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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股權如何作價

發布時間: 2022-03-06 17:17:00

❶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分割: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在離婚時有關企業的處理時,審判機關該當正確界定財產,分清財產性質,劃清財產界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與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他人財產、有約定歸屬的財產與無約定歸屬的財產、企業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在審判中,法院應進行多方面的審查,以工商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序、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酌情處理。
同時,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企業財產權益分割時,要堅持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由合夥人一致通過的規定,公司中必須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遵守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涉及企業變更的,必須遵守企業變更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

❷ 公司股權在離婚中如何處理

1、以一方名義在有限公司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的處理原則;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2、夫妻在工商登記中載明的投資比例不應該認定為夫妻對財產歸屬的約定。3、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處理原則;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❸ 夫妻離婚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公司分割股權方法: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或者作價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❹ 離婚公司的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可以這樣分割公司股權:
1、一方以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共同持股的有限公司股權的分割,夫妻間直接轉讓股權或者作價補償;
2、一方不願意持股,將股權作價補償給不願持股方;
3、夫妻二人願意繼續持有股權的,均分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❺ 夫妻離婚時股權怎麼處理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並且在婚姻中「復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干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准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並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
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 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後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後應歸雙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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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離婚時股權如何分割,離婚時股權怎樣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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