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池應該如何設置
『壹』 期權池怎麼設置
一般而言,每一輪融資時,新投資人都會要求公司重新設立一個期權池。
期權池產生的方式,一般由之前的持股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共同稀釋,新投資人的股份不參與稀釋。
上一輪融資時設立的期權池,如果在下一輪融資時還沒有分配完,就按照比例稀釋到下一輪,成為下一輪的期權池。如果其規模還不夠滿足下一輪融資對期權池的要求,則讓原有持股方再共同稀釋,直至達到要求。如果其規模已超過下一輪融資對期權池的要求,則原有持股方可選擇將超出部分發放給員工。
『貳』 給員工的期權池如何設計和分配
網上有一些相關的資料,我以前看到過,你可以搜一下。 我簡單說下我以前學到的員工期權激勵的設計方法。
1、先分析下公司的性質,人才因素能佔到公司比重的多少。 比如研發型的公司,特別是互聯網方面研發方面的公司,人才是以公司的重中之重, 員工期權池要大一些,20%至35%之間來定吧,但最好別超過30%,為後邊的融資留下空間。 如果是生產型的企業,公司的設備渠道等更重要,期權池就要小一些合理,因為人才不是企業的重點,少了誰都一樣。
2、期權池定好總比例後,再估計下公司末來一段的發展,未來需要分期權的員工人數,以及未來可能需要新增的重要員工等(也不一定規劃的特別遠,一般以公司基本從初創型變成有一定贏利能力,股權變得有真實價值的時間點為宜)。
3、再細分下,具體哪個部門,或哪個重要的崗位總比例多少,最好再留一點靈活調整的比例,然後給現有的員工,以及末來將有的員工都標定一個重要人才系數,每個人的期權=總期權池*個人系數/總人員系數。
4、末來新員工分配期權時,要考慮此崗位原本設計的期權比例,以及此崗位現設置人員和當初設計時是否增加了,以及公司總價值是增加了多少。 舉例,研發部一級員工原來設定為5人,現在設定為10人,公司估值也比最初增加了1倍。 原來設定的研發一級員工,期權為0.4%,現在新入職的員工應當0.4%/2/2,為0.1%。
以上,只是大體的一點原則,只供參考,網上有很多很詳細合理的設計和分配製度,去找下吧。
『叄』 什麼是股權池,期權池
權是擁有未來一段時間後(或一段時間內)行使某種行為的權利(比如按約定價格購買股權,按約定價格出售商品),而且可以由擁有者決定是否行使這個權利。
股權是證明擁有者擁有對某個資產獲得經營收益、對經營決定進行表決的權利。
『肆』 股權結構怎麼設置會更好
這個的話,我還是建議你找找專業的公司來做的吧,畢竟像是艾德權程的這種的合作的都是一線的品牌,設置也會更加合理的
『伍』 期權池如何設置
不僅讓你明白看漲期權的原理!同時也明白了這兩年炒房團們是如何把我們的房價炒起來的。
答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期權的概念吧!
