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出現股權爭議怎麼辦
『壹』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辦
一、公司股權轉讓行為糾紛介紹
1、股權轉讓合同的違約之訴,主要是轉受讓雙方當事人就股權轉讓合同所約定的義務之履行和權力之實現而發生的爭執;
(二)因假冒公司股東簽名非法轉受讓公司股權而引發的訴訟,主要指公司股東簽名被他人冒用,導致其股權被轉讓並喪失股東身份的訴訟。
(三)因公司增資擴股而引發的訴訟,主要包括公司為引進外部資金,控制公司的股東或公司管理人員以公司名義,與公司部分股東或公司股東外第三人簽署出資或投資協議,以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的行為。表面上看,此類行為雖不直接發生股權轉讓,但是增資擴股往往會導致公司其他股東權益被稀釋,公司控制權發生轉移的結果,這在許多地方等同於公司股東權益被轉讓,所以,我們在此將其列入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
(四)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了對公司股權進行錯誤登記或應當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而不予登記或擅自將公司股東權益進行變更登記等行為而引發的訴訟。
二、股權轉讓協議糾紛怎樣處理
(一)無效的股權轉讓合同處理辦法
概括來講,一個有效的股權轉讓合同應滿足以下條件:股權轉讓合同的主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轉讓的股份或股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股權轉讓的方式應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簽訂合同的情形;當事人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股權轉讓合同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種情況的,一般都應當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二)處理股權轉讓糾紛應該注意的情形
上述的這些情形也是目前在公司股權轉讓實踐中,比較突出且具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其他情形,如因涉及國有資產、外商投資管理、證券市場監管而由法律法規予以特別限制的情形,雖也是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時必須予以重視和考慮的,但這些情形的行政性、政策性色彩更為濃厚,因此,更多更常見的應該是考慮上述的幾種情形。
首先我們了解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的類型是很關鍵的,只有了解這個問題,針對不同的轉讓協議糾紛類型,才能夠使得股權轉讓協議糾紛得到正確的處理。由於股權轉讓是一件相對復雜的問題,會面臨著越來越多的困難,需要我們謹慎。
『貳』 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如何處理
下面我為大家介紹一下幾種公司內部股權糾紛類型及解決形式:1、股權轉讓雙方之間的糾紛應列合同的相對人為被告,涉及到公司利益的,應列公司為第三人。2、涉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訴訟糾紛應列出讓股權的股東為被告,公司為第三人,涉及其他的股東利益,一並追加為第三人。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糾紛若是股權受讓方明知出讓方出資存在瑕疵仍受讓的,對未按期足額的欠繳出資部分,債權人或者公司有權將股權受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承擔連帶補充責任。若受讓方不知情,不應承擔責任,還可以將股權轉讓方列為被告,要求撤銷轉讓合同。4、隱名股東或實際出資人轉讓股權引起的糾紛案件涉及到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糾紛時,一般應將顯名股東列為被告;涉及到隱名股東要求顯名時,將公司列為被告;涉及到與第三人時,第三人與顯名股東的糾紛,將顯名股東與公司列為共同被告。第三人與隱名股東,第三人應將隱名股東列為被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叄』 國家工作人員有股權爭議怎麼辦
公務員通過投資取得股東身份,享有股東權利的權利來源基礎應該要看其是否存在真實、公平和合理的投資關系、投資行為。換言之,如果不存在利用公務員身份無償或低價取得股權的情形(即所謂權錢交易),是在公平投資、對等風險的原則下以實際投資投入取得股東身份的,不應該輕易認定其股東身份無效或非法。雖然在《公務員法》的調整框架內,基於公務員身份的經營性行為仍將會受到法律處罰、處理,但其正常和合理的市場股份買賣和投資的法律效力並不受影響。至於通過「權錢交易」,通過「潛規則」,通過公務員身份不法獲得的利益,則應通過《公務員法》甚至《刑法》的規制來進行處罰、處理。
對於公務員持有股權、成為股東或進行經營性活動進行禁止,其最重要的著眼點在於預防和打擊腐敗。一般意義上的投資和炒股等活動,則並不影響公務員的清廉和正常履行職責。
『肆』 股權糾紛爭議七年,遇到股份合同糾紛怎麼辦
在實踐中,股份合同糾紛主要有股權回購糾紛、股權代持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股權回購的條件不限於公司法第74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資合作協議中約定回購的條件。但回購條件及承諾必須清晰而明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更不屬於格式條款,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實踐中,很多股權回購條款被法院撤銷或確認無效的不在少數,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回購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審判要求,還有一部分需要原因是回購條件的舉證原因導致回購條款無法被法院支持。股權代持大多是實際出資人出於規避人數、身份、保密要求等因素的考慮而採取的規避手段和救濟措施。以股東身份的規避為例,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任職的公務人員、軍人、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境外投資者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員從事對外投資時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可一般情況下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但如果代持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將被視作無效。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對外投資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股份合同糾紛屬於比較專業的法律糾紛,精通該類糾紛的律師不多,北京那邊有一個律師一個是孫輝,上海這邊有一個律師,叫徐寶同律師,他們兩個基本上是國內處理股份合同糾紛比較頂尖,也比較專業的律師了。我們老闆之前投資了一家公司,因為股權糾紛咨詢了了很多律師,也給很多「號稱」是專業合同糾紛律師的人打過交道。一路走來,還是深有體會的。那些經常吹噓上海第一大所,與某某領導有關系的,基本都是不幹實事的律師。律師都是掛靠在律所的,律所根本就不幹涉律師怎麼做案子的,所以,律所大不大給你企業的買賣合同糾紛沒有半毛錢關系,不要為這些所謂的律師的豪華裝修的辦公環境買單。那些吹噓與法院領導關系好的律師,更不要相信了。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哪怕法院院長是他親弟弟,院長會為了你的一個買賣合同糾紛丟掉頭上的烏紗帽嗎?他會讓他親弟弟為了一點錢破壞原則嗎?顯然不會的。上海的法制很透明,不要為這些所謂的關系買單。找個能潛心研究你案件的,靠譜的律師才是你應該考慮的。
『伍』 國有企業改制 法律問題如何處理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實踐中仍然存在規制難以到位的現象,使得司法審判難以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值得從司法審判實踐的角度加以調查研究。 一、具體程序問題處理方法 在受案范圍上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並合同糾紛等。但對於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按行政程序加以解決。 二、具體實體問題處理原則 1.如何認定企業改制的法律效力。 (1)對國有資產進行重大處置的改制方案或相關合同是否得到有審批許可權的政府機關或政府的審批,但對企業兼並合同,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並協議有效。 (2)是否經過嚴格的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程序,評估報告是否得到有關政府機關確認和批准。 (3)負有金融債務的企業進行改制是否進行了金融債權保全。 (4)改制涉及對國有資產的處置時,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5)如改制中有關的合同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則改制的效力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6)對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遺漏或隱瞞原企業的債務或企業職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應維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協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7)企業在改制後,是否依法進行了相關的企業法人變更、注銷登記;若發生債務糾紛的,應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但一般不發生改制無效的後果。 2.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債務承擔 (1)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2)法人獨立責任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3)企業債務隨責任財產轉移而轉移原則。(4)對於改制過程中遺漏或隱瞞的債務,法律設定了債權人的申權期與除權期,在該除權期(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以內)內債權人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資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或其新出資人承擔債務後再向原出資人追償;對於未申報的,債權人只能向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主張權利。對於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沒有公告或通知債權人的,發生隱瞞或遺漏債務由誰直接承擔,新的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以前的司法解釋,應由被改制企業的原出資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5)連帶責任原則。 另外,對於企業債權人與負債企業之間就債權轉股權問題達成協議的(非政策性債權轉股權),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且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結果,就應該得到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尊重。 (光山縣法院 梁焱)
『陸』 國有企業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變更需要什麼程序
國有企業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變更需要的程序: 根據我國公司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 1、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2、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股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3、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4、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5、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6、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文本: (一) 股權轉讓協議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協議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股權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後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後,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章程、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追及到股東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責任的,由新股東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並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 10、本協議變更或解除: 11、爭議解決約定: 12、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立約人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機關備案登記一份。 13、本協議自將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 受讓方: 年月日 年月 日 (二) 股東放棄股份優先購買權聲明 鑒於: ×× (棄權股東)為××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合法股東之一,並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三十(30%)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為目標公司的另一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年×月×日,依法召開目標公司股東會,股東同意並形成決議,××有限公司(股權出讓方)向××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受讓方)轉讓其持有目標公司百分之二十(20%)的股份。 ×× (棄權股東)在此聲明: 1.本人無條件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目標)公司章程》對出讓股份所享有的優先購買權。 2.本人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決定是無條件的和不會撤銷的,並承諾在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的過程中不反悔。 3.本人同意就出讓相關事宜對《××目標公司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柒』 股東之間發生爭議怎麼辦
你的公司估計也沒有完成股份制改造,股東之間發生爭議基本無法用股權大小來進行表決,比較推薦,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看你自己的手段,方法了),如果你們雙方真的無法達成一致,可以求同存異(互相妥協),以公司的發展作為做出選擇的證明(此種方法周期過長,不推薦),更多的是短時間之內不能達成一致,那就只能選擇分道揚鑣,或者一人退出公司管理層,只做個董事,收個分紅。
『捌』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權轉讓,針對國有股東怎麼處理
您好!請您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受讓人因此取得身份,出讓人或是因此減少持有公司的出資額,或是喪失股東身份。股權轉讓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股權轉讓指公司股東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將其股權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廣義的股權轉讓是指因某種原因發生的股權變動,除了股東通過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發生的股權變動外,還包括非基於股東自願而是基於法律事實引起的股權變動。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 ,國有股權的轉讓不僅包括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包括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進行股權轉讓。根據《公司法》第72條第一款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不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審批程序。但是國有股權轉讓的特殊規定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也需要經其他股東審批的程序《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 和第14條 的規定,只要屬於國有股權轉讓,都必須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徵集受讓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和第13條的規定,轉讓人轉讓國有股權的,應當在轉讓前辦理清產核資、審計與資產評估。三者之間的關系是:轉讓事項經批准後,先進行清產核資,然後進行審計,最後進行資產評估;其中,資產評估是在清產核資和審計基礎上的評估。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