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結構包括什麼
『壹』 股權結構有哪幾大分類
股權結構的分類有三種:
1、一元股權結構
一元股權架構這種是指股權的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均一體化。
2、二元股權結構
二元股權架構是指股權在股權比例、表決權(投票權)、分紅權之間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將股東權利進行分離設計。
3、4X4股權結構
4X4股權架構這就是在二元股權架構的基礎上,將公司的股東分為四個類型,創始人、合夥人、員工、投資人,針對他們的權利進行整體性安排,以實現前面提到的五大目標。
拓展資料
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
一、股權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東持股比例。從這個意義上講,股權結構有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二、股權構成
即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集團分別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
(資料來源:股權結構——網路)
『貳』 股權結構有哪幾種類型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一般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第一是指股權集中度,從這方面可將股權結構分為三種類型:一是股權高度集中,絕對控股股東一般擁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二是股權高度分散,公司沒有大股東,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本完全分離、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擁有較大的相對控股股東,同時還擁有其他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第二是指股權構成,在我國,就是指國家股東、法人股東以及社會公眾股東的持股比例。從理論上講,股權結構可以按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收益索取權的分布狀況與匹配方式來進行分類。從這個角度,股權結構可以被區分為控制權不可競爭和控制權可競爭的股權結構兩種類型。
『叄』 股權結構是什麼
你好,股權結構指的就是股份制公司中各種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和它們之間的相互關系。通常來講股權結構有兩層含義:首先是前五大股東的持股比例,這個比例可以體現公司股權的集中度;然後是各個不同背景的股東分別持有多少股份,也就是國家、法人、社會公眾各持有多少股份,這能反應股權的構成成分。
股權結構的形成決定了企業的類型,股權結構中各部分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受到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全球化的沖擊。隨著全球網路的形成和新型企業的出現,技術和知識在企業股權結構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社會的發展最終會由「資本僱傭勞動」走向「勞動僱傭資本」。
股權結構是可以變動的,但是變動的內在動力是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生產方式的變化,選擇好適合企業發展的股權結構對企業來說具有深遠意義。
股權結構類型:
【1】一元股權結構:在這種構架下股東持有的股權比例和投票權以及分紅權是一體化的。一元股權是最簡單的股權結構,所有股東的權利都是根據股權比例而定,但是需要重點避免公司僵局的問題,也就是不同方案支持率相同的情況。
【2】二元股權結構:股權在股權比例和投票權以及分紅權之間做出不等比例的安排,將股東權利進行分離設計,適合那些需要將分紅權給某些合夥人,但將決策權給創始人的情況。
【3】4X4股權結構:將公司的股東分為創始人、合夥人、員工、投資人四個類型,針對他們的權利分別進行整體性安排。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肆』 股權結構是什麼意思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
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六條
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伍』 股權結構有哪些分類
股權結構分類有:
1、股權高度集中,控股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2、股權高度分散,單個股東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3、股權相對集中,大股東所持股份比例在10%與50%之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