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入股怎麼股權稀釋
『壹』 資金入股,技術入股,公司上市之後,股份被稀釋的問題
如果公司要增資,吸引新投資者,的確存在原股東股權被稀釋的這種狀況。當然,在對新股東投資所佔股權比例的處理上,由於公司是基於原股東的投資和長期經營才形成今天的狀況,所以,拿新股東的出資額和原股東的原始出資額按比例劃分是不合適的,通常新股東的出資額實際所佔投資的比例要大於其實際享有的股權比例。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原股東的股權作大幅稀釋。其次,你可以根據情況對公司章程作一些調整,包括董事的產生以及董事長、總經理人員的產生做一些調整,如果一方委派的董事為董事長,另一方委派總經理。總之盡量確保所有的股東都有權利進入董事會或者管理層,從而形成有效制約。一旦這個方案定下來,可以約定對其調整必須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調整。
『貳』 三人合夥做生意,其中一人為技術入股,以後賺到的利潤作為追加投資的話,如何合理分配股權和利潤
技術入股是以技術人員的知識或知識產權、技術訣竅、設備、工廠廠房等作為資本股份,投入合資經營或聯營企業,從而取得該企業的股份權的一種行為。技術入股和資本入股一樣享有按股份比例對企業所有權和按股分紅的權利。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權,一般不是根據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擔,而是由各方協商確定。
技術成果作為非貨幣形式的出資,最重要的在於價值的確定,科學、合理、真實、公平地確定技術的價值,有利於技術成為企業的真實資本和合理股份。在實踐中,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作價方式主要有三種: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兩種作價方式的結合。技術評估作價是指專業的評估機構對出資人的技術成果的價值進行確定的作價方式,即將技術價值進行量化的過程。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人不經評估,自行商定入股技術的作價金額的一種方法,這種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在誠信的基礎上,通過協商來確定出資技術的價值。
採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並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採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於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後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採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並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一種是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究、開發項目作為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聯合研製、開發新產品,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效益,這種技術入股叫作研究開發中的技術入股;另一種是賣方自己掌握的現成的技術成果摺合成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後分享效益,這種形式叫作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於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於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並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於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首先追加投資進行股權變更是需要到工商管理局去備案的,其次,因為增資牽扯到利益的分配,所以之前需要和技術入股一方溝通協商以免雙方崩盤,特別是對技術入股的股份後期增資很難把握,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投資方追加投資有惡意排擠的嫌疑,一旦技術入股占的比例太小搞不好就崩盤了,對企業傷害很大。
目前最常用的是借入公司作為流轉資金更好,收取10%的年息,雙方都留有餘地更利於企業的發展!
『叄』 以技術入股的該如何轉讓股份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所謂技術股是指入股股東不以貨幣出資,而以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而形成的股份。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以技術成果作為財產入股的,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並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進行評估,並應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同時,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公司的這名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入股,這種入股形式,法律並不禁止,通常來說,非專利技術又稱專有技術是指未經公開也未申請專利,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已採用了的、不享有法律保護,但為擁有人所壟斷,具有實用價值的各種技術和經驗,如設計圖紙、資料、數據、技術規范、工藝流程、材料配方、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股東擁有的非專利技術等作價出資入股,在工商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時,表現為該股東擁有的股權,在該股東以非專利技術入股後,已經構成公司資產的組成部分之一。該技術已經轉化為公司資產,在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轉化為生產力,股東在轉讓自己的股份時,這些非專利技術仍留在公司,股東在轉讓自己股份時,技術股已經變成了股東對該公司的股權,因此,技術股是可以轉讓的。
『肆』 技術入股一般怎麼分配股權
技術入股一般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分配股權。
專有技術是可以入股的,在入股前,可以對技術進行評估其價值,折算成現金值,再按出資比例分配股權或協商確定股權比例。入股以後,技術權屬就歸入公司名下所有。退出機制等可以約定。按照股份制的辦法,利潤分配的原則一般是根據入股比例進行利益分配,利益分配是各股權人的最終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伍』 如原先技術入股佔30%,股份稀釋後技術股份額會稀釋嗎
這是肯定會的。一般的股份稀釋都是指增肌了注冊資本,也就是股份總數的增加,而你的30%的持股是相對以前的總資本而言。
股份增加,你的股份保持不變,整體來說就是你的股份份額減少了,也就是被稀釋了。但是如果股份價格不變,那麼你的持股價值也不變。
『陸』 雙方分別以資金和技術入股合作,投入金額多少及股份如何分配
這要看公司章程或合作協議約定,主要靠合作各方協高約定,但是實際操作中,技術入股佔有股份額在30至40%為宜,一般最高不能超過50%。
技術股是個人以技術加入公司,佔有公司的股份。技術股所佔比列一般不能超過百分之二十。需經國務院同意之後,高技術的可以達到百分之二十五。擁有技術股的人離開公司後,股份不變,除非轉讓掉股份。須注意的是以技術入股後,此後該技術屬於公司,原技術持有人不再享有該項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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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單純的技術能佔到20%左右,管理佔得比例更高 如果做一家科技型製造企業,只能出技術最多30%股份,如果籌備、預算、經營管理、市場推廣、營銷等一系列都能做 只找資金 那麼可以佔到60%股份。
股權分配激勵計劃(SIPS)和工資扣存儲存存款計劃(SAYE)。這些可能是國內稅收核準的方案,並且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可以合理避稅,也可以把經濟獎勵和公司的長期繁榮發展聯系在一起。
『柒』 詢問1:技術入股,股份比例是否應該隨後續出資方繼續投資而被稀釋;
你合作的初衷是什麼?是希望用他的技術迅速盈利?還是說他的技術具有不可替代性,希望大家一起合作將這個事業做大?
不管是何種目的,在合作初始作為出資方肯定是會考慮一個回款周期的問題的,既是多久我能收回成本。在提問中,沒有提過你們所處的行業,各自所佔的分成比例,以及每年利潤的分配方式,是賺多少分多少?還是每年會留一定比例的利潤用於企業發展?所以,我只能以一個大概的情況來做分析,希望對提問者能有所幫助。
一,在合作初始,出資方需明確談到回款問題,那麼在技術方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利潤分配以回收成本為主,技術方在初期需犧牲部分利潤分配;
二,如果成本回收不在合作初期洽談范圍的話,那麼出資方就需綜合分析自己的股份比例,行業的盈利狀況以及技術方的重要性了,出資方經過分析後,覺得可行性大的話才會決定合作,不然合作會自然破滅。
其實,提問者所說的情況在技術和資本的合作中是很常見的,一般情況下技術方都會和出資方談優先讓出資方收回投資成本,這個常見與傳統行業里。當然,做長線的風險投資除外,時間越長資方的利益會越大,同時風險也會越大,這個在互聯網行業里是相當常見的方式。
具體哪種操作方式最適合,那還是要看提問者所處的具體狀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