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成本如何確定
❶ 股權轉讓收入如何確認
【法律分析】
關於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指的是,公司股權轉讓後的對價。減除原來因為購買公司股權的支出。差額部分就是收入。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❷ 股權轉讓的成本怎麼計算
股權轉讓的成本,是股權財產的原值和合理費用的支出之和,例如萬分之五的印花稅、百分之二十的個人所得稅。如果轉讓人是企業的,則成本包括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❸ 多次股權轉讓的成本價如何確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明確指出「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回到本題,確認股權轉讓成本的關鍵點是B企業取得投資時在賬面確認的長期股權投資是多少,如果是100萬元,那麼轉讓成本也只能是100萬元。至於前手調增所得稅與B企業無關,並不能作為B企業調增轉讓成本的依據,稅法中也沒有相關依據進行支持。
不過,如果A企業與B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話,還是有操作空間的,當然前提是與稅務機關有十分良好的關系(大家都明白),可以用稅務機關的調整決定或匯算清繳的相關報表為依據,向B公司的稅收主管機構申請調增轉讓成本,也有可能被認可。
❹ 股權在轉讓時應怎樣確定計稅成本
【網友問題】
被投資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時,採用以未分配利潤或盈餘公積轉增資本的方式,在會計上不做賬務處理,只是在備查簿中登記。請問,該股權在轉讓時的計稅成本如何確定,是否可以將以前年度轉增資本的數額在計算股權轉讓差價時作為計稅成本予以扣除?
【律師解答】
上述企業所述「轉增資本」不符合法定程序。關於轉讓時該企業投資成本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上述企業在轉讓所述股權時,計稅成本應按上述規定確認,不可以將以前年度轉增資本的數額在計算股權轉讓差價時作為計稅成本予以扣除。
❺ 股權轉讓如何確定計稅成本
答:上述企業所述「轉增資本」不符合法定程序。關於轉讓時該企業投資成本的稅務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承包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因此,上述企業在轉讓所述股權時,計稅成本應按上述規定確認,不可以將以前年度轉增資本的數額在計算股權轉讓差價時作為計稅成本予以扣除。
❻ 7號公告中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轉讓成本如何確定
根據按7號公告的精神,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納稅義務的產生,是以將該間接轉讓股權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境內居民企業股權,由此產生的股權轉讓所得也應適用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而關於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主要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以下簡稱「698」)一文中進行了相應的規定,我們認為這也是7號公告中沒有再直接明確如何計算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轉讓成本的原因所在。
二、698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的詳細解析
698第四條明確: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轉讓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具體詳細解析如下:
1、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
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2、幣種確認:以首次投資為准
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轉讓成本價。這個規定意味著並不能完全根據轉讓時的幣種確認轉讓收入,如果轉讓時的交易幣種與轉讓方獲得初始股權投資時的幣種不一致,必須進行換算。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這意味著納稅人要想准確計算股權轉讓所得,還可能要查詢歷史匯率,工作量可能會有所增加。
3、匯率變動引起的獲利是否計入股權轉讓所得?
698明確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轉讓方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被投資公司投資時(設立或者購買股權)的貨幣確定股權轉讓價和成本價。因此,上述案例中,美國投資方以美元投資中國居民企業,那麼在確定股權成本價和轉讓價時應採用美元,這樣得出的股權轉讓所得也以美元計,然後再將該轉讓所得折算成人民幣申報預提所得稅。
如果人民幣保持增值,以這種方法計算的轉讓所得將會導致非居民轉讓方支付更多的預提所得稅;反之,如果人民幣貶值,所得可能減少,所以從規則的角度來看,698的規定是公平的。只是現階段人民幣處於升值階段,對非居民企業似有不利。
5、股權轉讓收入的相關問題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特別指出:企業取得的收入可以是貨幣形式,也可以是非貨幣形式。其中,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收入額,計算應納所得稅。
(2)698進一步強調,除了貨幣形式的收入,股權轉讓價格還應包括通過交易所獲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或權益等形式的金額。
6、關聯方股權轉讓的定價問題
(1)698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2)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和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資料,准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准確劃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
(備註:有關「股權轉讓的定價問題」春節後將會向大家推送詳細的內容,敬請關注)
7、股權轉讓成本相關問題
(1)實收資本(注冊資本)
(2)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投資溢價)
(3)投資總額
(4)再次股權轉讓的成本?2008年前和後的股權轉讓成本的確認問題。
(5)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國稅函[2010]432號《關於天津津富高速有限公司等9家中外合作高速公路企業外方股東轉讓股權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政部令第28號、財企〔2008〕159號等):外國合作者以固定資產折舊或無形資產攤銷積累的資金先行回收的投資,應相應沖減投資金額,在發生股權轉讓行為計算收益時,應以投資金額被沖減後的余額作為股權成本價;回收的投資超過投資金額的部分,應作為股權轉讓收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國合作者從合作企業中分得的利潤,應作為股息所得徵收企業所得稅。
❼ 創業投資股權轉讓如何確定成本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創投企業能夠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創投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及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二、需按國稅發[2009]87號文件要求進行備案;三、投資方式為股權投資而非其他方式投資;四、被投資方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五、投資期限需滿2年。
例如:2008年10月,某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100萬元,於2011年6月以200萬元進行轉讓,該創投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假定該創投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質符合國稅發[2009]87號文件規定,且已按該文件規定進行了備案。那麼,該創投企業2010年應納多少所得稅?股權轉讓所得是多少?
第一,計算2010年所得稅。截至2010年10月該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滿2年,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應納稅所得額=60-100×70%=-10(萬元)。2010年應交所得稅為零,且未抵完的10萬元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二,計算股權轉讓所得。股權轉讓收入為200萬元,那麼股權轉讓成本為多少?是100萬元還是30萬元(100-70)?支持30萬元的觀點認為:創業投資企業在2010年已經抵扣70萬元,不能重復扣除。國家對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的初衷在於創投企業資金比較緊張,允許其投資成本提前收回,相當於國家給予的一種無息貸款,該優惠實際上是稅收與會計的時間性差異,所以不允許重復扣除。
筆者認為應按100萬元扣除,原因有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明確的,在沒有明確規定之前,暫按企業財務、會計規定計算。那麼稅法沒有文件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已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部分投資額在股權轉讓時不允許稅前扣除,就應該按照會計成本100萬元扣除。另外,筆者認為該項優惠不僅僅是像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一樣給予時間上(成本提前收回)的稅收優惠,不是會計與稅收的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一般是會計原理和稅法原理發生明顯沖突在無法協調的情況下造成的。創業投資是一項高風險、長周期的投資,很多投資可能血本無歸。國家為了鼓勵創業投資出台了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是由於其存在高風險而給予了實實在在的稅額優惠。所以,股權轉讓所得應為200-100=100(萬元)。
❽ 股權轉讓每股成本怎樣計算
您好:
1.境外投資者如一次性投入或購買股權的,其股權轉讓所得計算應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轉讓成本價。
2.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
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
3.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❾ 個人股權轉讓成本怎麼計算
個人股權轉讓成本的確定:
1、以貨幣方式取得的,個人股權轉讓成本為支付的價款與合理稅費的總和;
2、以非貨幣財產作價方式取得的,個人股權轉讓成本為財產評估價值與合理稅費的總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