法律依據】
《公司法》。
『貳』 公司有多個股權人,股權的比例是怎麼劃分的
首先是根據公司內部的股東人員機構,以及是否有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來決定;其次是按照股東持股的佔比或者數量來劃分股權;再者是上市公司有收購其它公司的股票,就需根據股東收購資金的出資比例來劃分股權。筆者認為主要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公司存在多個股權人的時候,具體的股權比例應該如何劃分。
一、根據公司內部的股東人員結構,以及是否有在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來決定
首先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由於公司的股東人數在50人以內,所以在公司成立後需要結合各位股東的出資金額來合理分配股權。當然對於公司內部的高管階層也應該適當地分配一些公司的股份,以便激勵公司高層管理為公司作出更多的貢獻。所以對於這類形式的公司股權主要集中在公司的創始人和合夥人身上,剩餘的小比例股份需要看公司創始人對於高層管理的股權分配比例。當然對於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於公司可以在上市之後自由發行公司股票,並且可以對外公開發行股票用於籌集公司發展所需要的資金。所以這時候公司的股權分配總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畢竟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資本都被發行為等額的市場股票用於籌集資金,所以需要看具體的股東人數和持股的具體佔比來決定股權的比例。
注意事項:對於公司的創始人和合夥人而言,需要結合自身公司的生產需求以及實際發展的方向來決定公司的成立類型。而後在公司成立前,如果創始人或者合夥人想要獲得更多的公司股權,然而自身的投入資金又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可以主動提供一些公司發展所需的技術、社會資源等來獲得更多的股權分配,當然需要提前擬好相應的股權分配合同文書以確保到各自的利益。
『叄』 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性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協議的合法性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體現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2、沒有約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3、沒有約定違反公序良俗的事項;4、股權是真實有效的股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肆』 公司股權性質如何界定
如果說D公司里 C公司是第一大股東的話, 那麼D公司應該也屬於中外合資的企業
『伍』 股權出資應該如何認定
1.
出資的股權由出資人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
2.
出資的股權無權利瑕疵或者權利負擔;
3.
出資人已履行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定手續;
4.
出資的股權已依法進行了價值評估。 股權出資如果不符合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法院可以責令該出資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採取補正措施,以達到上述條件;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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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股權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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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創業公司三個合夥人,老大出50萬,老二出30萬,老三出20萬,並約定「出多少錢佔多少股」。
公司做到一半,老二跟老大老三不和,要離職,於是問題出現了——當時老二出30萬佔了公司30%的股,怎麼辦?
老二當然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第一, 這30%的股份是自己真金白銀花30萬買的,退了,不合理
第二,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沒規定股東離職還要退股,退了,不合法。
然後,老大老三傻了,他們確實沒理由把老二的股權收回來!但是,萬一到時候公司值錢了,老二跑回來講這個公司30%是自己的,撈白食,怎麼辦?
最後,創始人內部陷入無窮盡的撕逼,投資人礙於股權糾紛也不敢投資……
創業公司,卒。
此時,老大老三一看股權撕逼撕不出結果,就乾脆想了個「破罐破摔」的法子:另開一家公司,賠錢的事交給老人去做,賺錢的事由自己新成立的公司做。結果,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搞成轉移公司資產,甚至成為刑事犯罪!
創業公司,再卒。
通過以上事例,我們大致可以一窺絕大部分創業團隊股權分配的特點:合夥人出了錢就不管了,不想未來會不會繼續參與這個項目;股權只有進入機制,沒有調整機制,也沒有退出機制。
因此,初創公司股權設計的核心重點是要解決兩大問題——
怎麼分?
怎麼退?
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資本本來就是投資公司的未來。5千萬、1個億的
估值是認為未來公司值這么多錢,但這個估值是可變的,並不代表你離職的時候就是這個價格;
從公司現金流角度,如果完全按照公司估值,那公司現金流壓力很大;
從公司團隊的導向出發,這個導向就是引導大家長期干。這裡面用什麼價格是以公司的具體模式為依據的。
一、股權如何分配?
1/股權和職能的關聯
如題主描述,假設初創公司三個合夥人,一個負責內容,一個負責技術,一個負責銷售,大家的資歷又差不多(這也是大多數創業公司的標准組合),這個時候應該如何分配股權?
