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如何正確分割公司股權
A. 離婚時涉及夫妻公司股權怎樣分割
離婚時夫妻公司,股權審判實踐中有三種方式較為公平、合理:
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共同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於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餘。
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後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權絕大部分(約佔95%以上)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掛 5%以下股權,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可給對方適當補償(可按其應分得的股權份額)。如補償數額較大,為保護企業正常運轉,應採取較長時間的分期支付方式。
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經營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後分配公司剩餘財產。採取這種方式應注意清算解散公司必須是雙方同意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宜採用。
B. 離婚夫妻要怎樣正確分割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股權是指用個人婚前財產或者婚後約定歸個人所有的財產投資的股權。這部分股權本身屬於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此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C. 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離婚時公司股權的分割:
根據有關司法機關的審判意見,在離婚時有關企業的處理時,審判機關該當正確界定財產,分清財產性質,劃清財產界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正確區分夫妻共同財產與各自所有的財產、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與該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夫妻共同共有財產與他人財產、有約定歸屬的財產與無約定歸屬的財產、企業財產權與企業經營權。在審判中,法院應進行多方面的審查,以工商登記資料為基礎,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審查企業的資金來源,實際經濟結構形式和運行機制,查明夫妻雙方在企業中所發揮的作用、影響程序、以及夫妻雙方在共同經營性財產中所佔的真實份額,酌情處理。
同時,在處理離婚案件涉及企業財產權益分割時,要堅持合夥企業中重大事項由合夥人一致通過的規定,公司中必須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的資本三原則,遵守股份轉讓的一般規定,涉及企業變更的,必須遵守企業變更的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
D. 關於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應當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如果雙方就轉讓的公司股權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E. 夫妻離婚時公司股權按什麼來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上述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生產、經營的收益,包括了夫妻雙方婚後以一方或者雙方名義取得的公司股權的收益。
一、什麼樣的股權可以拿來分割或者分配股權收益?
1. 一方在婚前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一位妙齡美女嫁給了一位成功商人,該商人擁有多家公司股權。婚後美女常常揮金如土,成功商人惱火控制其每月開銷,美女一氣之下提起訴訟要求離婚且分割該商人名下擁有的股權。美女能否得償所願?
根據我國婚姻法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的原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如果在婚前就持有某個公司的股權,各自的股權是持有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如此一來,另外一方就無法分得任何收益了嗎?雖然公司股權是該商人的婚前財產,但是該股權所帶來的收益是變化的,只要該商人作為股東所在的公司持續經營並且其持有的股權婚後有收益,該股東就能按照其所持有的股權比例獲得收益,股東就能分紅。股權收益、股東分紅發生在婚後,原則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離婚時應當分割。
2. 一方在婚後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
無論貧窮或者富有、無論健康或者疾病,都將不離不棄,我想這可能是婚姻的最高境界吧。白手起家,從無到有,當你覺得可以分享這幸福果實時,也許會遭遇現代版的陳世美。現實案例中我們看的太多,尤其作為女性或者弱者一方,往往不掌握公司信息,在分割夫妻共有股權時較為困難。首先,雙方婚後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於雙方的婚後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其次,如果其中一方不掌握具體的股權信息,如出資額、股權比例、公司凈資產、公司利潤等,可以委託律師到該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進行企業信息查詢。最後,在獲得相關工商登記信息後依法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3. 以他人名義代持擁有某公司的股權
與夫妻一方或者各方名義直接持有的股權相對來說,股權結構較為清晰,如果股權由他人代為持有,夫妻另一方對此又不知情的,確實需要承擔較大的舉證責任,比如拿到股權代持協議、出資憑證、經營管理公司的其他證據等方能實現股權收益的分配。
4. 通過夫妻雙方約定持有某公司的股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該條的規定賦予了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或者婚後財產進行特別約定,即可以將一方婚前的財產約定為雙方共同財產,也可以將雙方婚後財產約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對共同財產重新進行財產份額、比例的特殊約定。夫妻雙方基於此規定可以對公司股權進行特殊約定。本條第1款已闡明,如果是一方婚前的股權,另一方可以分配該股權項下在婚後取得的收益,這是法定的,如果想突破這一法律規定,擬分割該股權份額或者進行其他特別的分割方式,雙方必須進行特別的約定,其中可將婚前個人股權約定為婚後共同所有,也可將婚後共同所有的股權約定為一方單獨所有。
二 、離婚時如何分割股權?
