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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退出公司股權沒人接收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3-05 11:04:24

㈠ 合夥開公司想退股別人不給~

1,有限公司,股東撤資的方式有:
1),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
2),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股東,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3),股東在遇到以下情況時,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公司連續5年都在盈利,不同意的股東。(二),合並、分立、轉移主要財產的。(三),營業期限到期,股東不想延期的。
而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並沒有規定有時間的限制。

2,股份公司,股東撤資的方式:
1),將股份轉讓給別人。
2),當股東遇到公司合並、分立、轉移主要財產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公司法對股份公司股份轉讓作出了限制:發起人股份在成立一年內不得轉讓,自股票上市起一年不得轉讓。董事、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每年轉讓的不得超過持有股份的25%,辭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股份轉讓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3,當公司遇到以下幾種情況的時候,持有公司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法院解散公司:(一),股東會連續2年無法召開,或者召開了達不成任何有效決議。(二),董事會長期沖突,通過股東會無法解決。(三),公司經營過程中遇到了其他嚴重困難。
4,解散公司需要代表公司表決權2/3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

5,開公司本來就是合夥行為,公司就是合夥的產物,不能因為一點點虧損,就將股權撤出,不利於公司的穩定。所以,你對照一下你的情況,符不符合上述的條件,不符合的情況下,你還是繼續幹下去吧。。

㈡ 我想退股,大股東不接,我怎麼辦

根據我國《公司法》及相關規定,您想要退出公司有兩種途徑,一種是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一種是其他股東收購您所擁有的股權。前者比較麻煩,而且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手續,一般公司的其他股東也不會配合您直接抽資,建議您採取後一種方式,即轉讓股權。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大股東不同意的話,可以提請法院訴求司法解散公司,司法解散是指當公司出現法律規定不得不解散之情形時,法院基於股東解散公司之訴請,剝奪公司的法人資格,判決公司強制解散以保護股東的利益。由於原公司法沒有規定司法機關有權解散公司,實踐中公司內部決策和管理均實行「多數決原則」,往往導致雙方既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董事會對僵局情形或侵害行為進行解決,更無法通過股份轉讓或減少資本等對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加以保護。

《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實踐中通常出現兩種情況:

(1) 公司僵局。即在公司運行過程中,由於股東或董事之間的分歧或糾紛,彼此不願妥協而處於僵持狀態中,導致公司機構因對方的拒絕而無法有效召集,或者即使能夠召集會議也因任何一方的提議都不被對方接受和認可、無法通過任何議案而使「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2)大股東欺壓行為。公司在經營管理上雖未處於癱瘓狀態,但大股東通過對股東會及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控制直接控制公司日常事務的經營,導致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當少數股東被壓制,其參與分配股利的權利長期得不到實現,尤其當這種壓制逼迫少數股東不得不以偏低的價格對其他股東轉讓其股權時,申請法院裁決公司解散即成為少數股東退出公司並得到公平補償的唯一救濟方式。

法院裁決公司解散,必須具備兩項條件:

一是司法解散之訴須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提起;

二是法院只有在對公司僵局或股東欺壓行為「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才可以採取強制手段解散公司。

如果大股東對於退股不進行同意的話,那麼股東只能過向法院進行申請要求法院對公司下達強制性解散的指令。如果退股不成的話,還有一種方式就是向其他有意向入股的人進行轉讓,或者將自己的股份轉賣給其他的股東也是一種選擇。

㈢ 我和別人合開了一家公司,現在想退出,如果沒人收購我的股份,我能退嗎

沒有人接受你的股份,你是不能退出的。有限公司有較強的人和性,你可以和其他股東商量,要求清算公司或者讓他受讓你的股份,這要看你們商談的結果了

㈣ 我是公司股東,想退出公司,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要怎麼處理呢

公司對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規定的很明確,具體可以看看如下網頁:

另外,你應該好好看看你的公司的公司章程,那上面對於股權轉讓應該規定的更詳細和清楚。

實在有問題,你可以去咨詢律師
希望採納

㈤ 我想退出股份,大股東說退不了,我該怎麼辦

股份可以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原股東可以優先認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想退出公司股權沒人接收怎麼辦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㈥ 作為公司股東想撤股但是無人收購怎麼辦

