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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股權管理

發布時間: 2022-02-26 06:47:46

Ⅰ 關於股權管理方面的細則及實際情況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 《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包括:
(一)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佔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制單位;
(六)其他佔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第六條 《辦法》第三條所說的情形中:
(一)資產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償轉讓超過百萬元或佔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非整體性資產的經濟行為。
(二)企業兼並是指一個企業以承擔債務、購買、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償接收其他企業的產權,使被兼並方喪失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
(三)企業出售是指獨立核算的企業或企業內部的分廠、車間及其他整體性資產的出售。
(四)企業聯營是指國內企業、單位之間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投入組成的各種形式的聯合經營。
(五)股份經營是指企業實行股份制,包括法人持股企業、內部職工持股企業、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不上市)企業和股票上市交易的企業。
聯營、股份經營的企業進行資產評估時,應對聯營及合股各方投入的資產進行全面評估。
(六)企業清算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宣告企業破產,並進行清算;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改組、合並、撤銷法人資格的企業資產進行的清算;或企業按照合同、契約、協議規定終止經濟活動的結業清算。
第七條 《辦法》第四條中所說的情形中:
(一)抵押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作為物質保證進行抵押而獲得貸款的經濟行為。
(二)擔保是指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以本單位的資產為其他單位的經濟行為擔保,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
(三)企業租賃是指資產佔有單位或上級主管單位在一定期限內,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將企業全部或部分資產的經營使用權轉讓給其他經營使用者的行為。
第八條 《辦法》第四條規定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款所說的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於以下行為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一)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
(二)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營單位;
(三)國家行政事業單位佔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
(四)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辦法》第四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與上述經濟情形有關的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單位。
第十條 對於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辦法》及本細則的規定立項、確認,該經濟行為無效。
第十一條 依照《辦法》第五條規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辦法》第七條所說的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指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中央各部門頒布的有關技術、經濟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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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辦法》第八條所說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專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中央是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地方是指各級國有資產管理局或國有資產管理專門機構。
第十四條 國家對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
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辦法》第八條第二款所說的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是指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並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第十五條 《辦法》第九條所說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並持有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在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規定的應進行資產評估情形時,必須委託上述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當事人自行評估佔有的國有資產或者評估對方佔有資產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凡需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必須按隸屬關系向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產評估資格,經審查批准,取得資產評估資格或臨時評估資格後方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從事非國有資產的評估業務。
計劃單列市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單位,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其資產評估資格並頒發資格證書。
(一)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統一印製、蓋章、編號。
(二)中央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在各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核頒發。
(三)地方管理的資產評估機構(包括駐外地的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資格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由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除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外,還要報省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取得資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每年進行一次年檢(具體辦法另定)。
第十七條 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的委託方,一般是國有資產佔有單位,也可以是經佔有單位同意、與被評估資產有關的其他當事人,原則上由申請立項的一方委託。特殊情況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託。
委託方被委託方應簽訂資產評估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評估項目名稱、評估內容、評估期限、收費辦法和金額、違約責任等。
第十八條 經濟行為有關各方對委託資產評估機構有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雙方可以接受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凡屬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資產評估(含地方),必要時,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以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 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業務不受地區和行業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業的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與被評估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的,不得委託該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條 凡經批准進行資產評估,資產佔有單位必須如實提供評估所需的各種資料。資產評估機構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對資產評估中涉及的國家機密,有關各方均應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規的各項規定執行,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組織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評估和國有房產價值的評估,都應納入《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管理范圍。
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國有房產價值評估的專業性資產評估機構,要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資產評估業務。
第二十二條 按照《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資產評估實行有償服務。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評估時,應依照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委託單位收費,並與委託單位在評估合同中明確具體收費方法。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收費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物價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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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二十四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說的經濟情形時,應於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中央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辦理;地方各級管轄的國有資產的評估立項審批,原則上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尚不具備立項審批條件的地、縣,可由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和本細則作出具體規定。
重大的億元以上資產評估項目和經國家計委批准立項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的評估(含中央、地方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除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審批外,還須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必要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直接審批。
第二十五條 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應由被評估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申報。
第二十六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和地方計劃單列的單位以及沒有上級主管部門的單位,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直接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評估立項申請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佔有單位名稱、隸屬關系、所在地址;
(二)評估目的;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
(四)申報日期;
(五)其他內容。
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並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立項申請書後,應在十日內下達是否准予評估立項的通知書,超過十日不批復自動生效,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批准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託,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佔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佔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第二十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對委託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後應向委託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其內容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的主要內容:
(一)評估機構名稱;
(二)委託單位名稱;
(三)評估資產的范圍、名稱和簡單說明;
(四)評估基準日期;
(五)評估原則;
(六)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七)評估方法和計價標准;
(八)對具體資產評估的說明;
(九)評估結論:包括評估價值和有關文字說明;
(十)附件名稱;
(十一)評估起止日期和評估報告提出日期;
(十二)評估機構負責人、評估項目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評估機構公章;
(十三)其他。
附件:
(一)資產評估匯總表、明細表;
(二)評估方法說明和計算過程;
(三)與評估基準日有關的會計報表;
(四)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被評估單位佔有資產的證明文件復印件;
(六)其他與評估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三十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後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資料,經上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批准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後提出審核意見,並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審核驗證資產評估報告:
(一)資產評估工作過程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有評估資格;
(三)實際評估范圍與規定評估范圍是否一致,被評估資產有無漏評和重評;
(四)影響資產價值的因素是否考慮周全;
(五)引用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適當;
(六)引用的資料、數據是否真實、合理、可靠;
(七)運用的評估方法是否科學;
(八)評估價值是否合理;
(九)其他。
第三十三條 資產評估報告凡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九、第三十和第三十二條要求的,應予以確認,由負責審批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確認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做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 資產佔有單位對確認通知書有異議,或與經濟情形有關的當事人以及資產評估有關各方因評估問題發生糾紛,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無效,可以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仲裁。
第三十五條 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確認一般應按本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的主管部門或下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被委託的部門應依照《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辦理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工作,並將辦理結果報委託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除國家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動或經濟行為當事人另有協議規定之外,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資產數量發生變化時,根據不同情況可由原評估機構或資產佔有單位,按原評估方法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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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估方法

