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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如何認定

發布時間: 2022-02-21 00:36:26

1. 未上市股權轉讓為合法的股權交易行為怎樣判定

判定未上市股權轉讓為合法的股權交易行為的標准如下:
1、標的企業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標的股權權屬明確且為發起人既有股份而非新發股份;
3、中介機構為依法設立的產權經紀公司;
4、標的股權最終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所完成交易結果。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
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 股權激勵的股權類型如何確定

股權激勵對象的確定: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2、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
3、但獨立董事等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八條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3. 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界定

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性的認定: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有效。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 股權轉讓協議出具後如何認定其有效

認定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要看協議的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協議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不違背公序良俗;以及協議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關於股權轉讓協議,應如何區分和認定

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
股權置換的雙方必須履行各自公司的董事會批准程序及必要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以及國有資產的評估和審批程序。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股權置換時應當遵守相關的程序,使得股權置換順利進行,實現雙方的目的。
股權置換的法律性質是代物清償,代物清償契約為實踐合同,其生效以當事人實際履行為條件,當事人一方必須履行實際交付代償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消滅原有債務的法律效果。

當一方當事人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履行了合同義務,而另一方沒有履行時,可以認為該股權置換協議不生效,雙方之間形成股權轉讓的法律關系,已履行義務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支付對價。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消滅的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合同解除;

債務相互抵銷;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債權人免除債務;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6. 從法律層面上如何認定股份、股權、股本的定義

您好!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參與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
股份:簡單的說就是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若乾等額份數,這些份數就是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股本:股東持有股票的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稱為股本,股本應等於公司的注冊資本。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7. 公司股權性質如何界定

如果說D公司里 C公司是第一大股東的話, 那麼D公司應該也屬於中外合資的企業

8. 股權價值如何認定

主要有評估公司評估來定啊!

股權評估

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價值評估方法

①收益現值法,用收益現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預期獲利能力和適當的折現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並以此評定重估價值。
②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該項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變化、成新率等因素,評定重估價值;或者根據資產的使用期限,考慮資產功能變化等因素重新確定成新率,評定重估價值。
③現行市價法,用現行市價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參照相同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評定重估價值。
④清算價格法,用清算價格法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可變現的價值,評定重估價值。
股權轉讓價格評估方法

股權轉讓價格應該以該股權的市場價值作為基準。

公司價值估算的基本方法:
1、比較法(可比公司法、可比市場法):
2、以資產市場價值為依據的估值方法:典型的房地產企業經常用的重估凈資產法;
3 、以企業未來贏利折現為依據的評估方法:是目前價值評估的基本和最主流方法。具體來說有:股權自由現金流量(FCFE)、公司自由現金流(FCFF)、經濟增加值(EVA)、調整現值法(APV)、三階段股利折現模型(DDM)等。以上估值的基本原理都是基本一致的,即通過一定的處理方法把企業或股權的未來贏利折現。其中公司自由現金流量法(FCFF)、經濟增加值(EVA)模型應用最廣,也被認為是目前最合理有效的,而且可操作性很強的估值方法。

公司價值估算方法的選擇,決定著本公司與PE合作之時的股份比例。

公司的價值是由市場對其收益資本化後得到的資本化價值來反映的。市盈率反映的是投資者將為公司的盈利能力支付多少資金。一般來說,在一個成熟的市場氛圍里,一個具有增長前景的公司,其市盈率一定較高;反之,一個前途暗淡的公司,其市盈率必定較低。按照經濟學原理,一項資產的價值應該是該資產的預期收益的現值或預期收益的資本化。所以,對該股權資產的定價,採取市盈率定價法計算的結果能夠真實體現出其的價值。

9. 關於股權轉讓時間的認定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繳納總體上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一類是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所以企業應在收到股權轉讓款之後預繳稅款,並在年終進行清算匯繳。個人持有的股權轉讓涉及的所得稅繳納,主要依據國稅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

具體有: 第二章 股權轉讓收入的確認

第七條 股權轉讓收入是指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獲得的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轉讓方取得與股權轉讓相關的各種款項,包括違約金、補償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項、資產、權益等,均應當並入股權轉讓收入。

第九條 納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滿足約定條件後取得的後續收入,應當作為股權轉讓收入。

第十條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凈資產核定法股權轉讓收入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上一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此次股權轉讓收入。

(二)類比法

1.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企業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稅務機關採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存在困難的,

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權原值的確認

第十五條個人轉讓股權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以現金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按照稅務機關認可或核定的投資入股時非貨幣性資產價格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三)通過無償讓渡方式取得股權,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的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四)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

利潤轉增股本,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轉增額和相關稅費之和確認其新轉增股本的股權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股權原值。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人已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股權轉讓收入並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該股權受讓人的股權原值以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稅費與股權轉讓人被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認。

第十七條 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准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

第十八條 對個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納稅申報的時間: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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