問題:我公司成立於1994年,現在的資產加上固定資產有將近5000萬。我占公司股份的40%,現在我想撤股,但是公司的股東不收購,外面也沒有買的人。請問這種情況我應該怎麼辦? 劉律師:首先應該看你的公司章程對於撤股的約定,其次,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撤股的條件。 孫律師:不能撤股,但可以起訴,要求公司回購股份。 陳律師: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知你是否符合以上股東要求公司回收股份的規定。 相關知識——股權收購的目的 指購買目標公司股份的一種投資方式 它通過購買目標公司股東的股份,或者收購目標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收購方的股份.換取其持有的目標公司股份(又稱吸收合並)二種方式進行;前一種方式的收購使資金流^ 目標公司的股東賬戶;而後一種方式的收購不產生現金流(還可合理避稅)。當收購方購買目標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權.從而獲得經營控制權,靜之為接受該企業。而來取得經營控制權的收購稱之為投資 。報明顯收購的目的是為了獲得控制權 而投資的目的則可能是看準了此項投資未來有較高的回報革,也可能是為了加強積方的合作關系或為了令進入某個產業領域作準備,還有可能是為了獲得目標公司的無形資產(商譽、人才、銷售網路)。 收購股權是購買目標公司的股份 收購者成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可以行使股東的相應的權利,但須承擔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責任有鑒於此,在這種股份買賣協儀簽訂以前。收購者必須對該公司債務調查謗楚.收購後若有未列舉的債務.可要求補償。具體的操作方法是:收購者應要求將部分收購價款「 定期存單形式放在律師事務所,「備收購後新增的債務補償之用在收購股權的買賣中.負債問題有時確實很難把握,因為有些結果有待於未來不確定事件發生或發生後,才能證實,稱之為「或有負債」。 主要是因租稅爭訟、侵權行為等可能造成的損失,以及對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可能造成損失的賠償。或有負債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個收購過程中是很難估算的。此外,債權問題有時也根難把握,能否回收,可能發生多少壞賬,無法判斷。因此,收購股權的風險大 而在收購資產的買賣中不會發生或有負債,收購中只要重視每項資產的清點,使其與契約上所列相符。收購資產當事雙方在買賣完成岳投有續存的法律責任,收購公司無須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除整體收購)。一般地說,企業資產出售的是全部資產或部分資產,如果被收購企業將其全部的資產出售,該企業就無法經營,只能被迫解散。

㈦ 想退出公司,但其他股東不願意,怎麼辦

可以通過轉讓公司股權的方法退出公司。
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㈧ 股東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轉讓出資(即股權轉讓)分對內轉讓和對外轉讓。
一、對內轉讓指在公司原股東之間進行轉讓,只要股東之間就價格、價款交付、股東登記變更等達成協議即可。
二、對外轉讓,指對公司原股東之外的購買者轉讓。這種轉讓其一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二為保障轉讓人的轉讓權,法律規定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部分股份。不購買的視為同意對外轉讓。其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除此之外,按照轉讓數額多少,還可以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
拓展資料
股份價格評估的三種方式:
一、協商價格。協商價格是退出股東和其他股東談判的結果,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公司可以按照協商的價格收購股份。採用這種方式省時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東往往處於劣勢,退股的股東可能會損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約定的價格或者計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約定公司收購股份的價格,作為以後可能發生股份收購時的價格。由於公司的財產價值是隨時變動的,事先約定好的價格可能會高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也可能會低於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實際價格,有時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約定好計算方法是比較靈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約定以股東提出退股時的公司賬面價值來計算收購價格,也可以將股東的原始出資予以退回,還可以約定由專門機構構進行評估。
三、司法評估價格。當提出退股的股東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達不成一致意見時,訴訟就會成為最後的選擇。在訴訟過程當中,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評估的申請,由法院委託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為了保證股東能夠順利退出公刮,大多數國家都確定了司法評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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