第三十七條 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選用《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方法進行評定估算。選用幾種方法評估,應對各種方法評出的結果進行比較和調整,得出合理的資產重估價值。
第三十八條 收益現值法是將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每年(或每月)的預期收益,用適當的折現率折現,累加得出評估基準日的現值,以此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重置成本法是現時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功能性貶值和經濟性貶值,估算資產價值的方法。
實體性貶值是由於使用磨損和自然損耗造成的貶值。功能性貶值是由於技術相對落後造成的貶值。經濟性貶值是由於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引起的貶值。
第四十條 現行市價法是通過市場調查,選擇一個或幾個與評估對象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比較對象,分析比較對象的成交價格和交易條件,進行對比調整,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
第四十一條 清算價格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資產評估。評估時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第四十二條 資產評估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資產評估時,選用的價格標准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並維護經濟行為各方的正當權益。
在資產評估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對象,選用不同的價格標准。可以採用國家計劃價,也可以採用國家指導價、國內市場價和國際市場價。
匯率、利率應執行國家規定的牌價。自由外匯或以自由外匯購入的資產也可以用外匯調劑價格。
國內各種形式聯營(包括集團公司)、股份經營的資產評估,對聯營各方投入的同類資產應該採用同一價格標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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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外合資、合作資產評估

第四十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開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企業,對中方投入的資產必須按規定進行評估,以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投資作價的基礎。對外方投入的資產,必要時經外方同意也可進行評估。
第四十四條 中外合資、合作的評估原則上應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前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以前或正式簽訂合同、協議前進行。
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作為計劃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貿部門審批合同的必備文件;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報告和出具的產權登記表(包括變更登記或開辦登記)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的必備文件。
第四十五條 已開辦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方投資比例佔50%以上(含50%),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六條 開辦前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中方資產的評估,原則上應委託中國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也可以委託國外評估機構評估或中國評估機構和國外評估機構聯合評估,其評估報告,須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七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進行合資、合作經營,其資產評估比照本細則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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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份制企業資產評估

