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股權官司二審
Ⅰ 如何在二審打動法官
在二審訴訟過程中,如果上訴方有新的證據,用證據打動二審法官。如果法律有適用不當,律師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向二審法官展開辯論。如果事實不清,則建議提供新證據,用新證據來打動法官。如果沒有新的證據,並且在法律適用適當的情況下,二審一般會維持原判。
擴展知識:
在理想的情境下,法官裁判時是超然中立的並且只服從法律,如馬克思·韋伯所說,「現代的法官是自動售貨機,民眾投進去的是訴狀和訴訟費,吐出來的是判決和從法典上抄下來的理由。」但實際上,法官不是機器,而是擁有感情和好惡的常人,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諸如偏見等因素的干擾。因此,如何使法官自由裁量的結果有利於己方,考驗著出庭律師的說服能力。
人們總是更容易被其尊重的人說服,法官也不例外。因此,在庭審過程中,除了說服內容本身以外,律師還要盡量贏得法庭的尊重。來自日常生活的經驗告訴我們,同樣的內容從不同的人口中說出,其說服力截然不同。這要求出庭律師要將建立個人的良好口碑作為長期目標。如果一個律師被貼上胡攪蠻纏的標簽,那麼法官可能根本不會在意該律師在法庭上的發言——無論是否有道理。但問題在於口碑的建立是個長期的過程,在還未形成口碑時,律師需要在個案中表現得專業且敬業,才能得到法庭的尊重。
1 庭審前
1.1 充分准備
大部分官司在進入庭審之前就已經分出了勝負。換言之,勝訴方往往是准備得更充分的那一方。有人認為成功的出庭律師天生就具有左右法官裁判的能力,但事實並非如此。改變法官觀點的是構思巧妙且條理清楚的論據,為此,律師在出庭之前需要要花無數個小時來做准備。准備不充分的後果在於,面對突如其來的狀況,由於律師在庭審中沒有時間停下來思考,因此難免會慌張、遺忘、或者應對不利。庭前的准備工作又是工作中最耗時耗力的部分,有時甚至令人沮喪,但這是律師對當事人應盡的責任。
不充分准備的原因之一在於部分律師認為庭審不過是走過場,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由於我國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在庭審期間,雙方可以提交新證據並變更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這導致雙方的訴訟文書一般都較簡略,因此,法官只有在庭審時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實,進而確定爭議焦點並考慮法律適用。而即便是寫得非常詳盡的訴訟文書,法官在閱讀之後也會有諸多疑問,期望可以在庭審中從雙方獲取文書中沒有且不可能有的信息。即使對於法官已有預判的個別案件而言,有力的庭審表現也幾乎是使法官的觀點動搖的唯一機會。因此,必須重視庭審這個雙方全面闡述己方觀點的唯一場合。
1.2 了解法官
在庭審前,律師必須充分了解其說服的對象——法官群體和法官個體。
法官群體的特點有忙碌、專業和公正。忙碌是指法院的收案量大,相應地,法官要審理的案件也非常多。因此,法官不希望在庭審中被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忙碌的另一面意味著法官閱人無數且經驗老道,能夠識別出各種套路。專業是指不同於「萬金油」律師,法官往往只負責某一特定領域的案件。另外,與律師不同,法官不需要負責市場營銷、維系客戶等工作,可以更專心於研究法律問題。因此,法官一般比律師更精通法律。公正則是指優秀的法官只會服從於事實和法律進行公正裁判,這是所有法官都追求的。
法官個體即承辦案件的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庭前應該盡量通過各種渠道,包括法官的文章、演講、書籍、裁判文書來了解其立場和傾向。另外,可以在中國庭審公開網觀看過去的相關庭審錄播來了解法官的審判風格(有條件的話可以到現場旁聽),並將庭審情況與裁判文書進行對照。不同法官的審判風格可能截然不同,如果律師對於陌生的風格感到手足無措,那麼無疑會影響其庭審表現。例如,法官是親切和藹還是嚴厲粗暴,對律師的發言是耐心傾聽還是會不耐煩地打斷,法官在庭審中批評了哪些方面,庭審流程怎樣等等信息,都會從一次旁聽或者庭審錄播中得到答案。
1.3 熟悉案件
律師應該是最熟悉涉及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的人,這既是出庭律師應做的工作,也是法官的期待。法官希望從高水平的律師了解案情和法律意見,從而幫助其正確裁判。律師也正是通過對事實的理解和法律的掌握來顯示自己水平的。
律師在庭審中的主要工作在於幫助法官發現案件事實。這要求律師要事無巨細地掌握案件的細節,這樣才能夠在庭審中應對法官的出其不意的問題。只有這樣,律師才能在法官面前建立熟悉案情的印象,從而更願意聽取律師的陳述。但這種能力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勤奮努力的結果。在勢均力敵的案件中,面對精心准備的一方以及漫不經心的另一方,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傾向性顯而易見。在中途接手案件時,律師應該調閱原審案卷,不能以「一審不是我代理的」、「起訴狀不是我寫的」等來推卸責任。
