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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如何轉讓股權

發布時間: 2022-03-01 15:37:21

Ⅰ 隱名股東可否轉讓股份如果能轉讓,那麼涉不涉及過戶操作

隱名的股東,是可以轉讓的,如果是自己的父親的股東,轉讓給兒子,其它股東沒有意見,的確是可以的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Ⅱ 隱名股東到底可以不可以轉讓股權

隱名股東能否轉其股權的確認方式:若其隱名行為不違法的,則應當認定其享有股東權利,即可以轉讓股權,若其隱名行為違法的,則應當認定其不享有股東權利,即不可以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確認其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一)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繼受公司股權或者以合法方式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
(二)已為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為公司股東。

Ⅲ 隱名股東如何簽訂股權轉讓合同

隱名股東能簽訂股權轉讓合同。隱名股東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並享有股東權利,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名義出資人私自處分股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Ⅳ 隱名股東可否變更股權

隱名股東不能擅自將股權變更。隱名股東作為實際出資人,可以主張股東權利,但轉讓變更股權需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隱名股東股權如何轉

法律分析:1、公司向股東出具的確認股東身份及份額的文件有效。即使該股東非工商登記的股東,也可據此享有以隱名股東身份持有的股權。2、隱名股東可以依法轉讓股權。如股權轉讓的受讓人明知其系隱名股東,且公司及其他登記股東均未對股權轉讓提出異議,則《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Ⅵ 隱名股東有沒有權轉讓股權

隱名股東無權轉讓股權。受讓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Ⅶ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作為轉讓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如果沒有取得隱名股東的授權,不能將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作為擬轉讓股權予以出賣。

2、作為受讓方,在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時,可以不考慮轉讓方背後是否有隱名股東存在,直接與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Ⅷ 隱名股東有沒有權利轉讓股權

有關隱名股東身份及持股份額之約定等屬於公司與實際出資人或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的合意,除非隱名股東要求顯名外,該約定不會引起外界其他法律關系的變化,亦不會破壞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故一般應當認可其有效性。因此,隱名股東轉讓股權屬於債權轉讓性質,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效力性規定,在股權代持方同意或根據股權代持協議有權對外轉讓的情形下,沒有損害第三人的利益,應為有效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Ⅸ 隱名股東可否轉讓股權

隱名股東有權轉讓股權。隱名股東又稱實際出資人,是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人。隱名股東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可以行使股東權利,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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