1. 誰拿錢,誰拿權
(1)一方婚前所有的公司股權,在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割該股權在婚後對應的增值,即婚後產生的股權收益。因此股權的持有人不發生變化,另一方只能分配婚後產生的收益或者增值部分。
即:公司股權還在該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另一方拿錢走人。
(2)雙方婚後以一方名義、雙方各自名義在某公司享有的股權屬於雙方的婚後共同財產,雙方有權分割股權。分割方式可以是協商股權持有人向另一方支付股權價值補償款,也可以是另一方獲得股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要想分割股權,成為某公司的股東,還要依據公司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取得公司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且其放棄優先購買權或者視為過半數股東同意轉讓,否則即便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另一方也不能取得股東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即:公司股權可能在股權登記人(原投資方)手中,也可能在另一方手中,另一方即可能拿錢也可能拿權(全部或者部分)。
(3)代持股權,因為股權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因此想要分割該公司的股權或者股權價值,大概分為三種情況:一是使代持股權回歸本來面目,由委託持股人持股,而後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二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他人,雙方分割股權轉讓價款;三是將代持股權轉讓給委託持股人的配偶,三方簽署協議約定清楚各方的權利義務,再依據上述第(1)、(2)款的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即: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可能拿權也可能拿錢。
2. 股權的價值計算
分割股權價值補償款勢必要對股權價值進行計算,計算時許多人往往存在誤區,認為直接用注冊資本金乘以股權比例就是股權對應價值。注冊資本金僅在股東對於公司的出資額,是出資多少的代表符號,並不能體現當前股權價值。股東將出資額投入公司後,公司經營即會發生營利也會發生虧損,因此在計算股權價值時,應當先對公司進行估值,根據估值計算股權價值。就公司估值的方法存在收益法、成本法、市場法、市盈率法、市凈率法等。有限責任公司多採用收益法、市場法。收益法在評估時要考慮未來預期收益 ,使用一定的折現率,將未來收益折成評估基準日的現值,用各期未來收益現值累加之和作為評估對象重估價值的一種方法。市場法是利用市場上同樣或者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市盈率法和市凈率法一般用於上市公司的企業估值。
分割股權價值=公司估值×分割股權比例
夫妻雙方根據以上計算所得股權價值再進行具體分配。
就以上公司估值,除了評估作價外,夫妻雙方如果對於股權價值能夠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選擇協商作價,不必進行評估。就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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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夫妻離婚如何分割股權,離婚時怎樣分割公司股權
法律分析:1、股權屬於個人財產時,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股權產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潤分紅,股價上漲拋售增值的部分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夫妻有限責任公司,離婚股權的分配方法如下:此種情況下,離婚股權如何分割比較簡單。因為是夫妻公司,不涉及到第三人。一般情況下,對此類股權分割按照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不管先前出資誰多誰少,都可以得到公司50﹪的股權。對於產生的收益也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
3、以夫或妻一方的名義與他人投資成立公司,夫妻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這種形式的有限公司,由於涉及第三人,關系較為復雜。我國法律對此也有明確規定。如,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股權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夫妻雙方就股權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股權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4、夫妻雙方共同與他人投資形成的有限公司,離婚時股權分隔方式如下:此種情況就相對簡單一些,夫妻本來都是股東,不存在向股東之外第三人轉讓股權問題,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變更公司問題,分割時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有股權在二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願意繼續經營主張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東均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G. 離婚時夫妻怎樣分割一個公司的股權
離婚時夫妻分割公司股權應該由雙方協議分割,雙方如果就轉讓份額、轉讓價格協商達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轉讓。如果是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二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H. 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公司的股權劃分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續期間成立公司,夫妻雙方均為公司股東,且佔有一定的股份比例。離婚時,雙方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協商不成,可共同委託評估機構對股份的價值進行評估後,由法院作出判決。
如果開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東為夫妻二人。離婚時,可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且願意繼續經營公司的,可確定各自明確的股權比例,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東的權利;
二是雙方都不願意再經營公司的,可將公司進行清算,對公司的剩餘資產進行分割;
三是一方願意繼續經營,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經營方或第三方持有,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雙方可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要將公司股份轉讓給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將公司股份轉讓給第三人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必須經過公司一半以上股東的同意方可進行。
如果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的,夫妻雙方可分割相應的股權折讓款。如果半數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願意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為公司新的股東。
如夫妻雙方無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法院處理時,法院一般會將根據出資情況、公司的經營狀況(贏利或是負債)等相關因素綜合考慮後,將公司股份判給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實踐中,出於各種考慮,經常會有夫妻在注冊公司時,將公司注冊在親朋的名下,由親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時,證明公司出資是由夫妻共同財產給付這點非常重要。因為只有能清晰的證明出資情況,在離婚案件中才有可能處理公司的股份。
如果無法證明,離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會受理。當事人想繼續爭取的,只能通過離婚後的確權之訴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依據《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8)夫妻離婚時如何正確分割公司股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