期權,是一種選擇權力!即買方可以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者特定時間內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某種標的物的權利!並且買方可以在規定的時間里根據市場狀況選擇買或者不買、賣或者不賣!既可以行使這個權力,也可以放棄這個權力。而期權的賣出者則負有相應的義務,在期權買方行使他的權利時,賣方必須按照指定的價格買入或者賣出。
看漲期權是期權基本類型之一。簡單說就是期權的買方看好某支標的未來價格要上漲,,就向賣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期權費用,便擁有了在合約有效期內按照執行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一定數量標的資產的權力。
看不懂?沒關系!看下面的例子吧。
小明是一個熱衷炒房的人!成天尋找熱門樓盤投資。
某天,他看上位於A、B兩個區兩個個開發商樓盤賣價100萬的房子!兩個區正在傳聞說市政府可能要搬遷至某一區附近的消息,並且還要修地鐵!見超級購物中心等等!小明很看好這兩個樓盤未來的升值空間,當即和兩個開放商簽訂了一種」神奇的購房合同「!合同內容規定,小明在一年之內隨時可以以100萬的價格來買這所房子,但是,當天必須先交5萬塊錢保證金。如果一年到期,小明沒有買這所房子,5萬塊錢歸開發商,合同作廢。如果一年之內小明來買這所房子,需要額外交100萬。
轉眼間,一年過去大半時間,市政府搬遷到了A區,地鐵也開工修建。小明的房子漲到了150萬!開發商捂盤惜售!很多聞訊而來買房的人搶也買不到。小明很開心的轉手以150萬的價格把房子賣給了某個購房者。
而處在B區開發商的樓盤因為市政府沒有落地,房子降價也不好賣。合同約定一年的時間很快到了。房價也沒有起色,小明直接和開發商解除了合同。
小明以上兩個樓盤的投資經歷中,只不過分別以5萬元錢做權利保證金,就達到了投資的目的,最後凈賺40萬!
據說,這段時間小明一直沒有閑著,已經投資了很多樓盤,用的都是這種方法!
據說有的樓盤附近要建亞洲最大的機場!有的要建設全國最大的服裝批發市場!有的要修高鐵!有的要開奧運會。。。
小明的投資方式在他們炒房圈子裡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他們稱之為「壓房」!!!
『陸』 預留股權池,如何分紅
預留股權池的分紅是這樣分的,股權的分紅,是按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東名冊進行分配。可以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者認繳比例來分配利潤。
1.預留股權池優勢
第一個:可以起到延期激勵的作用。股份預留是一種對企業的高科技技術人員以及業績突出等工作人員的長期激勵方式,可以說股份預留是一種准股權激勵的行為。第二個:為企業發展留住人才。人才是企業最寶貴的財富,預留股權池可以在不損害或減少創始人股權的提前下充分留住外聘人員或內部人才。第三個:可以完善企業激勵機制。預留股權的獎勵體系對於完善企業的激勵機制起到重要的作用,因為企業的發展是不斷變化的,因此企業的激勵機制也應該是動態的,對未來引進的新人才預定激勵方案,以應對人才的不斷流動和更新。
2.什麼是分紅
一旦企業獲得利潤,就會有分紅。分紅是股份公司在贏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投資者的紅利。是上市公司對股東的投資回報。分紅是將當年的收益,在按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等項目後向股東發放,是股東收益的一種方式。通常股東得到分紅後會繼續投資該企業達到復利的作用。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紅,而優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利潤時才能分配紅利。分紅有紅利再投資和現金分紅兩種方式,這兩種分紅方式的差別是,一個是單利增值,而紅利再投資是復利增值。所以大多數客戶比較喜歡選擇紅利再投資的方式。
總之,企業進行分紅籌劃的注意事項還是很多的。只有注意了這些事項才能夠將這份工作做好。大家可以要注意一下。
『柒』 股權池是什麼
1、股權池是指在一個公司里,為了使公司發展更加長久,也為了穩定員工的凝聚力等,把公司的股份按照不同的職務、工齡等標准,分散到各個員工上,分到股權的不僅僅是公司高層,公司基層人員也可以享有公司的股權。
2、越早進公司的員工,可能拿到的股份越大,因為池子里的股份較大。一般來說,大部分公司會採取這種做法:前10個員工一共獲得10%股份,之後的20個員工一共獲得5%股份,再之後的50個員工一共拿5%股份。當然前期加入的員工風險更多,而且一般薪水也比較低。後進來的員工工作會相對穩定。
