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持股東如何追回股權損失
①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執行被股權代持人意見,損害債權人利益,是濫用權力嗎
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經濟損失。
② 代持股份要怎樣才能退出來
是否有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書 如有協議書 完全可以用協議解決 如果沒有 就只能私下溝通
③ 股權被代持人私下轉讓,不知道轉讓價格,該怎麼要求賠償損失,可以按預期收益要求賠償損失嗎
您可以根據與代持人之間的約定請求賠償損失。
④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風險
首先,股權代持協議存在無效的風險。股權代持大體可以分為兩類,即規避法律型和非規避法律型,規避法律型的實際出資人首要風險是,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並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進而確認無效。比如前面說的規避特殊身份限制、行業限制、外資准入限制等。
其次,股權代持協議有效但不能成為股東的風險。很多人可能會有疑問,既然股權代持協議有效,為什麼還不能成為股東?這不是自相矛盾嗎?實則不然,實際出資人請求顯名還需要具備一定條件並經過相關程序。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沒有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即便股權代持協議有效,你也不能變更股權登記。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是來自顯名股東的風險。無數的實際出資人最後都栽倒在不靠譜的顯名股東身上。
比如顯名股東擅自轉讓或質押代持股權的風險。顯名股東是工商登記、公司章程等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具有公示作用,可以行使與代持股權相關的權利。如果顯名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擅自轉讓、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代持股權,除非第三人明知股權代持關系,否則該轉讓、質押等行為依法有效。
再如代持股權被強制執行的風險。顯名股東如因拖欠債務而敗訴成為被執行人,那麼他所代持的股權極有可能被作為執行財產予以查封或拍賣。雖然實際出資人可以事後向顯名股東追償,但在顯名股東已經因其他債務而被列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很難再有償付能力彌補實際出資人的損失。
還如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的風險。由於不是登記股東,實際出資人往往只能通過顯名股東間接行使各項股東權利,如果顯名股東怠於配合實際出資人行使權利,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開展活動,或故意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行為,將會給實際出資人帶來極大損害。
因此,作為實際出資人,你應該先了解股權代持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然後再去決定是否選擇股權代持,由誰進行代持,如何代持等。想不明白的,不要草率行事。
拓展資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
⑤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第一:代持股權一定是有風險的。
如果你的股權讓他人代持了,這個人從法律上講,我們的股權就是名義股東的而不是實際股東的。名義股東可以簽字,對你的這些股權做一定的處分。
比如說:私自主張把你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且第三人是根據公司的凈資產和你所處分的股份相對應的資金去購買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即使他越權待你,你也無法追回股權。因為實名股東、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如果你認為你的財產有了損失,你可以向名義股東訴訟,要求他賠償。除非你能證明名義股東與購買方互相串通侵吞你的財產,才可以讓他的協議無效,否則你是追不回來你這個股權的。
第二:如果你要把這個股權要回來
雖然法律上市認可你這個股權是你的,但是公司的其他股東主要有一個人不同意,這個股權轉不到你的名下。
第三:如果這個股權轉給你的時候,這個公司已經有了很多利潤了。
從一個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他也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遇到代持股權的時候,稅務機關的征稅按照名義股東去征稅的,所有的文書下給名義股東。但是公安機關和我們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他們是追究實際股東的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⑥ 股權代持,如何終止代持
股權代持終止協議
股權代持終止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20 年 月 日於 共同簽署: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終止委託乙方代表甲方持有xx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稱企業)
%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持有企業 %的財產份額。而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代持協議》約定甲方將其上述的持有財產份額委託給乙方代為持有,代持財產份額實際由甲方所有並實際出資,並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並記載於企業章程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文件中。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將其持有的
%的財產份額委託乙方代為持有, 乙方亦不再為甲方持有企業任何財產份額。
二、雙方同意,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 30 個工作日內,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協議的所有生效條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業%的財產份額已經過戶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准,
下同)。上述先決條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協議即行生效。
四、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五、甲方承諾與保證
1、甲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六、乙方承諾與保證
1、乙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乙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3、乙方保證該等財產份額未設定任何第三方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權、抵押權或其他第三者權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由於協議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協議雙方的過失,則根據各方的違約程度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當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後成立並自本協議第三條所述之條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⑦ 委託持股後委託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麼辦
您好:
股權代持協議被中途解除的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因受託人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將委託人變更登記為顯名股東,或者不同意委託人更換其他人作為登記股東的,將造成委託人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但股權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實際情況,委託人後期所有的股東權益都將不受股權代持協議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