大原則在於,技術研發是一個比較長期的過程,而銷售通常只在公司初創時能帶來短期的資源效應,而市場職能介於兩者中間。
因此,對於這三種職能的股權分配,應該按照各自職能的綜合效應,由高向低依次排序為——技術、市場、銷售。
依據此,我們還可以延伸到運營公司過程中的激勵比例問題,如下表:
注意,以上設計適用於單創始人結構,即在具有多個創始合夥人的情況下,確立一個核心創始人,然後由其組建職能健全的團隊。
創始人應當具備極強的戰略規劃能力,並集中指揮,使整個團隊的執行保持高效;不建議樹立多個多核心的創始人結構,屆時,團隊的股權分配和協調配合將會變得十分低效。
2/企業股權結構的三種模型:
第一種,絕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三分之二以上,即67%的股權,合夥人佔18%的股權,預留團隊股權15%;該模式適用於創始人投錢最多,能力最強的情況。在股東內部,絕對控股型雖說形式民主,但最後還是老闆拍板,擁有一票決定/否決權。
第二種,相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51%的股權,合夥人加在一起佔34%的股權,員工預留15%的股權。這種模型下,除了少數事情(如增資、解散、更新章程等)需要集體決策,其他絕大部分事情還是老闆一個人就能拍板。
第三種,不控股型
這種模型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創始人佔34%的股權,合夥人團隊佔51%的股權,激勵股權佔15%。這種模型主要適用於合夥人團隊能力互補,每個人能力都很強,老大隻是有戰略相對優勢的情況,所以基本合夥人的股權就相對平均一些。
這三種模型裡面有幾個特點:
首先,投資人的股份沒算在裡面。
預留投資人股份存在很大的問題。假設創始人預留20%股權給後面的投資人,投資人從他手裡買股份,這就叫「買老股」。從法律關繫上來講,這是投資人跟創業者個人股份之間的關系,不是跟公司之間的關系。這個錢進不了公司賬戶,而成為創始人個人變現,不是公司融資。而且,一旦創始人賣老股,投資人出很高的溢價進來,創始人馬上就面臨很大的一筆稅。
所以,不建議一開始給投資人預留股份,可以進來以後大家共同稀釋。
那麼激勵股權為什麼建議預留呢?
主要原因是能充當調整機制。比如,很多創始人剛開始創業的時候,找合夥人其實沒多少選擇餘地,覺得湊合就一起幹了。但是過了段時間,發現這人能力不行,此時,預留的部分就能出面解決這個問題。
如果早期股權分配不合理,這時候就可以調整一部分到代持的老股裡面去。如果後面有新人參與進來(不管是高管、合夥人還是員工),也能通過預留股權去處理。
3/股權控制方式
縱觀國內外上市且發展良好的互聯網公司,創始人占股20%左右是較常見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大家就會考慮,公司的控制權會不會出問題?
事實上,不是說只有控股才能控制公司,不控股的老闆也能控制公司。這里就牽涉到幾種控制方式:
第一種,投票權委託
最典型的是京東。京東上市之前燒了很多錢,劉強東的股份很少。所以,京東對後來的投資人都有前提條件,就是把投票權委託寫好——劉強東在上市前只有20%的股份,但是有50%的投票權。
第二種,一致行動人協議
簡單來講就是,所有事項先在董事會內部進行民主協商,得到一致意見,否則就以老大的意見為主。
第三種,持股平台
針對於有限合夥。老闆可以把合夥人、員工的股份放在員工持股平台上,以此把合夥人跟員工的股權全部集中到自己手裡。
因為有限合夥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即使只持有萬分之一的股份,這個持股平台裡面的股份也都是他的,他可以代理有限合夥的權利。而有限合夥人主要是分錢的權利,基本是沒話語權。
第四種,AB股計劃
AB股計劃通常是把外部投資人設置為一股有一個投票權,而運營團隊一股有10個投票權。例如劉強東一股有20個投票權,所以他總夠有將近90%的投票權。
二、退出機制
設置激勵機制基本已經是大部分創業公司的共識,但是事實上,大部分的激勵機制的效果都不好。原因在於,公司最後有兩條路,要麼上市,要麼被收購,但是這對大部分的創業公司來說概率都比較低。如果不設置合理的退出機制,將無法適應創業公司頻繁發生人員更迭的情況。
因此,事先約定科學的退出機制,將直接解決開頭案例中提出的員工離職問題。
為此,我們有四點建議——
1/創始人發限制性股權
限制性股權簡單來講,第一它是股權,可以直接辦理工商登記;第二它有權利限制,這種權利限制可以四年去兌現;而且中間離職的情況下,公司可以按照一個事先約定的價格進行回購,這就叫限制性股權。限制性股權的限制就在於,分期兌現,公司可以回購。
無論融資與否,上市與否,都需要套用限制性股權。比如說,創始合夥人早期只掏了三五萬塊,拿了20%的股份,幹了不到半年,公司做到五千萬或者一個億,誰都不希望看到他僅靠一點貢獻就拿走一大筆錢。所以我們建議大家拿限制性股權
2/股權分期兌現
分期兌現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是約定4年,每年兌現四分之一;
第二種是任職滿2年兌現50%,三年兌現75%,四年100%。這是為了預防短期投機行為,小米的員工股權激勵就是按照這種模式的;
第三種是逐年增加,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也就是乾的時間越長的兌現的越多;
第四種是干滿一年兌現四分之一,剩下的在三年之內每個月兌現48分之一。這種以干滿一年為兌現前提,後面每到一個月兌現一點,算得比較清。
這幾種模式對團隊來講是不同的導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選擇。
3/約定回購機制
股份約定回購機制的關鍵是回購價格定多少。
有些公司一開始約定,如果合夥人離職,雙方按照協商的價格回購。所以這裡面有幾種模式:
第一種,參照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
比如說他原來花10萬塊買了10%的股,如果到了兩三倍,那一定得溢價。
第二種,參照公司凈資產
假如公司干到第三第四年的時候資產已經有一個億了,這時候要是按照人家原來購買價格的溢價,那麼人家乾的這幾年都白幹了。所以對於此類重資產企業,可以參照凈資產來定。
因為回購是一個買斷的概念,相當於把對方未來十幾年的財富都斷掉了,所以從公平合理的角度還得有一點溢價。
第三種,參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折扣價
回購為什麼要打折呢?基於幾個考慮:
第四種,做好預期管理
退出機制怎麼去落地?首先要在理念層面達成共識,之後再談硬梆梆、冷冰冰的規則。
理念層面是大家先溝通到同一個層面,比如:
談好是基於長期看,還是基於短期投資?
