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有什麼風險
㈠ 股權轉讓法律風險有哪些
您好,股權轉讓法律風險包括:
(一)公司負債風險
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在實踐中,股份出讓方的債務以資產擔保之債居多,同時還存在未決的訴訟和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或即將發生的公司與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之間的勞資糾紛等。對於上述既有負債或潛在債務,股份出讓方有的是知道的或應當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無法預計何時發生的。因此,處理原則和辦法也是不同的。
(二)債務轉讓法律風險
1、既有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受讓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債務的數額,是否設定了擔保,利率以違約責任,債權人有無限制權利要求等,此類債務是否為不良債務等。對上述問題的考察,能使受讓人在談判中獲得主動,並影響到交易的價格和受讓後風險負擔的大小,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隱性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無法預計的負債,如果在股權轉讓協議預定的期限內發生,並且發生實際權利人的追索,該類責任或風險首先應當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份轉讓的風險負擔應當由股份轉讓協議約定。因此,有關債務承擔問題應列入風險負擔條款予以約定。受讓方所爭取的是與出讓方劃清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但是要注意到,股權的轉移並不影響到債權人追索的對象,受讓方在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後,仍然需要清償該債務,再根據股權轉讓合同向出讓方追償。
另一方面,這也涉及到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問題。如果股權轉讓導致公司合並或分立,應按照法定的通知時限要求通知有關的債權人,合並或分立後的債務由存續公司承擔或按照協議承擔。
3、隱瞞債務轉讓中的法律風險
對於出讓方故意隱瞞真相,沒有真實、全面、及時地向受讓方批露既有負債或潛在負債的,屬於違反信息批露義務的行為,違反了出讓方有關公司債務的陳述與保證義務。當發生債務追索時,將嚴重影響受讓方的股份轉讓合同的利益和預期的收益。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股權轉讓會遇到哪些風險
風險一:不可抗力風險
這種風險分為兩類:一是不可抗力的發生直接導致作為轉讓標的的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的風險。簡單的說就是,由於公司運營過程中違法經營,觸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由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強制注銷登記,使公司的股權歸於消滅。此時,如果已簽訂股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知情,為惡意當事人,則轉讓合同的效力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歸於無效,自然不發生風險負擔問題。
如果已簽訂權轉讓合同的公司股東對公司的違法犯罪活動不知情,為善意當事人,且受讓方也是善意的交易相對方,此時便會發生風險負擔問題。
二是不可抗力的發生不會致使股權消滅而導致履行不能,而會使股權的價值急劇減少的風險。此時,首先應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變更或解除合同,以此實現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由於情勢變更的充分舉證難度較大,且在實踐中由於公司本身的性質差異極大,往往難以適用情勢變更規則公平地解決該問題。在這種情形下,一旦無法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就應適用風險負擔規則加以解決。
風險二:意外事件風險
雖然意外事件並不會直接使公司主體資格不存在而導致股權的消滅,但與不可抗力類似,意外事件也可能導致公司資產的巨大損失甚至於瀕臨破產,從而使股權價值驟減。譬如,公司因生產造成環境污染而負擔巨額的賠償責任,有時造成此污染的公司並無過錯,但仍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對於轉讓合同的當事人而言,這樣的結果雙方往往均無過錯。此時,仍然首先考慮能否適用情勢變更規則。一旦雙方均無法充分舉證證明此種情況屬於情勢變更可以適用的情形,便需要通過風險負擔規則來解決。
風險三:第三方過錯風險
與意外事件相似,第三方過錯一般不會直接導致股權的消滅,而可能造成股權價值的減少。該種風險不適於運用情勢變更規則加以解決,因為該類風險屬於第三方侵權造成的損失在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往往需要首先運用風險負擔規則將損失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一旦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了風險的損失後,該當事人當然有權向造成風險的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如果之前投有相應的保險,負擔風險的合同當事人還可以向保險公司申請獲得理賠。
風險四:公司股權性質風險
上述風險幾乎是股權轉讓合同與普通買賣合同所共同面臨的風險。然而,除了以上幾類來源可能造成的股權轉讓風險之外,還有一類風險十分特殊,因為它僅僅發生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當中,即由公司股權自身性質所導致的風險。例如,由於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策錯誤,造成公司在經營和交易的過程中遭受巨大損失,導致轉讓的股權價值急劇減少。該類風險既不屬於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也很難說是由於第三方過錯造成的。
因為董事的決策只要符合「商事判斷規則」,就可能獲得免責的保護,而股東一般不會因為正當行使表決權後決策結果造成公司損失而被要求承擔責任。
風險五:公司負債的風險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㈢ 關於股權轉讓後的風險有哪些
找律師朋友詳詢吧。如果是股票,這個買賣本身就是風險的存在,賺了算作賠了貪心,虧了就算作賠了信心;賺到了就是增加風險,虧了就是賠了信心和減少了風險加變現能力。。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後就等於跟公司劃清界限了,有約定的事項及相關聯事宜需要注意,防範未然就無風險。
股份公司轉讓的,只要合法合規,大概沒什麼風險吧。上市公司看具體情況了,找律師問問想必能明確你的問題。
㈣ 股權轉讓注意哪些風險
1、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前程序性風險分析與防範
有限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合同的訂立應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未經上述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程序的瑕疵被認定為無效或撤銷。因此建議購買方在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時應當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
2、股權轉讓合同簽訂後股東人數限制風險
股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後,公司的股東數額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份公司股東人數應為五人以上.
