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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凍結怎麼拍賣

發布時間: 2022-03-10 12:38:37

Ⅰ 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是否先凍結後,再拍賣

那是肯定的,如果不凍結那怎麼進行估價呢,因此法院拍賣被執行人的股權,是先凍結後再拍賣的。

Ⅱ 人民法院在凍結、拍賣股權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股權的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保全、執行過程中依據權利人的申請,依法向相關公司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發出凍結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凍結義務人對該公司享有的股權的一種執法行為。特別要強調的是如果義務人有其他財產可以查封的,不宜凍結其股權,人民法院已對股權採取凍結保全措施的,股權持有人、所有權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對股權的凍結。
股權凍結中特別應該注意的問題是對於一般公司的股權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在依法將凍結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有關企業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即可。但對於一些特殊公司,如三資企業、保險公司等,因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這類公司的設立、變更、股權的轉讓等行為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人民法院就必須同時向這些對公司享有審批權的主管部門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從而避免因工作中的疏漏給日後的執行工作帶來障礙,使執行中的拍賣程序變得被動。另外,法院在凍結股權中應該和相關公司作好筆錄,以明確被凍結的股權上是否存在它項權利,以防止被執行人與公司之間惡意串通,給股權的強制執行設置障礙,損害權利人的利益。
股權的拍賣是人民法院依法委託相關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被執行人的股權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需要強調的是最後成交價應高於法院對該股權設定的保留價。
股權的拍賣中應注意的是:
(1)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規定中提到的《公司法》是2005年修訂前的,該法第35條、第36條主要是規定了股東的優先購買權。2006年實施的修訂後的《公司法》對此則有更明確的規定,該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73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但筆者認為,因為股權的價格在拍賣程序啟動前及拍賣過程中均會發生變化,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不僅在拍賣前享有,另外在每次拍賣中,法院均應該通知股東參加,拍賣進行中,有最高出價時,股東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接受,如無更高出價,則拍歸該股東所有。
(2)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對其他如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股權的轉讓必須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特殊公司,同樣應徵得審批部門的批准後才能開始拍賣程序。

Ⅲ 公司部分股權被司法凍結了,如何辦理轉讓手續

你好,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的手續
根據我國公司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一般要經過如下程序:
一、公司受讓股權召開公司股東會,研究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評估、驗資(私營有限公司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五、股權轉讓的公司召開股東會,並形成股東會決議,免去轉讓方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六、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股東對股權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七、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對轉讓股權的數額、價格、程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使其作為有效的法律文書來約束和規范雙方的行為。
八、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九、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給新股東出資證明,對公司股東名冊進行變更登記,注銷原股東名冊,將新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地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資證明書作為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和享有股權的證明,只是股東對抗公司的證明,並不足以產生對外公示的效力。
十、將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東及其出資變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至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另外需要注意幾點:
1、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2、在轉讓股權過程中,凡涉及國有資產的,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如對國有資產拍賣、轉讓、企業兼並、出售等,都應進行資產評估。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不能低於該股權所含凈資產的價值。
3、對於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根據現行《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的規定,要經中方股東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審批機關審批同意以後方可辦理轉讓手續。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自股權轉讓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申報資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公司蓋章的《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原股東會決議。(全體老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
(1)轉讓雙方當事人、轉讓的股權份額及股權轉讓價格、受讓者,其他股東優先受讓權利的行使情況等;
(2)股權轉讓後公司的股本結構;
4、股權轉讓協議書。(轉讓雙方簽署,自然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蓋章)
主要內容:
(1)協議雙方的名稱(姓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的股權的交割日期;
(4)股權轉讓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
(5)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生效方式;
(6)協議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內容(包括違約責任、爭議解決途徑等)。
5、股權向公司股東以外轉讓的,還應提交新股東會(股權轉讓後的股東)決議。(全體新股東蓋章或簽字,自然人股東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蓋章)
主要內容:因股東變更涉及到的其他有變動的事項(包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組織機構人員的變更等)。
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董事會成員(3-13人),監事會成員(3人以上),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提交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聘任公司總經理;提交監事會決議,選舉監事會主席。
不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提交股東會決議,按章程規定委派或選舉產生執行董事(1人)、監事(1-2人),聘任總經理,並應載明對上述人員經審查均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意見。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修正案須寫明修改後完整內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
7、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股東是企業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由企業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事業單位法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由單位加蓋公章並署明與原件一致);股東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由本人簽名並署明與原件一致)。