『捌』 如何設置期權池
一、期權的含義:
員工期權計劃(Employee Stock Option Program),英文簡稱 ESOP,是將部分股份提前留出,用於激勵員工(包括創始人自己、高管、骨幹、普通員工),是初創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Equity Incentive Plan)最普通採用的形式,在歐美等國家被認為是驅動初創企業發展必要的關鍵要素之一。
中國公司法框架下股權必須與注冊資本對應,因而無法預留股權。靈活的做法:
1、創始人代持。設立公司時由創始人多持有部分股權(對應於期權池),公司、創始人、員工三方簽訂合同,行權時由創始人向員工以約定價格轉讓。
2、員工持股公司。員工通過持股公司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可避免員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權帶來的一些不便。中國上市前一般採用這個做法。
3、虛擬股票。在公司內部建立特殊的賬冊,員工按照在該賬冊上虛擬出來的股票享有相應的分紅或增值權益。華為的做法。
九、注意事項:
1)不能口頭承諾。
2)應與員工充分溝通,保障計劃涉及的信息公開透明,使其對自己的權益有合理判斷及預期。
『玖』 股權如何調整
現行《企業破產法》第85條、第87條規定,重整程序中可調整出資人權益,出資人組表決未通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相關調整「公平、公正」的,可以裁定予以批准。若股權已出質,調整股權勢必影響到質權人的權利。當前在處理已出質股權調整問題時,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傾向於以取得質權人的同意為原則。質權人不予配合時,整個重整計劃的執行往往由此陷入尷尬境地。
有人認為,股權質權是出質人和質權人在股權上設定的負擔。重整程序中,股權質權人既不是債權人,也不是出資人,包含出資人權益調整內容的重整計劃對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股權質權解除或消滅後,方可調整債權人企業的股權,前一項法律事實是後一項法律行為合法有效的前提。依照《物權法》,股東轉讓其已出質股權,必須取得質權人的同意,否則應予賠償,亦為此理。《企業破產法》規定,重整程序中調整出資人權益,若不符合出資人真實意思表示,則應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質權人對股權享有質權請求權,其利益應依物權法受到保護,才符合企業破產法中「公平、公正」要求之本義。因此在重整中涉及調整出資人權益的,應先期或同時按調整出資人權益的規則調整股權質權,質權人對股權質權調整方案擁有表決權,質權人反對調整的,人民法院可依「公平、公正」審查予以批准。
筆者認為,現行《企業破產法》未為股權質權人設置相關表決和審查程序,若在司法實踐中增設此等程序,與股權調整的法律性質和功能不協調,不符合調整股權即隱含實現股權質權這一法律事實及消滅股權質權這一法律後果,也有悖法治原則。
解決調整重整企業已出質股權這一問題的關鍵在於正確認識重整程序中股權調整與股權質權變動之間的關系。首先應將股權法定調整與意定轉讓予以區分。在價值取向上,前者突出程序公正與效率,後者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已出質股權協議轉讓時,為防止出質人和股權受讓人串通,故要求轉讓前應取得質權人的同意,以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企業破產法規定的股權調整與屬於法定調整,重整程序中多方利益相互制衡,為此又設置了相應的司法審查程序,符合程序公正、效率優先原則,足以保護質權人的利益,質權人並無介入的必要。
其次應將股權調整與實現股權質權統一起來。重整程序中的股權調整,具有強制執行程序的屬性。附於股權上的質權作為擔保物權,因股權被執行(調整)而同時得到實現並因此消滅;股權調整所得,應優先清償質權人。即便股權調整對價為零、質權人不予接受,也不影響消滅股權質權這一法律後果的發生。質權人因股權價值嚴重貶損而遭受不當損失,不是重整程序中對股權所作調整所致,法律另外設有救濟途徑,不宜在重整程序中處理。
筆者建議,重整受理法院在制訂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前,可召開聽證會以聽取各方包括質權人的意見,為質權人反映訴求搭建平台。在製作相關法律文書時,一並明確出資人權益調整、股權質權因此得到實現而發生變動等事項,以便於有關部門辦理股權質權注銷和股權變更等相關登記手續,確保出資人權益調整方案順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