雖然法官在適用法律方面會有自己的理解,但律師無疑要熟悉案件的相關法律。不僅因為在庭前需要運用法律提出適當的請求或抗辯,而且在庭審期間也需要運用訴訟法等參與庭審。並且,律師通過建立一個與法官同等水平的法律專家的形象,可以增強說服力。
1.4 了解對方
庭審的最大挑戰在於不可預見性,而這最主要來自對方。如何在庭審中隨機應變,除了依賴於出庭律師的經驗和知識儲備外,重要的是事先了解對方。為此,不要低估對手,應在庭前盡可能預判對方的理由和證據,並規劃好如何應對。
有條件的話,可以舉行模擬法庭,但必須像一個真正的庭審那樣,找到勢均力敵的對手以及中立的法官。模擬法庭雖然效果非常好,但受時間和人力等成本的制約,不可能適用於所有案件。在無法舉行模擬法庭的情況下,至少要與其他熟悉案情的律師討論。因為在長時間研究案件後,律師往往會認為己方勝券在握——這可能是真的,但也可能是「不識廬山真面目」。外來者可以打破律師的局限性思維並帶來一些啟發。
2 庭審中
嚴謹
對法庭誠實是律師的底線,欺騙法庭不僅違背律師的執業倫理,而且還可能承擔法律責任。但更多的時候在庭審中發生的狀況是,由於來不及反應,律師會下意識地對未核實過的事實進行斷言。而如果這被當庭確認,那麼無疑會損害律師在法官面前的可信度。更壞的情況是,如果法官因此質疑律師的品性,那麼會懷疑律所所有的發言。因此,在陳述未經核實的事實時,要注意嚴謹性,避免使用絕對性語言。例如,可以用「據我所知」來開頭,將對客觀事實的描述轉化為主觀想法的表達。
另一方面,對於能夠經由證據確認的事實,不要使用「我認為」這樣的開頭,聽起來好像這是律師的一廂情願,而非真實情況。應該斬釘截鐵地進行陳述,加強法官的心證。
Ⅱ 民事股權糾紛案,由於一審我輸了二審也輸了,後來到高院駁回中院重審
那你還是輸了。
Ⅲ 打官司一審和二審輸了如果不服還要告怎麼告
摘要 如果是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書生效以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不服二審判決申訴期限一般是6個月內。
Ⅳ 如何打官司
發生交通事故就賠償問題進行訴訟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事故認定書是確定雙方責任比例,索取賠償的直接證據;
第二,原告的身份證,如果有車損還需要提交車輛行駛證,駕駛證等證據
第三,在交警隊復印對方駕駛證,行車證,保單;
第四,就自己的損失數額進行核算,並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
Ⅳ 第二次的官司怎麼打
上訴後,二審還有機會判決離婚。前提是夫妻雙方達到了離婚的法定標准。
上訴程序是向一審法院提交上訴狀,然後一審開張繳費單,拿著判決和繳費單去上級法院立案庭繳費,然後把回單復印件送回一審就完成了,等著開庭。
Ⅵ 和別人打官司,對方有人,我們二審都輸了,請問我們怎樣才能贏。怎樣才能不被執行庭執行
1、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一審或二審合議庭成員存在職務犯罪的證據或至少嫌疑,有權將相關證據或證明其嫌疑的線索提供給當地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科,對其進行舉報。
經檢察機關查證屬實,如果存在職務犯罪,會追究相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的。
反之,就不應亂貼「對方有人」的標簽!
2、當事人應當反思自己敗訴的原因,人民法院不會無故判當事人敗訴的,會在判決書之中載明判決當事人敗訴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且任何並非調解結案或並非涉及當事人隱私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案件判決材料,都會依法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公開網上。來經手社會輿論及法律的監督及檢驗。
人民法官必然會懂得這個道理,如果並非由過硬的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不會輕易下達判決當事人敗訴的判決。
至少司法人員不會主觀上故意或因重大過失,錯出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錯誤判決。
3、當事人如果仍然認為終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程序違法,或上述三種情形的任意一種,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之中的審判監督程序,依法申請再審。
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條、20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