8、《公司股東(發起人)出資情況表》(公司蓋章)。
9、如組織機構有變動,視情況提交《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情況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10、視受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視出讓方資格的不同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營業執照正副本。
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由轉讓股權的股東向公司董事會提出申請,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的,不需經過股東會表決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即可。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Ⅳ 股權凍結後多久司法拍賣

法律分析:這要根據具體案情確定,一般在三個月內拍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Ⅳ 股權凍結了還能轉讓嗎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3條規定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信息合作規范執行與協助執行的通知》第12條規定股權、其他投資權益被凍結的,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轉讓,不得設定質押或者其他權利負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被凍結期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該股東的變更登記、該股東向公司其他股東轉讓股權被凍結部分的公司章程備案,以及被凍結部分股權的出質登記。

(5)股權凍結怎麼拍賣擴展閱讀

股權的凍結限制了股東從公司獲取收益以及處分股權的權利,從而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流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股權凍結的效力及於股權產生的股息以及紅利、紅股等孳息,但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發、配售新股而產生的權利。

Ⅵ 凍結的股權怎麼變現

法院會以拍賣的方式變現。

Ⅶ 上市公司控股權被凍結如何轉讓

上市公司控股權被凍結不能轉讓。因為股權被凍結是因為財產被保全或者是執行,此時就是為了不讓股權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股權轉讓需要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38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Ⅷ 股權凍結後怎麼處理 可以轉讓嗎

對於出資者來說最怕的便是股權凍住了,即便這家公司在一開始的時分體現很好,可是當出現問題的話,就不得不凍住股權,那麼股權凍住後怎樣處理?


股權是一家公司的股民享有的權益,假如公司的財物由於各種原因被採取了強制措施的話,是不會影響到股民轉讓自己所持有的這家公司的股權的。也便是說,假如出資者持有被股權凍住的股票想要處理的話一般是進行轉讓。不過,已然上市公司的財物被查封凍住,勢必會影響到股權轉讓的價格的。出資者假如想要處理的話,一定要考慮好其間的差價。

俗話說有多大的風險,就有多大的贏利。有的出資者就專門瞄準了這其間的贏利。要知道,有瑕疵的股權的轉讓價格也有更多的議價空間,假如有更深層的商業意圖,也是能夠考慮出資的。當然也需求約定好兩邊的職責和職責,例如:


1、前期盡調的謹慎和完好,確認股權被查封凍住對公司內部管理的影響,是否約束了表決權、分紅權、轉讓權等等。


2、轉讓的價格和分期支付的條件;


3、合同收效的條件;


4、轉讓對價支付和股民權力轉讓的條件;


5、工商改變掛號的條件和違約職責;


6、合同免除的條件;


7、擔保;


只有將上面的要素都考慮到之後,那麼在進行股權轉讓的時分也不會在膽戰心驚了。而假如其間一環有問題的話,出資者一定要多留神,將問題處理之後再簽合同。假如問題無法處理的話,最好還是不要持續下去了。


那麼,假如是公司大股民或實踐操控人的股權被凍住了,會對公司發作本質影響嗎?


會有影響的,從股票出資入門常識咱們能夠了解到,由於公司或許面臨著操控權改變的風險。詳細而言,假如未來公司大股民或實踐操控人的股權被法院依法處置履行,則公司將面臨著大股民或實踐操控人替換的問題,也便是說公司的實踐操控權將改變,這對大眾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來說影響會更大,有可能會導致其股價的大幅度動搖。


其實股權凍住這種工作,不只發作在上市公司,持有股票的股民也會被凍住股權,只不過這種事很少發作算了。炒股零根底入門,不只有了解股市的動態 ,對於股市的基本常識也要了解清楚。

Ⅸ 公司資產被凍結股權能買賣嗎

股權被凍結了公司資產不能轉讓。股東轉讓股權應當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權被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的,股東不得自行轉讓,公司不得辦理被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股東支付股息或紅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
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Ⅹ 被法院凍結的股票可以拍賣嗎


【法律分析】
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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