第四十八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包括法人持股、內部職工持股、向社會發行股票不上市交易和向社會發行股票並上市交易)前,應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第四十九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須按規定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認。未經資產評估或資產評估結果未經確認的單位,政府授權部門不辦理股份制企業設立審批手續。
第五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凈資產價值應作為國有資產折股和確定各方股權比例的依據。
注冊會計師對准備實行股份制企業的財務和財產狀況進行驗證後,其驗證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必須經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同意。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改組的股份公司發行B種股票,若由外方注冊會計師查驗帳目,其查驗結果與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結果不一致需要調整時,也要由原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機關審核同意。
第五十一條 含有國家股權的股份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和本細則第八條的情形時,應按規定要求進行資產評估。
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應按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確認手續;非國家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由董事會批准資產評估申報和對評估結果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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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辦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的規定,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未進行評估的,應按《辦法》三十一條規定對有關當事人給予處罰,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和本細則規定,弄虛作假,造成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並根據失實的程度,責令限期改正或重新進行評估。重新評估的費用由違法單位支付。
第五十四條 資產評估機構應對其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資產評估機構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除按《辦法》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還應沒收違法收入,並視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對單位處以評估費用兩倍以內、對個人處以三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罰款。也可給予通報批評或建議有關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上處罰可以並處。
第五十五條 被處以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在停業整頓期間不得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停業整頓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停業整頓的資產評估機構經原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後方可重新開展資產評估業務。
被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資產評估機構,兩年內不得重新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兩年期滿後,需按審批程序重新申請。
第五十六條 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及其責任人的罰款,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理門提出建議,提請有關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對資產評估機構的警告、停業整頓、吊銷資產評估資格證書以及罰款,由頒發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執行。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由發證機關提出建議,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受委託的部門對所辦理的資產評估立項審批和結果確認負有行政責任。對違反《辦法》及本細則規定的工作人員,按《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 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收繳的罰款收入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國庫。單位支付的罰款在企業留利、預算包干結余和預算外資金中列支,個人支付的罰款由本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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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應在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下進行。其評估辦法及實施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執行。
第六十條 資產評估涉及到企業、單位資金增減變動帳務處理和評估費用的開支渠道,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辦法》和本細則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過去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與《辦法》和本細則相抵觸的,均以《辦法》和本細則的規定為准。
第六十二條 集體企業資產評估可參照《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Ⅱ 單位要我寫股權管理工作總結,不知道從哪些方面入手,求專家指點從哪些方面來寫。

股權管理工作,你首先要分清楚是否針對國內的企業,境內和境外在注冊資本和實際發行總額、片面價格等方面不太一樣。如果是針對國內企業,建議你先大概看一下公司法的公司類型、注冊資本這一部分。具體到你的股權管理工作,你需要仔細研究企業的注冊資本的來龍去脈,是否同股同權,如果不是則要明晰各類股權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企業有或將有股權運作的考慮,則還要把涉及方案考慮在內。理清楚寫下來就好了。

Ⅲ 國有企業如何對所屬企業實施股權管理

主要是以產權登記為核心的管理!
對對外投資的股權從立項到日常經營,以及退出都有嚴格的規定

Ⅳ 如何加強對股份公司的監管

未上市股份公司在沒有上市之前,現實運作過程中卻存在著很多問題,不僅影響未上市股份公司的上市,而且對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也埋下了隱患。因此,加強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監管也成為當務之急。本所作為多家上市和未上市股份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結合多年在企業股份制改造、資產重組領域的實踐經驗,對目前未上市股份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加強監管工作提出建議,希望引起有關部門注意,以有助於股份公司的規范發展:

