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隱名股權怎麼判
A. 被代持的股份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注冊公司時,將公司注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B. 丈夫被判刑後曾在公司的股份怎麼辦
雖然你的丈夫身份變了,但原來公司的股份還是他的,在他沒有簽訂任何轉讓協議的前提下,所有還是他的,可以享有公司的一切權力,如果不方便行駛可以指派其他人代未行駛其權利。
C. 隱名股東起訴要求確認股權的訴訟中,訴訟主體如何確定
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與案件爭議股權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D. 隱名股權確認能否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隱名股權確認可以提起訴訟。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提起隱名股權確認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 隱名股東以股權轉讓形式變更股權,夫妻另一方可否主張股權協議無效
不能,除非存在惡意等情況;
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於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F. 隱名股權的簽訂是否有法律效力
隱名股份協議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可以訂立隱名股份協議,該協議具備下列條件的有效: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G. 夫妻一方代持公司股權問題如何認定
1、被代持的股權不是名義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上來說,商法 通律師認為:名義股東只是幫助隱名股東管理目標公司的股權,本身並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權的所有權,而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本身就是對夫妻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因此無論該代持股權是何時取得的,均不能認定為名義股東的財產而在離婚時主張分割。
2、被代持的股權是否屬於隱名股東的財產,但是是否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結合婚姻法具體判斷。如果隱名股東辦理婚姻登記前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且實際出資完畢,對於該被代持股權,應該視為該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如果股權代持協議雖然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前簽定的,但是實際出資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應該認定為被代持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後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一般默認為屬於隱名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該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其出資款為其個人財產的,仍應該認定其為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讓他人代持,在離婚時想要主張分割,一般需要證明以下幾個事實:(1)存在股權代持情況;(2)代持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3)被代持股權的價值;相關證據材料可以從有效股權代持協議、名義股東的證人證言、隱名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權簽定的股東協議或類似協議(證明事實、結婚證、夫妻之間有關財產情況的約定等准備,對於以電子數據呈現的證據(如網路聊天記錄),建議對其進行證據公證,同時對於網路聊天信息,還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對方的身份。
4、另外,對於通過離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權,如果權利人想要成為公司實際股東,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對外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不能直接成為公司股東,對於原隱名股東與公司簽定的同意轉讓的相關協議,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否則不及與夫妻另一方。
H. 隱名股東股權屬於什麼糾紛
隱名股東股權確認屬於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公司有關的糾紛包括,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股東知情權糾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二十一條與公司有關的糾紛
26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6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6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65.股東出資糾紛
26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67.股東知情權糾紛
26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69.股權轉讓糾紛
270.公司決議糾紛
I. 最高法院:隱名股東的股權被執行時應如何提執行
您好,最法院認為,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在一個案件中合並審理,系審理大多數民事案件的一般性規則,其效力並不及於民事案件審理的所有領域,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審理程序即為特殊性規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無論案外人是否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權的訴訟請求,審查實體權利的歸屬和性質,都是判斷能否排除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如果案外人同時提出確認其權利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理,且一並作出裁判。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