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官司勝訴後如何執行再審訴訟
Ⅰ 原告一審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申請執行後對部分敗訴可不可以申請再審
原告一審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申請執行後對部分敗訴仍然可以申請再審。
只要有證據證明原判決部分確有錯誤,法院會裁定再審的。
對於勝訴部分的執行,不會因為申請再審而停止的,法院會繼續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Ⅱ 被告終審敗訴不服申請抗訴勝訴方能申請執行嗎
判決生效後,在法定期限內義務方不履行的,勝訴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如抗訴成功,再執行回轉。
Ⅲ ,目前公司股權糾紛正在訴訟期間,公司卻在當地法院申請了破產重整,這種情況下勝訴後還能要回股權嗎
股權糾紛是指在公司存續過程中,股東通過不斷行使各種權利來推動公司的運作,股東之間或股東與非股東之間也時常發生股權轉讓的情況,由此而引發的股權爭議案件,包括股東權糾紛、股權轉讓糾紛,且逐步成為公司法案件的主要類型之一。
諸如利益爭奪、職能的錯誤和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及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盲目購並和動機不良購並法制、法規不完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均會引起股權糾紛。股權糾紛主要分為四類: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等。
股東出資糾紛
股東出資糾紛是股東在公司設立過程或增資過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資金或物等資本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股東出資糾紛主要有:
一、股東虛報出資額,有關驗資單位出具虛假的驗資證明,使不符合條件的「公司」得以登記;
二、先出資後抽逃,公司發起人在設立時,通過借款等方式籌措資金劃到驗資帳戶上,一旦完成驗資後,即以各種形式將資本進行抽逃。
股權確認糾紛
股權確認實質上就是股東資格的確認。在司法實踐中,因股東資格而產生的股權確認之訴是較為常見的一種糾紛和訴訟,也是在法理上合實務中較為復雜的訴訟。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主要存在於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資格以是否持有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認定標准,一般不存在疑義。
股權轉讓糾紛
股權轉讓糾紛是指股權在轉讓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的總稱,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以及股東與非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糾紛[1]。
股東權利糾紛
股東權利糾紛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冊的企業中,企業財產的一個或多個權益所有者擁有哪些權利和按什麼方式、程序來行使權利過程中所發生的糾紛。
Ⅳ 一審勝訴,二審維持原判,終審判決!對方申請再審,會不會改判
既然已經終審,就要按照終審的裁決執行。
訴訟是以證據為唯一的判斷依據。如果對方當事人堅持再審,就要拿出更有說服力的證據。在二審維持原判的情況下,如果沒有新的更有說服力的證據,再審多少遍也不會改變原判。
Ⅳ 民事一審二審勝訴,對方再審,判決還能執行嗎
主要要看再裁定書,裁定不執行的可以不執行。
一般來說,法院啟動再審程序是不容易的。案件經過一審、二審後,判決已經生效,有的已經執行完畢。但有法律規定的情形需要再審的,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再審程序。如果生效判決實體處理確有問題,則停止執行。己經執行的,待再審判決生效後,按再審判決書執行。
Ⅵ 一二審均勝訴,對方現在申請再審
一二審均勝訴,對方現在申請再審是對方的權利,既然向法院提交了,法院就要給對方答復。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2、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3、具體的再審請求;
4、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5、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6、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Ⅶ 我一審二審多勝訴對方再申訴,我該怎樣做准備
如果你一審、二審勝訴,法院判決已經生效,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申訴不是法律的必經程序,並且申訴不影響執行。只有法院認為判決出現錯誤的時候,才可能啟動再審程序。
Ⅷ 股權糾紛在訴訟期間,公司卻被當地法院裁決破產重整了怎麼辦,勝訴後還能要回股權嗎
可以要回股權的
Ⅸ 民事案件中二審判決後執行完畢是否可以再向高院申請再審
1,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你可以申請再審,但要在兩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現在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高院要在3個月內必須給答復的
3,照你的說法確實有問題,你也可以去檢察院申請抗訴試試
Ⅹ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應怎麼辦
一審判決勝訴,被告上訴到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駁回判決到一審法院,重新審理。原告重新按一審程序准備訴訟,二審後,被告無權再提起上訴,如認為判決不當,可以向省高院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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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懷疑酒駕:一審判無罪 二審發現「有罪」新證據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10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飲酒後駕駛一轎車在成都三環路一路段,因治安糾紛與他人發生爭執,對方見陳某疑似酒駕遂報警,交警趕到後現場酒精呼吸測試其呼出體中乙醇含量達到189mg/100ml。
之後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其血液中乙醇濃度為204.1mg/100ml,屬於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公訴機關認為其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而陳某則提出異議稱,自己飲酒是在當天18時左右,駕車前在茶樓休息5個小時,其飲酒量也不多,不構成醉酒後駕駛。
陳某辯護人則提出,案卷目錄中送檢人寫明的是他人而非陳某,鑒定要求也是對他人酒精濃度進行檢驗,且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存在矛盾,認為認定陳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法院一審認為,直接影響該案定罪的證據即抽取陳某血液的地點、送檢程序矛盾,在案檢驗報告所檢血樣是否為陳某本人血樣,缺乏有力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證據不足,罪名不能成立,因此判決陳某無罪。
宣判後,公訴機關提出抗訴。二審期間,公安機關以找到陳某案發時搜集封存的另一份血樣為由,重新委託司法鑒定,公訴機關提交此新證據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該報告書認定公安機關送檢封裝完好的血樣為陳某血樣,經檢測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46.3mg/100ml。
成都中院二審認為,原審法院依法判決陳某無罪並無不當。二審期間公訴機關提供了對認定陳某有罪有重大影響的新證據,並由此導致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因此依法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