一、公司信息掌握不及時,使監管部門對公司日常經營中存在重大問題無法及時知曉,更不能及時督促公司對一些違規問題作出糾正。

(1)財務報告的披露或備案:如果僅以公司的年度審計報告作為審查對象,可能導致重要信息滯後或信息失真,並且由於時過境遷、人員變化會給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現實困難。因此,監管部門可以要求公司按時提供季報、中報,並且在公司最後提供年報時,應要求其提供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的財務報告,必要時可及時前往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核查,從而保證對公司信息作出有效監控,並從中發現公司有可能存在的重大問題。

(2)對於重大資產的變動、利潤分配、重大投資或股東變更等重大事宜,公司往往不能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合規地進行。該經股東大會審議的只經董事會批准通過,該經董事會審議的只經過總經理辦公會討論就通過了,以送股代替分紅等等。這就根本無法保證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規范運作,真正作到維護中小股東利益。因此,監管部門應根據公司提供的中報、季報等資料,要求公司在發生上述重大事件時提供資料或進行實地調查,以對該事件作出合法性、合規性的判斷。如果確實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的事實,則監管部門可在職權范圍內酌情作出處置,要求公司予以糾正。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雖已建立,但很多公司在執行中並不嚴謹,最為突出的就是「三會」的召開不規范的問題。

(1)三會不能完全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時召開,或者召開的過程不合乎規范。如董事會、監事會都要求在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董事、監事,股東大會要求在召開的3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可實際上大多數公司既無書面通知也未按照時限的要求舉行會議。在會議召開期間,也不嚴格審查與會人員的資格,如身份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持股證明或者委託代理人的授權書、表決票等文件不全;會議形成的決議、記錄內容過於簡單等。少數公司甚至全年都不召開會議,完全由大股東一人說了算。

(2)對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議,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不迴避表決,甚至對其它股東或董事的表決施加影響,侵害其它股東的合法權益。

因此,監管部門應要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律師事務所參加並出具見證意見書,在股東大會結束後一定期限內,將包括律師見證意見書在內的文件,如會議決議、有關報告、議案等文件送達監管部門備案,及時對公司會議情況進行掌握並對違規問題作出指正。至於董、監事會的召開,監管部門應積極主動地定時或隨時派人前往公司檢查會議文件並詢問有關人員,從而核實會議召開情況,加強對公司會議日常的監督。

三、公司為節省費用,對公司成立後遺留的有關問題遲遲不予解決,嚴重影響公司的合法經營和規范運作。

(1)少數公司對於國有股權的確認工作遲遲不做,一是嫌麻煩,還得花錢;二是覺得反正沒上市,關系不大。其實,國有股權確認不僅是關繫上市的重大事宜,同時這也是國家財政部專門下文要求公司必須要履行的法律程序。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 號)中規定:「財政部和省級財政(國資)部門出具的關於國有股權管理的批復文件是有關部門批准成立股份公司、發行審核的必備文件和證券交易所進行股權登記的依據」。因此,對於存在國有股份的公司,監管部門應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及時辦理並在監管部門備案。如果公司在規定期限未辦理,則監管部門應通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督促其依法辦理,以保證公司規范運行。

(2)公司成立後,一些公司遲遲不與全體員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甚至個別公司也不參加國家社會統籌保險,嚴重違反《勞動法》並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上述情況也應成為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的一個重點。這兩項內容既是公司上市過程中重點審查的內容,而且其本身也是法律的強制性要求,並不是可有可無的事項。監管部門不僅應要求公司提供員工花名冊、檢查勞動合同簽訂和參加社會保險情況,而且可以積極主動地與當地勞動部門、社會保障部門聯系,簽發詢證函,落實公司提供情況是否屬實,此舉不僅是監管部門職責的體現,也是對國家三令五申地加強國民維權運動的最好支持。

(3)公司成立時,一些如房產、土地、商標、專利等重大資產,有可能是發起人股東投入的資產,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44號令)第八、九、十條和十二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於成立後半年內辦理實物、工業產權、土地等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可見,公司成立後本應及時辦理產權的過戶或變更登記手續,但很多公司為節省費用也不予辦理。此種情況嚴重影響公司資產的獨立性,使公司資產產權關系不清晰,侵害了其它股東的合法利益,也為公司上市留下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礙。因此,監管部門應在公司成立後檢查公司資產過戶和變更登記情況,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內辦妥權屬證書並在監管部門備案。必要時,監管部門可到相關登記部門落實辦理情況。