也就是說,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不得突破二個的下限或五十個的上限,股份公司股東人數不得少於五個這是公司設立的條件,也應為公司存續的條件,股東轉讓股權不得導致股東人數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結果。
3、股權轉讓合同履行風險的防範
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向受讓方移交股權,具體體現為將股權轉讓的事實及請求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意思正式以書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為。而受讓方的主要義務則是按照約定向轉讓方支付轉讓款。
4、公司負債的風險分析與防範
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最關心的應該是目標公司的負債問題。負債應包括出讓股東故意隱瞞的對外負債和或有負債。或有負債包括受讓前,目標公司正在進行的訴訟的潛在賠償,或因過去侵犯商標或專利權、劣質產品對客戶造成傷害等未來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這些均不是股權出讓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負債。
5、其他關於股權轉讓的法律強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或公司章程關於轉讓時間、轉讓主體、受讓主體的限制性規定《公司法》規定。如:股份公司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規、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主體,不得受讓公司股權成為公司股東,例如各級國家機關的領導;法律、法規對交易主體權利能力有禁止性規定的,
這類主體不得違反規定訂立股權轉讓合同,例如,股東不得向公司自身轉讓股權,但《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為減少資本而注銷公司股份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並這兩種情形例外。在股權轉讓活動中違反這些法律強制性規定,將會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㈤ 股權轉讓有哪些利處和弊端
一、股權轉讓的利處
股權轉讓有以下四個:
,限制條件較少,主要表現為可不考慮項目開發進展程度均可進行。
第二,股權收購方式手續簡單:股權轉讓方式無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和項目建設開發者名稱、批文、許可證等事項的變更登記,而只需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基礎上於工商登記部門辦理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即可。手續相對較為簡單,更便於受讓人進行開發利用。
第三,股權收購方式可以節省費用:直接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的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受讓方需交納成交金額3%的契稅和房地產交易的0.5%交易手續費。此外,轉讓方還需交納5%的營業稅以及土地稅。而股權轉讓的方式僅僅涉及交納企業所得稅或是個人所得稅,無需交納辦理土地過戶契稅、營業稅和手續費等稅費,大大降低了開發成本。
第四,開發快捷。由於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收購一旦辦妥股權轉讓手續,受讓人即可投入資金進行後續開發建設,無需再另行成立房地產公司或是針對已有的房地產公司無需再受到房地產公司資質等條件的限制。
二、股權轉讓的弊端
當然,股權轉讓也有缺點:
,或有債務的風險很高。項目公司是一個動態的獨立運行主體,長期的經營行為,不可避免地將會產生對外債務或存在對外擔保、資產抵押等情形,而該等行為並非均需完成公示程序。因此,即使進行了前期全面調查,也無法完全規避項目公司存在對外擔保、股權轉讓前的不明債務或違約合同賠償等風險。並且由於長期經營,有些或有債務的發生,轉讓方自己也是不可能預見或知曉的。而受讓方受讓股權後必須對項目公司的債權債務全面承繼,這就是股權轉讓的 風險。
第二,談判的時間較長:由於股權轉讓,受讓方不僅需要關注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權的清潔,更加關注公司在轉讓前的動態運營中所產生的負債、擔保、合同違約等公司資產、股權、債務的清潔。因此就談判階段而言,雙方關注的著眼點並非簡單的土地使用權單項資產的交易安全及可行性,加之受讓人由於信息不對稱,將給雙方談判帶來難度和時間跨度的長期性。
第三,股權性質對轉讓帶來的限制:例如國有企業進行股權轉讓,則股權轉讓將涉及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產權交易等機構的,在轉讓時也將涉及上級部門審批、於產權交易掛牌交易等繁瑣手續,將給股權的轉讓帶來很多限制,加大了轉讓難度。又如國內企業的持股人將股份轉讓與外國主體或是外商企業的持股人將股份轉讓與國內主體,將涉及到企業性質變更、外商優惠政策的喪失、外商領域限制等的限制和約束,如未能達到上述實質條件及程序要求,則可能導致轉讓行為無效。
股權轉讓是開發商流轉資金的一種重要方式,股權轉讓亦存在重大風險及各種條件限制,所以開發商在採取股權轉讓這樣的方式來進行資金周轉時一定要慎重分析再做決定。
㈥ 股權轉讓有什麼法律風險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具體如下:
1、轉讓股東沒有按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
2、轉讓股權存在權利負擔;
3、股權轉讓後,公司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4、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㈦ 股權轉讓合同簽訂有什麼風險
公司股權轉讓存在哪些風險. 股權轉讓 中主要有以下兩類風險:. 一、合同簽定中的風險. 合同簽定中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合同主體瑕疵,股權瑕疵和程序瑕疵。. 二、履行中的風險. 有些人認為股權轉讓合同一經簽署就萬事大吉了,受讓方自然就成為目標公司的 股東 ,但遲遲不辦理股權過戶手續,給出讓方將股權「一女二嫁」創造機會,浪費人力物力,喪失商機。. 並且受讓方的股東身份只有載於股東名冊、 公司章程 、並經工商登記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權利。. 如果這些手續沒有辦好,受讓方無法順暢的行使起股東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