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影響股權交易
㈠ 股權轉讓效力受哪些因素影響
您好!
影響股權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的程序因素如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轉讓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後即發生轉讓的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票轉讓相對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而言,在形式上有更嚴格的要求。
(一)股權轉讓應當召開股東會議
股權的出讓方將轉讓股權的情況正式報告目標公司後,法律規定必須召開股東會並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召集股東會的法定程序是:由董事會依據章程規定定期召集公司股東會或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股東正式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後,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召集股東會,如董事會故意不召集或故意拖召集致股東權益受到損害的,股東可以起訴目標公司請求損害賠償。此合同期限的確定,可依據公司的具體情況和股東結構等因素綜合考慮。
(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需過半數的股東同意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為「必須經全體股東的過半數同意」。如果其他股東明確表示不同意此股權轉讓,法律規定必須出資購買該股權;如其不同意轉讓又不出資購買該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如果其他股東投棄權票,既不表示贊成,又不表示反對轉讓的,或其沒有出席亦未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而視為棄權的,均應作出視為同意轉讓的理解。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股東的會簽意見不能代替股東會決議。所謂會簽是指全體股東在徵求意見的文件相繼簽署自己的書面意見的行為。股東會決議則是全體股東按法律和公司章程進行議事、表決程序後形成的法律文件。由於股東會議事程序有著法定的程序要求,因而不能用會簽的方式加以代替。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股權交易需要注意什麼問題
公司的股權轉讓分為兩種形式:
股權內部轉讓
內部轉讓——股東之間轉讓股份無需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一致,轉讓即可成立。內部轉讓相對來說流程簡單,只需要到工商部門申請變更即可。
股權外部轉讓
外部轉讓——通過半數的股東同意將股權轉給除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人。股權外部轉讓的步驟如下:
1、共同協商(就交易的標的、價款等基本內容達成初步的意向);
2、以書面方式徵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股權轉讓的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其他股東的同意);
3、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沒有達到半數以上同意,但是也沒有股東願意購買股權);
4、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買賣雙方就協商內容簽訂合同);
5、公司對股權轉讓的變更記載,包括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以及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相應的變更記載;
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㈢ 股權交易的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1、公司的其他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的風險;2、交易人不是股權的真正所有人的風險;3、股權轉讓協議不合法的風險;4、股權交易後辦理變更登記有瑕疵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㈣ 股權轉讓利好還是利空
存在很多種可能,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我國的非流通股市場過去的流通受到國家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限制,導致股權轉讓十分困難。按照規定,超過總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權轉讓清算中心才給過戶,不足5%的原則上無法過戶(交易所公關之後的地下通道不計)。
(4)什麼情況下影響股權交易擴展閱讀
對於公司來說,股權的轉讓也分以下幾種情況,當然,公司轉讓股權,存在很多種可能,股票市場反應也不盡相同。
(一)公司有計劃的轉讓股權可以改善財務結構,提升現股東每股權益,那麼可能構成利好。
(二)公司經營出現問題,重要股東減資,轉嫁投資風險,那麼可能構成利空。
(三)上市公司轉讓子公司股權是利空,還是利好,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是對什麼人轉讓。
(四)要是定向轉讓,引入大資本,那就是利好。
(五)要是對不定向人轉讓,那就是缺錢才轉讓股權,說明缺錢,就算利空!不過缺錢的股權轉讓本身增加了上市公司的流動資金,增強了公司的資金流動性,也有利好的成分。
㈤ 股權交易運行規則是什麼
價格優先原則
價格優先原則是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滿足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滿足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申報,先申報者優先滿足。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和板牌競價時,除上述的的優先原則外,市價買賣優先滿足於限價買賣。
成交時間優先順序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按中介經紀人聽到的順序排列;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按計算機主機接受的時間順序排列;在板牌競價時,按中介經紀人看到的順序排列。在無法區分先後時,由中介經紀人組織抽簽決定。
成交的決定原則
這一原則是指:在口頭唱報競價時,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的價位相同,即為成交。在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時,除前項規定外,如買(賣)方的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的申報價格,採用雙方申報價格的平均中間價位;如買賣雙方只有市價申報而無限價申報,採用當日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顯示價格的價位。
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
㈥ 什麼是股權交易
簡單說明
1、股權交易通常是非上市公司轉讓一部分低價股票給投資者
2、股權交易中心,其實應該叫產權交易所,是股權交易的平台
稍詳細說明
1、股權交易的具體含義
一般解釋:
就是公司轉讓一部分權利給的交易。
通常只有非上市公司才進行股權轉讓
比如說,把半個公司或百分之幾的公司股份讓給你,如果你買了你就算是半個老闆或是小老闆的意思。
或是盈利或上市後都能按股權分紅的,通常比二級市場上買賣的股票要更便宜。
常見的股權交易:
一種是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依法設立並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公開發行募集股份。
另一種是帶有定向募集性質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企業發展的自身需求,這些非上市公司股權也有通過一定的渠道擴大資本或進行流通轉讓的要求,而產權交易市場就為此提供了一個重要平台。
2、股權交易中心是什麼樣的?
所謂的股權交易中心,目前大多是叫產權交易所是集全社會各類產權,包括股權、債權、物權和知識產權等交易服務為一體的統一市場平台。
如果你要進行股權買賣,要在正規的當地產權交易所進行(請打工商局電話確認該公司的合法性)
如北京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是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綜合性產權交易機構,是集各類產權交易服務為一體的專業化市場平台。
1994年成立北京產權交易中心
2003年成立中關村技術產權交易所
2004年2月14日二機構合並重組為北京產權交易所
2006年9月27日,北交所金融街辦公區揭牌,實行雙區辦公
北京市國資委指定的市屬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場所
國務院國資委選定的從事中央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業務的試點產權交易機構
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國家專利技術(北京)展示交易中心
3、股權買賣是有分險的,一定要找正規的產權交易所做中介才能進行
因為一些企業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通過私下募集股份的方式進行融資,在融資交易過程中存在諸多違法違規情形。
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是否合法也要視公司及交易方式的具體情況而定,不能簡單地一概而論。
產權交易市場是非上市公司股權流通的一個重要平台
㈦ 股權交易是什麼
股權交易需要注意以下事項: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同公司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需要召開老股東會;召開新股東會議,討論新的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㈧ 哪些情況下可以股權回購交易
股權回購在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或者是獎勵給員工等情況下可以進行,本公司的股份,不能用於分紅。公司合並以及減少公司注冊資本需要經過特別表決。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㈨ 進行股權交易時要注意什麼
在進行股權交易時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股權轉讓應當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2、可以通過資產評估確認股權價格;
3、股權轉讓後,公司應當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辦理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