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雙重股權制度
Ⅰ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這種股權結構有哪些優勢
在當今兩權分離的背景下,作為處理兩權之間關系手段的雙重股權結構應運而生。雙重股權結構主要出現在家族企業及壟斷企業,集中體現在某些特定行業,如媒體類行業、新興科技類行業,是由少數人(主要是創始人)控制大部分表決權的一種股權架構。本文通過對雙重股權結構產生的原因進行論述,深入分析了該種股權架構的優缺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雙重股權結構的發展前景。
對於雙重股權結構,人們的態度可謂褒貶不一。投票權的集中一方面有利於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防止惡意收購,有利於公司的長期發展,但另一方面,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少數人掌握又會引發一系列的管理問題。主要的管理問題有以下三點:第一,投資者幾乎不能影響企業管理層及其決策,使得監督形同虛設,一旦公司運作出現問題,股東們除了拋售自己的股票別無選擇。而且經理層的在職消費問題在這一股權結構下也很峻,他們會利用職位便利浪費大量現金流,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Ⅱ 雙重股權結構的定義
雙重股權結構(Dual Share Class )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而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於同股同權的制度,騰訊眾創空間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擁有更多的決策權。
Ⅲ 雙重股權結構的介紹
雙重股權結構(Dual Share Class )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而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於同股同權的制度,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擁有更多的決策權。
Ⅳ 什麼叫雙重股權制度
舉個例子啊!看看。
四月份Google宣布今年將上市,一些投資者注意到此次發行中還會涉及到一些優級股份,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司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
內部人員所持有的B股每股都擁有10票的投票權,而向公眾發售的普通股A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力 - 大約600家實行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都是遵從這一投票分配權比例的。那些最大的公司如伯克夏漢威(Berkshire Hathaway Inc.,)、維亞康姆公司(Viacom Inc., )、康卡斯特公司(Comcast Corp.,)、考克斯通訊公司(Cox Communications Inc.)和哥倫比亞醫院(Columbia Hospital Corp.),它們的優級股份就是為了給予特定股東對投票的控制權,在大多數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這些股份是不能進行公開交易的。長期以來股東一直對雙重股權體系感到不滿,原因是它打破了一股一票的准則。
單元股權結構公司中,他們內部人員的股權和投票權是直接相關聯的,很難說哪一方更具優勢,或者不同等級的內部人員對公司的所有權會如何影響到公司的結果。但在一個雙重股權結構的公司里,所有權股本和投票控制權並不一定直接關聯。一個主管人員可能擁有大量的普通A股所有權,但是同時只有很少的投票權,原因是B股在其他人的手裡。 或者他擁有很多的B股和很少的A股,有很大的控制權,但是只有少得可憐的經濟所有權。研究所有權和控制權的不同組合可以告訴我們每種組合是如何影響公司的結果。
Ⅳ 什麼是雙重股權結構它有什麼特點嗎
雙重股權結構這個是在現代公司管理裡面所出現的一個新的制度,因為現在的公司它有很多的股東,需要進行各種各樣的融資,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新的股東加入,但是公司的管理者為了讓自身有較高的對公司管理的許可權,所以推出這種雙重股權結構。
但是這個股權結構它也有一些問題,因為管理者他本身佔有高投票權,其他的股東不能夠在股東大會上給他投票限制,比如說雖然我有10%的股權,但是我有決策權,你其他人掌握90%的股權,你直接縮減10%啊。那你只有9%的投票權,我比所有人都高,所以我就是公司的獨裁管理者,我說怎麼管理就怎麼管理,我說現金去哪那就去哪,如果我有很好的能力,那公司可能賺錢,但如果我能力有問題或者投資出了一些錯誤,虧損也會十分嚴重。
Ⅵ 阿里的雙重股權是什麼意思
雙重股權制,在持股數量相同的情況下,基於持股等級的差異,部分股東可獲得更多的投票權。與通常的一元制股權中一股一票、股東投票權一致的公司表決結構不同。
Ⅶ 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和雙重股權結構的區別
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
1.阿里巴巴合夥人共有28名成員,包括22名阿里巴巴集團的管理層和6名關聯公司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層。其中馬雲和蔡崇信為永久合夥人,其餘合夥人為暫時合夥人,其任期與任職相關,即在阿里巴巴集團公司或關聯公司任職時,是合夥人;一旦離開,即從阿里巴巴合夥人中「退休」。合夥人的人數無最終限制。
2、阿里巴巴每年選一次新合夥人。新合夥人要獲得四分之三以上的現任合夥人同意才能當選。合夥人投票實行一人一票。
3、新合夥人需要滿足在阿里巴巴或關聯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對公司發展有積極的貢獻;高度認同公司文化,願意為公司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等條件。
4、擔任合夥人期間,每個合夥人都必須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
5、合夥人的權力包括董事提名權和獎金分配權。阿里巴巴合夥人有權提名阿里巴巴過半數董事,提名董事需經股東會投票過半數支持方可生效。如果股東反對合夥人任何一名提名人選,合夥人毋須股東投票,可指派另外一人選成為「過渡董事」,任期一年。
雙重股權結構:
雙重股權結構是指將公司的股票分高(superior)、低(inferior)兩種投票權。高投票權的股票每股具有2至10票的投票權,主要由高級管理者所持有。低投票權股票的投票權只佔高投票權股票的10%或1%,有的甚至沒有投票權,由一般股東持有。作為補償,高投票權的股票其股利低,不準或規定一定年限,一般3年後才可轉成低投票權股票,因此流通性較差,而且投票權僅限管理者使用。
Ⅷ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Ⅸ 雙重股權制度的弊端
權結構制度的優勢和弊端. [關鍵詞]雙重股權結構 公司價值 代理成本 股權結構是損害還是提升了股東價值一直是理論界和實踐領域爭論的焦點.一種觀點認為 內部股東的投票權超...
Ⅹ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復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台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規定,而在我國,股份種類採用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得實行非法定的股份種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起步較晚、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立法部門擔心一放就亂的局面、無法對廣大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與其他股東達成類似Facebook中的投票權協議(voting agreement)安排,進而獲得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增強自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其他股東的單方授權委託,而授權股東是可以隨時撤銷該委託的。因此,該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
(三)控制董事會
對公司的控制權,除了體現在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投票權外,還體現在對公司董事會席位的控制上。由於股東大會一般僅就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職權等實際上由董事會行使。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這些職權涉及公司經營決策、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公司的控制,必然要體現在對董事會的控制上。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職權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來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選聘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有較大的空間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的提名及選聘程序上設置條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權,從而獲得對董事人選的控制;但是,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很難設置條件對董事提名進行控制,因為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董事人選提名應以股東大會提案名義提出,而有權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限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雖然該制度主要是用來保障小股東所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董事,但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此機制確保獲得一定的董事會席位。
(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