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賣合同如何認定股權歸屬
1. 法院對股權轉讓協議的認定有哪些原則
1、合同約定轉讓公司全部股權及資產,在實際履行中僅對股權辦理過戶手續的,未辦理資產產權變動手續的,應認定當事人之間僅實際發生了股權轉讓法律關系。
2、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轉讓方不需向受讓方開具發票的條款是以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為目的,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2)項的規定,應為無效條款。
3、所涉股權系第三人所有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
4、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或者被宣告破產,不影響以公司股權為標的物的轉讓合同的履行。
5、當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處分冒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股權,其處分行為有效。
6、受讓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所受讓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且未依法進行報批和評估的情況下,仍以明顯不當的低價受讓該國有資產的,不屬於善意受讓人。
7、當事人明知所涉股權未經過評估而簽訂國有股權轉協議的,若評估價格屬於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可認定為惡意串通。
8、企業未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企業國有產權的轉讓,其場外交易行為無效。
9、上市公司股權置換協議未辦理審批手續,股權置換的條款因不具備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10、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股份禁止轉讓期內簽訂的約定在禁止轉讓期滿後再辦理轉讓手續的股份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
2. 一股二賣 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多見嗎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需要股東會半數通過為什麼還會有賣兩次的情況
出現該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未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當股東向兩個人或是多個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經其他股東同意時,此處的兩個或是多個股權轉讓協議都是有效的,但是股權的歸屬卻只有一個,即屬於辦理了變更登記的股權受讓者,此受讓者可以對抗其他未辦理變更登記的受讓者。
3. 關於股權轉讓協議,應如何區分和認定
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
股權置換的雙方必須履行各自公司的董事會批准程序及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國有資產的評估和審批程序。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股權置換時應當遵守相關的程序,使得股權置換順利進行,實現雙方的目的。
股權置換的法律性質是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契約為實踐合同,其生效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為條件,當事人一方必須履行實際交付代償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消滅原有債務的法律效果。
當一方當事人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履行了合同義務,而另一方沒有履行時,可以認為該股權置換協議不生效,雙方之間形成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已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對價。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消滅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解除;
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4. 股權轉讓條件中的轉讓合同效力怎麼認定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是:
1、內部轉讓的,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後,即可產生轉讓效力;
2、外部轉讓的,需召開股東大會、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後,產生轉讓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 怎樣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您好,下面是可能涉及的問題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
1、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股權轉讓協議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2)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3)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4))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5)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7)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8)股權轉讓前後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9)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10)違約責任。
(11)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12)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13)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14)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2、 股權轉讓合同從何時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不屬於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否等於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不等於。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只有完成上述手術,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權。
4、股權受讓人能否以「股權轉讓未經其他股東同意」為由要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行使優先受讓權。這是股權轉讓時公司其他股東享有的權利。
基於上述理由導致的股權轉讓無效或異議之訴,通常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出,而不應由其他民事主體提出。受讓人僅能就股權轉讓合同本身提起確認之訴、無效之訴或者履行給付之訴,不應有權提起本應由公司其他股東提起的無效確認之訴。
5、 股東名冊變更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需要進行三個變更手續:股東名冊的變更、公司章程的變更、工商登記的變更。
《公司法》第33條第2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可見,股東名冊的作用在於調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是股東資格被公司接受的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變更股東名冊是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內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變更並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的變更使受讓方現實地取得股權,從而享有並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章程變更的性質與上述類同。
6、 工商變更登記的法律性質及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公司法》第33條第3款 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由此可見,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行為,對外起對抗效力,是證權性質,而不是設權性質。未經登記不會導致整個商事行為失效,只是該事項本身不具有對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權轉讓合同是股東將其在公司中的股東權益讓與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東資格而簽訂的合同。其性質屬於債權合同,合同生效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對於股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進行確認,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所以,雙方當事人達成股權轉讓的合意,簽署轉讓合同時就已經生效。
因此,工商登記是否變更既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也不影響股權的取得。
7、「陰陽」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律效力?
股權轉讓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目的而簽署兩份(甚至多份)內容不同的合同稱為「陰陽合同」。一般情況下,對外公開的「陽合同」非當事人真實意思;另一份是僅僅存在於當事人內部的「陰合同」,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例如為了規避有關法律法規而提交工商登記的「陽合同」,例如為阻止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簽訂 價格不一致的兩份合同。
在實踐中為工商登記便利或為符合工商部門的格式要求而簽署的兩份不同的合同或簡易版本,如其股權數量、價格等主要條款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認為是「陰陽合同」。
「陽合同」的法律效力:「陽合同」並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而僅僅是為了不正當目的而簽訂的,屬於當事人惡意串通。依據《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規定,該合同是無效的,可申請撤銷。
「陰合同」的法律效力:「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沒有其他無效因素,一般應認定有效。但對於第三人能否對合同效力提出異議,要具體分析。對於為了工商虛假登記或逃稅等規避法律法規中的「陰合同」,不應否認該合同的效力,但要根據合同內容重新登記、補繳稅款。對於為了阻止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中的「陰合同」,因為該合同的履行必將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利,其他股東可以申請法院予以撤銷,使該合同歸於無效。
6. 一物多賣所有權的歸屬
法律分析: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2、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3、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後,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7. 如何認定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股權歸屬
不動產以登記為准(法定) 雙方協議不能對抗法律
8. 如何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之間存在股權轉讓的意向,且實施了轉讓股權的行為,但由於雙方未能就股權轉讓事宜達成書面的確認協議,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成立存在分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情形。就股權轉讓合同而言,受讓方應履行的主要義務是支付股權受讓金,其權利為取得出讓方的股權;出讓方應履行的義務是出讓其股權,其權利為接受受讓方的股權受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