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股權沒有報稅票怎麼評估
1. 法院執行財產評估規定2016年1月實施,拍賣股權,雙方同意的價值,法院是否准許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已於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拍賣、變賣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帳戶。
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 股權轉讓所得沒有申報能定性為偷稅嗎
一、股權轉讓不申報納稅。
按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權轉讓(不包括國家暫免徵稅的個人股東轉讓上市公司的股權)所得,應按「轉讓財產所得」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大多數納稅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比較陌生。另外,由於個人股權轉讓的偶發性和隱秘性,以及稅務征管部門日常監管缺位,許多個人股權轉讓者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更有甚者在
股權轉讓後,直接逃離本地,惡意偷逃稅款。
二、股權轉讓故意隱瞞真實成交價格。
股權轉讓真實成交價與合同價背離,是當前個人股權轉讓的一個特點,從稅務稽查部門對個人股權轉讓稽查的反饋信息看,大多數企業的股權轉讓合同反映的都是平價轉讓股權,即當初投資多少,合同價就是多少。
三、股權轉讓隱瞞非貨幣性收入。
採用股權轉讓收到的貨幣資金計入合同,其他非貨幣性補償收入未申報納稅。
四、股權回購少計應稅收入。
股權回購,是股份制企業為了增強對企業的控制權,減少現金分紅壓力或為了符合企業上市條件等採取回購原股東所持有股份,是個人股權轉讓的一種較特殊形式。
1、資本公積部分形成的每股收益,從收購價扣除,少計應稅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隨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進行了相應的補充明,「國稅發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需征稅,專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作為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包括企業接受捐贈、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資產評估增值等形成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此可見,非上市公司形成資本公積無論轉增股本還是作價轉讓,都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企業以誤讀稅收政策為幌子,偷逃國家稅款。
2、股權回購過程中支付的其他對價未計入股權轉讓收入。
股權回購除應支付每股收益的現金對價外,企業為了更快地實現回購計劃,往往採取多種形式的對價補償,來實現回購,目前較為普遍的形式是支付補償利息。如上述案例中,該企業按股權原值支付5年的補償利息,但是企業將這塊補償計入財務費用,未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3. 公司法拍取得的資產沒有發票怎麼入賬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各項財產物資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按照歷史成本記賬的會計原則,企業在持續經營的情況下,一般不能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調賬,否則,由於計量基礎的不一致,不同會計期間產生的利潤將沒有可比性,容易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及其他報表使用者,從而影響他們的決策。除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外,一般不能按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資產的賬面價值。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行為的增多,資產評估事項也越來越多,企業在進行公司制改制、購買股權、企業兼並、資產置換、以非現金資產抵債、以非現金資產投資、債轉股、企業清算、增資擴股、將資產抵押、質押或擔保、公司制企業變更、法人股拍賣等往往都需要進行資產評估,但國家規定的可以調整賬面價值的事項僅限於下列兩種情況:
一是國有企業按照《公司法》規定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規定,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資產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企業相應資產的原賬面價值;二是企業兼並,也就是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如果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則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整有關資產的賬面價值,如果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被購買企業各項資產評估後的價值入賬。
這兩種情況之所以可以調賬是因為改組後的企業和被兼並但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均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相當於一個新企業的開始;而整體兼並不再保留法人資格的企業相當於兼並企業買進了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應當按被兼並企業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
借:固定資產(增值部分)
貸:資本公積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適用稅率)
4. 法院拍賣股權如何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早就明確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5. 法院執行強制拍賣股權相關問題,感謝您!
股權拍賣必須經報紙公布,這一點拍賣公司會替你准備,不用擔心,他們有自己的程序。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很大區別,上市公司的可以面向社會無限制拍賣,不需要事先通知其他股東;而非上市公司需要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情況下有優先購買權。
6. 法院進行拍賣一家企業45%的股權 法院評估的結果是負值-29萬,無價值。請問如果我拍下這45%的股
要看你自己的公司與這家企業有沒有什麼聯系,這家企業的銷售渠道是否完整,人員配置是否完全,這些隱形價值並不被法院計算在內的。所以拍賣下來,償還完債務以後,一般都還是會賺到的。
7. 通過法院拍賣的股權怎樣在工商過戶
可以持全套拍賣文件直接到工商局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工商局需要法院提供配合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股權具有一定人身屬性,獲得拍賣的股權和實際取得股東權利存在差異。如果拍賣股權系少部分股權,控股股東可通過控制公司經營排斥競拍人行使股東權利,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沒有控股股東的同意,除上市公司外,特別是有限公司的少數股權獲得保障非常艱難。
8. 股權轉讓土地沒有發票,但是有法院判決書,可不可以進土地增值稅土地成本
法院判決書可以作為土地成本和來源依據,但還需以契稅上載明的金額作為原始憑證,並作為以後成本扣除的依據。
9. 法院對有限責任公司得股權執行必須對股權進行評估么
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可見 如果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可以不經過評估程序。
法院拍賣被執行的股權時,要對股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四條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拓展資料:企業股權怎麼評估?
企業股權價值評估方法:
1. 收益現值法,收益現值是根據被評估資產合理的獲利能力和折現率來評估價值的;
2. 現行市價法是用市場參考價來評定重估價值的;
3. 重置成本法是根據該項資產重置成本減去重置成本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考慮各項功能變化重新評定估值,或根據資產的使用年限來重新評定;
4. 清算價格法應當根據企業清算時其資產變現的價值評定;股權轉讓價格應該以該股權的市場價值作為其准。
股權具有哪些特點?
1. 第一,股權是股東基於其出資行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權利,股東享有的與出資行為無關的民事權利不屬於股權。
2. 第二,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
3. 第三,股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我國通說認為股權包括公益權和自益權兩項權能,股東的自益權是指股東基於自身利益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股權轉讓請求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
4. 第四,股權具有可分割性。股東在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可以全部轉讓,也可部分轉讓。在股東部分轉讓股權時,原有的股東與新加入的股東各自享有獨立的股權。
5. 第五,股權具有可轉讓性。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轉讓對象上受其他股東意思限制而已,並非不可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對有特殊身份的股東,對其持股時間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轉讓的。
10. 法院拍賣完股權怎樣查詢購買者
根據你的表述:
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查詢:
關於股權通過拍賣途徑發生持有人變更後,需要同時在單位注冊的工商局進行變更,所以,拍賣結束後,你只需要去單位注冊地的工商局查詢即可。
另外,咱們國家現在實行企業信息公開,所以你也可以通過網路在國家企業信息網查詢。
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