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股權效力
⑴ 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是如何適用的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是:1、內部轉讓的,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書面協議後,即可產生轉讓效力;2、外部轉讓的,需召開股東大會、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損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後,產生轉讓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⑵ 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界定
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性的認定: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有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⑶ 如何提高股權投資效益
在股權投資退出環節,提前做好稅收籌劃,可以節省很多稅賦。省下來的部分也就等於變向的收益
⑷ 股權代持協議效力如何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⑸ 低於50%股權的股東召開股東會,達成的訣議效力是怎樣的
您好,您的問題屬於《公司法》范疇。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零三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股權低於50%股東開會,決議效力,首先與公司章程與所決議的事項有關,並不是必然無效的決議。
公司法問題比較復雜,如能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則能為您提供更准確的法律意見。如果您還有更多問題,歡迎前來咨詢。如果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贊並採納。
⑹ 股權轉讓的效力是怎樣的
股權轉讓的效力如下:
1、對股東的效力。股權轉讓經當事人之間達成協議即為有效,基於股份或者出資產生的權利,包括受益權和表決權均應由買方繼受。
2、對公司的效力。股權轉讓經當事人達成協議,變更公司章程或將買方姓名或者名稱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後,受讓人即成為新股東,凡股份或者出資上一切權利均歸十新股東享有和行使,公司須對新股東負責。
3、對第三人的效力。股權一經合法轉讓並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後,即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⑺ 股權轉讓效力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受讓人才能有效行使股權。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我們如何確定股權轉讓效力
股權轉讓的效力也就是獲得股東身份,股東身份的確認以公司章程記載、股東名冊記載,或者是工商登記為准。一般來說,具有其中之一的記載便具有股東身份,但前兩者的效力優於工商登記。
⑼ 為什麼說國有股的減持有助於優化股權結構,提高企業的股權治理效應
對我國上市公司目前存在的問題,進行國有股減持,不僅有利於加快國有經濟的戰略性重組和結構調整步伐,而且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對資本市場的規范發展和有效監督,提高其資源配置效率也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如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依據正確的公司治理和資本市場的內在規律,實現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調整和有效治理則是一個非常復雜和極具爭議的問題。通過國有股減持的政策,可以改變我國上市公司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問題,也就是可以減少非流通股的存在比例,實現股權結構的調整。但是國有股減持究竟要減持多少,減持後上市公司形成了一種怎樣的股權結構模式,新的股權結構是否是較現有的更有助於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關於這個問題的爭論由來已久,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鑒於英美公司在最近十多年間取得了比注重大股東監督的日本、德國更好的業績,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演變應該向歐美公司靠攏,股權盡量分散,今後對公司經理層的監督應該主要通過市場、法律來進行,即採用市場導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另一種觀點將我國的市場成熟度、法律制度等與英美、德日等國進行比較以後認為,由於我國的市場成熟度比較低,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市場力量和法律法規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的情況下,股權結構應該模仿德國和日本公司,股權適度集中,注重大股東對經理層的監督作用,即採用大股東控制的治理模式。我國現在的情況又是怎樣的呢?先看一些例證: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有一些案例表明,股權分散並非都有好的結果,例如,廈門汽車分散化的股權結構,大股東之間的控制權之爭,給廈門汽車帶來的是管理層的不穩定,公司經理人聘任等常規性的程序,以及對公司發展極為有利的配股議案都不能通過,大股東之間不顧公司發展的拆台之舉,令人擔憂。同樣具有分散股權結構的民豐實業,也爭的不亦樂乎。如果說兩三年前,勝利股份、國際大廈大股東之間的控制權紛爭還是個案的話,那麼近期頻繁爆發的大股東控制權之爭,就不再是偶然現象了,這些紛爭大都存在一個共同點:即大股東在乎的是對公司的控制權,而忽略了公司的發展。在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還有陷入擔保圈官司纏身的ST興業、假帳大王PT鄭百文、銀廣廈等一大批問題公司。相對應的,股權集中度較高的的問題公司就更多了,這里就不再多說了。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無論是類似英美的分散的股權結構模式還是類似德日的較為集中的股權結構模式都有各自所適宜生存的「土壤」,它們並不符合中國的國情。並且在近些年中,這兩種模式也都逐漸顯露出了自身的一些弊端,開始出現了相互補充的趨同化傾向。因此,我們在貫徹國有股減持政策的同時應當不斷探索更有利於提高企業績效的新的股權結構模式。在英美、德日兩種股權模式趨同化的過程中出現了法人相對控股的股權結構模式,我個人的觀點認為該模式是適合我國企業目前狀況的,是應當得到提倡和推廣的。
⑽ 股權轉讓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股權轉讓後,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進行注銷,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修改相應章程和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2、股權轉讓後,新股東代替原股東的身份,享有公司的股權,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享有了解權,有權查閱公司的財務等,享有公司章程中股東的相應權利,同時需要履行公司章程中約定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