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
❶ 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如何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
❷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怎麼確定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范圍:
①企業能夠對被投資的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②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核算的范圍:
①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其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②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占股權的20%-50%)的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其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其中,投資企業直接擁有被投資單位20%以下的表決權資本,屬無控制情況,符合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核算的第二種情況。所以,甲公司對乙公司應採用成本核算長期股權投資。
參考資料: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 東奧
❸ 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三種情況:
同一控制企業合並:最終控制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非同一控制企業合並:付出對價的公允。
重大影響權益法核算:付出對價公允以及相關審計咨詢費等稅費之和,若大於應享有被投資企業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不調整。小於的,按照所佔份額調增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同時確認營業外收入。
❹ 長期股權投資 怎麼確認投資成本
每筆投資款項由投資人賬戶直接打入公司公賬,以公司出具的驗資報告為准。合計所有投資款即為投資總成本。
❺ 長期股權投資入賬價值如何確認
初始投資成本就是為取得投資而發生的成本,它不僅僅發生在企業合並中,也會發生在非企業合並中。
入賬價值就是確認投資的入賬金額,比如長期股權投資來講的入賬價值就是初始確認的時候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成本的金額。
合並成本專指為企業合並發生的成本,也可以理解為是企業合並中的初始投資成本,但是不一定等於入賬價值,比如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它的入賬價值是享有的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的份額,而合並成本是為企業合並付出的現金和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
❻ 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應當如何確認
對於權益法核算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等於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加上直接相關費用確認。
對於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初始投資成本等於占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相對於最終控制方而言的賬面價值的份額為基礎確認。
對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初始投資成本等於付出對價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
❼ 如何確定長期股權投資
(1)騰訊眾創空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以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投資入賬成本;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並以合並成本為投資入賬成本,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合並成本,應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和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3)非企業合並方式下支付現金方式的投資以支付的購買價款為初始投資成本,發行權益性證券方式的投資按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交換方式取得的按照非貨幣性交換原則確認初始投資成本,確定完上述初始投資成本後,如果是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以初始投資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小於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的以享有被投資方所有者權益份額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如果是採用成本法核算的就按照初始投資成本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
❽ 在不同情況下如何確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成本確認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成本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確認
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的成本,是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不包括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所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
第二種情況:權益法下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確認
權益法下,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投資企業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其差額視為商譽。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投資企業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營業外收入,同時調整增加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❾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時間是怎樣的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時間有五個條件,當這五個條件全都滿足時,便可以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這五個條件分別為:
1、公司內部股東大會已經批准;
2、需要外部審批的已經得到外部的審核同意;
3、已經履行了財產交割手續;
4、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款項,或者說後續支付款項沒有障礙;
5、已經實質控制了公司。
❿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的條件是什麼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的條件具體為:
1、企業合並合同經股東大會等內部權力機構通過;
2、按照規定,合並事項需要經過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已獲得相關部門的批准;
3、參與合並各方已辦理了必要的財產權交接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採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