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怎麼定價
㈠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
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款,在實務中常常引起爭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於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並未作具體的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在法律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
(4)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
(5)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雖然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以上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但仍需遵守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實際價值(或市場價值)差距過大,往往容易產生股權特讓糾紛,有異議的一方可能會以此為由主張股權轉讓雙方惡意串通。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惡意串通約定股權轉讓價格,致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損的,將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為了避免此類法律風險,保障股權轉讓各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盡量採取反映股權實際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價格確定方式
㈡ 股權轉讓如何計算價格
股權轉讓價格一般由雙方協議確定。且一般不得過分高於或過分低於市場指導價格。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東可以轉讓其所享有的股權,獲得相應轉讓收益。且外部轉讓的,還需要經股東大會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