未來這個公司能不能做成?能走多遠?能做多大?確定好主要貢獻在於長期全職出力。
如果股份不回購對長期參與創業的股東是不是一個公平合理的事情?
總之,所有合夥人要同一套標准,游戲規則值得所有人尊重。只有在理念層次溝通好了,才能夠平和理性地去談具體的規則條款。
*本文觀點由以太資本人力總監 Michael 提供
『柒』 從法律層面上如何認定股份、股權、股本的定義
您好!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股份:簡單的說就是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若乾等額份數,這些份數就是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股本:股東持有股票的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稱為股本,股本應等於公司的注冊資本。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捌』 股權價值如何認定
主要有評估公司評估來定啊!
股權評估
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價值評估方法
①收益現值法,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③現行市價法,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④清算價格法,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股權轉讓價格評估方法
股權轉讓價格應該以該股權的市場價值作為基準。
公司價值估算的基本方法:
1、比較法(可比公司法、可比市場法):
2、以資產市場價值為依據的估值方法:典型的房地產企業經常用的重估凈資產法;
3 、以企業未來贏利折現為依據的評估方法:是目前價值評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具體來說有:股權自由現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現金流(FCFF)、經濟增加值(EVA)、調整現值法(APV)、三階段股利折現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過一定的處理方法把企業或股權的未來贏利折現。其中公司自由現金流量法(FCFF)、經濟增加值(EVA)模型應用最廣,也被認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強的估值方法。
公司價值估算方法的選擇,決定著本公司與PE合作之時的股份比例。
公司的價值是由市場對其收益資本化後得到的資本化價值來反映的。市盈率反映的是投資者將為公司的盈利能力支付多少資金。一般來說,在一個成熟的市場氛圍里,一個具有增長前景的公司,其市盈率一定較高;反之,一個前途暗淡的公司,其市盈率必定較低。按照經濟學原理,一項資產的價值應該是該資產的預期收益的現值或預期收益的資本化。所以,對該股權資產的定價,採取市盈率定價法計算的結果能夠真實體現出其的價值。
『玖』 股權認定書如何寫
1)你不是該公司法律意義上的「股東」,只是你與拉你入股人的私下借款投資協議,最多你能算隱名股東,但隱名股東的前提是:你的「股東認定書」有全體股東的簽名同意或是該公司的公章。
(2)從你所說情況推測:你的「股東認定書」可能只是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父親私下給你寫的、沒有公司章也沒有其他全體股東的承認簽名吧?這樣的話,你這「股東認定書」在法律上無效,只能做為你與給你寫這股東認定書者之間債權債務的證明、卻不能證明你享有股東身份、股東權利。
2、「我與公司法人的父親同意將我的入股資金歸還於我。請問。我是讓公司的法人以個人名義簽給我一張欠條合適還是以公司名義簽給我一張欠條合適」:
(1)公司法人父親同意?法人(正確稱呼應是法人代表,法人是指該公司)父親就能決定法人的事?
(2)如果公司還有足夠的資產:最好是以公司名義為你出具借條,這樣將來可以用公司的資產償還你的債務;
如果公司的資產已經不多、而法人個人的財力還可以的:最好是讓法人代表以他個人名義出具借條,這樣將來公司是否破產、是否資不抵債都與你無關,你只向法人代表個人要錢。
3、關於你的補充:
(1)我的股東認定書是否合法:不違法,但無法證明你的股東身份、無法保證你享有股東權利。
但這認定書至少能證明你和給你寫股東認定書的人之間有債權債務關系。
(2)「如果在在欠條的背面註明如公司資不抵債由某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還需不需要欠債人在簽名」:當然需要,連帶賠償人不簽字就對他不生效。
4、提示:
(1)在寫借條時,最好將之前約定的「分紅」或利息等也同時寫清;
(2)如果現在還無法明確還款期限,最好是寫借條而不寫欠條。
(3)可以約定由某人連帶賠償但要有連帶賠償人的簽名;也可以要求以公司的某些財產做抵押,但以房產或車輛等不動產或准不動產抵押時應登記,不登記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