四、公司的股權管理混亂,私下交易行為時有發生,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但是,一些公司在成立後,未將全部股權在有關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使得私下交易股權的行為時有發生,而且公司對此也睜一眼閉一眼,放任這種不合法的交易行為,甚至有的公司還覺得這種交易有助於提高公司形象,說明公司經營業績好,利於吸引投資者。其實,這種情況的發生,不僅嚴重干擾了國家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而且對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容易導致國家經濟秩序的混亂,為社會增加不安定因素等。

因此,監管部門應在公司設立的同時,要求公司對全部股權在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同時,與託管機構展開密切的聯系合作,及時掌握公司的股權管理情況;同時要求公司加強管理工作,明確股權轉讓、贈予、繼承、質押股權必須在託管機構辦理過戶手續,否則,其轉讓、贈予、繼承、質押行為無效。從而徹底杜絕股權的不合法交易行為,同時也規范公司運作,為公司上市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障礙。

五、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公司不規范運作的重要原因。

內部控制制度是公司經營的重要保障。它即包括公司的生產、采購、銷售、財務、人事等經營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也包括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決策制度等保障公司規范運作方面的制度。但是,有些公司只是制定了一些常用的管理制度,如重大投資管理制度、貸款擔保管理制度等一些重要的、必須細化操作程序的制度並未建立,為公司經營留下了隱患。

因此,監管部門應要求不同的公司,根據其自身行業特點、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避免公司內部出現職責不清、管理無序的情況,也為公司規范運作保駕護航,充分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在目前現狀下,監管部門對公司的事後監督及被動性審查,也是造成公司存在不規范運作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監管部門在大多數情況下,一般是在接到投資者的投訴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後,才被動地對個別公司展開調查,而且基本上是就事論事,公司暴露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針對性太強。因此,監管部門應借鑒上市公司的監管經驗,建立一套比較完善的巡查制度,積極主動地開展監管工作,可以以一種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地隨時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公司的運行情況進行巡檢。必要時,也可以邀請有關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人士共同參與檢查,從而既可以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也可以防患於未然,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以上是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的淺析和建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成熟,上述問題應會在監管部門的進一步加強監管工作後逐步得到解決,未上市股份公司的規范運作也會進一步完善。本所作為具有證券從業資質的專業中介機構,也將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一步做好對未上市股份公司的監管工作,為證券市場的穩定、繁榮和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Ⅳ 母公司怎樣做好對子公司的股權管理工作

借:股本
資本公積(期初+本期增加-本期減少)
盈餘公積(期初+本期增加-本期減少)
未分配利潤——年末(年初+本年調整後的實現的利潤-應分配的現金股利-計提的盈餘公積)
商譽(所有者權益總額-調整後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
貸:長期股權投資(調整後的賬面價值)
少數股東權益(調整後的可辨認凈值產的公允價值*少數股東權益比例)
借:投資收益
少數股東損益
未分配利潤——年初
貸:未分配利潤——年末
分配的股東權益

