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做股權轉讓
⑴ 法院執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法院執行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流程是:1、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給債權人或第三人;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執行,書面通知上市公司限期辦理相關的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三十七條 公開發行的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轉讓。
第三十八條 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第三十九條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⑵ 法院將如何認定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性質的股權轉讓協議
法院觀點:1.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實際目的是為了受讓部分土地使用權,而補充協議書中有關保留部分土地使用權的約定應屬本次股權轉讓的 核心條款,不能成為相對獨立的合同無效部分,該約定應導致股權轉讓合同書及補充協議書整體無效。
2.有限責任制度的實質是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在公司經營期間,公司注冊資本構成公司對外信譽的重要基礎,是公司舉債和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保證。但是,股東出資到位後,公司是以其全部資 產而非注冊資本清償債務。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全部應屬於公司的資 產,而補充協議書中約定將部分土地使用權保留給第三人,並將其產權登記在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會造成公司可以用於履行債務的財產減少,從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違背了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關於公司股東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 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規定,
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股權轉讓有有什麼規定的
股權轉讓合同的解除權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無效。合同解除的權利屬於形成權,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該權利應當在一定合理期間內行使,並且該權利的行使屬於典型的商事行為,對於合理期間的認定應當比通常的民事行為更加嚴格,未在合理期限內行使,解除權失效。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於合同解除持有異議的,應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起訴的,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⑷ 最高人民法院股權轉讓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執行機構及其職責
1.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執行機構,專門負責執行工作。
2.
執行機構負責執行下列生效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3.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裁定,由審理案件的審判庭負責執行。
4.
人民法庭審結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負責執行。其中復雜、疑難或被執行人不在本法院轄區的案件,由執行機構負責執行。
5.
執行程序中重大事項的辦理,應由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並報經院長批准。
6.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條的規定對仲裁裁決是否有不予執行事由進行審查的,應組成合議庭進行。
7.
執行機構應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音像設備和警械用具等,以保障及時有效地履行職責。
8.
執行人員執行公務時,應向有關人員出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著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
執行公務證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
9.
上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本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
二、執行管轄
10.
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11.
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12.
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
⑸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股權轉讓不
強制執行轉讓股權的方式:1、強制股東抽回出資來抵償債務;2、取消公司設立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東出資用來償債;3、執行股東股權的收益來償債;4、強制股東轉讓出自來償債。強制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用於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⑹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有何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司法對於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規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否則無法轉讓。該法定形式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次在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的公司的股東有一個優先購買權,這個優先權
,其他股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只有當其它的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該股東才能對外轉讓該權利。
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有何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20號)
第二條 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
第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第六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第七條 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