Ⅵ 如何實現公司的股權式管理

這個簡單,找艾德權程的這種的公司來進行一個股權項目計劃的設置就可以的,然後公司結構按計劃調整就行。我的答案幫助你了嗎?如果是,請採納

Ⅶ 股權管理的意義

股權管理系統
股權管理系統具有對股權全方位的操作,不僅規范了企業的管理和運作,而且簡化了股權相關的交易業務,改變EXCEL手工管理的粗獷現象。
中文名
股權管理系統
股本性質設置
可以自定義股本性質及股票代碼
股權贈與管理
功能和轉讓類似;
簡介
可以對不同的用戶分配許可權
快速
導航
特點
基本信息
每個股東都有自己獨立的 股權證號,股東可進行開戶、變更、遺失補辦、增/減股本、繼承、現金分紅、轉讓、贈與、合並、送股、配股、轉贈股本、質押、凍結等操作。系統把股東的每一次 變動都存儲起來方便查詢,並且所有的變動和分紅信息都可以列印在股權證書上,同時能將分紅數據導出EXCEL文檔以上報銀行。
特點
1. 股本性質設置:可以自定義股本性質及股票代碼;
2. 股東花名冊管理:不同股本性質下股東信息的添加、刪除、修改、列印和附件管理;
股權管理 股泉知道
3. 股東花名冊導入:EXCEL數據可以實現快速導入股東名冊,節省錄入時間;
4. 股東花名冊變更:系統自動記錄變更前後的信息;
5. 現金分紅管理:只要設置好分紅參數即可批量實現分紅管理;
6. 股權繼承管理:支持單人繼承和多人繼承操作,操作結果清晰明了;
7. 股本增加/減少:增加和減少所持股數,並記錄每次的變動信息;
8. 股權轉讓管理:確定受讓人、轉讓人、轉讓股數即可轉讓,並且記錄轉讓情況;
9. 股權贈與管理:功能和轉讓類似;
10. 股權合並管理:多人合並到一個證號下,也支持一人多證合並;

Ⅷ 如何運用股權管理企業

一、投資原則1、是否有利於加快公司整體持續較快協調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2、是否有利於促進產權有序流轉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加快企業經營機制轉換;
3、是否有利於防範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出資人資本安全;
4、是否有利於依法規范運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實管理責任。
二、投資要求
對外投資的方向,具備相當規模,適合整體經營,對公司主營業務發展有重大戰略意義的投資。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且對所屬分子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投資。市場前景較好,與主營業務關聯度不大的社會通用性業務,鼓勵引入外部增量資金,利用企業現有存量資產的投資。
投資資本回報率(年平均凈收益/投資資本)標准,根據具體情況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況,如對企業具有戰略意義,投資資本回報率不符合標準的投資項目由董事會專項審議決策。
三、管理職責 企業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是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管理的決策參謀部門和檢查監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財務部門:負責對我方出資的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按對外投資計劃籌措和撥付資金;負責對外投資協議、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關財務會計條款的審查;負責回收對外投資收益;負責股權處置過程中的帳務處理。

Ⅸ 什麼叫管理股權

國有股權是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的統稱。所謂「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向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所謂「國有法人股」,是國家直接投資設立的國有企業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制企業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因該股份屬法人股性質且持股單位系國有性質,故稱國有法人股。這種以持股人的所有制性質確定股權性質的做法,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了許多「特色」和後遺症,引起了各種爭論。本文並不對這些爭論進行評價,而是基於國有股權大量存在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現實,來研究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法律問題。 在中國的經濟成份中,雖然民有(民營)經濟正逐步發展壯大,但國有成份佔有相當比例。迄今為止,國有經濟仍然是影響中國經濟生活的最重要因素[1].在這個意義上,民有(民營)公司是無法與國有企業(公司)抗衡的。而在現代企業制度下,國有企業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2].具體到國有企業(公司)的運營方面,則體現為國有股權的管理。[3]所以,研究國有股權的管理問題,是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但是,我國國有股權的研究多表現為經濟學的研究,比如國有股減持的價格問題、國有股流通問題等等。法律上如何研究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這也涉及若干問題,從宏觀的國有股權管理體制到微觀的國有股權權利義務構成,從國有股權取得到國有股權轉讓等等均需研究。本文僅從基礎性的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問題和國有股權取得問題做了法律上的探討,並就實務中出現的若干問題提出了粗淺的認識。 一、國有股權管理機構及其職能 (一)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的確定 國有股權管理問題,首先涉及的是其管理機構。根據現行的法律規范,國有股權管理機構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2003年5月27日國務院第378號令)第六條規定,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級人民政府,分別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企業國有資產較少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單獨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4] 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與我國目前的政治經濟體制是相適應的。黨的十六大所提出的深化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在法律層面要求,國家要制定法律法規,以建立中央政府和省、市(地)兩級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在機構改革層面要求,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保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省、市(地)兩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設立和運行能夠自上而下依法有序進行,以推動機構改革的順利進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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