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如何舉報糾紛
❶ 股權糾紛爭議七年,遇到股份合同糾紛怎麼辦
在實踐中,股份合同糾紛主要有股權回購糾紛、股權代持糾紛、股權轉讓糾紛等。股權回購的條件不限於公司法第74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資合作協議中約定回購的條件。但回購條件及承諾必須清晰而明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更不屬於格式條款,不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實踐中,很多股權回購條款被法院撤銷或確認無效的不在少數,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回購的條款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審判要求,還有一部分需要原因是回購條件的舉證原因導致回購條款無法被法院支持。股權代持大多是實際出資人出於規避人數、身份、保密要求等因素的考慮而採取的規避手段和救濟措施。以股東身份的規避為例,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任職的公務人員、軍人、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境外投資者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員從事對外投資時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司法實踐中,法院認可一般情況下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性,但如果代持行為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強制性規定則該協議將被視作無效。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對外投資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股份合同糾紛屬於比較專業的法律糾紛,精通該類糾紛的律師不多,北京那邊有一個律師一個是孫輝,上海這邊有一個律師,叫徐寶同律師,他們兩個基本上是國內處理股份合同糾紛比較頂尖,也比較專業的律師了。我們老闆之前投資了一家公司,因為股權糾紛咨詢了了很多律師,也給很多「號稱」是專業合同糾紛律師的人打過交道。一路走來,還是深有體會的。那些經常吹噓上海第一大所,與某某領導有關系的,基本都是不幹實事的律師。律師都是掛靠在律所的,律所根本就不幹涉律師怎麼做案子的,所以,律所大不大給你企業的買賣合同糾紛沒有半毛錢關系,不要為這些所謂的律師的豪華裝修的辦公環境買單。那些吹噓與法院領導關系好的律師,更不要相信了。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哪怕法院院長是他親弟弟,院長會為了你的一個買賣合同糾紛丟掉頭上的烏紗帽嗎?他會讓他親弟弟為了一點錢破壞原則嗎?顯然不會的。上海的法制很透明,不要為這些所謂的關系買單。找個能潛心研究你案件的,靠譜的律師才是你應該考慮的。
❷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處理比較有效
(一) 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二)調解。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
(五)訴訟。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官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❸ 股權爭議糾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於《公司法》的相關范疇。
一、出資證明書: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若能夠證明其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則可確認其股東資格。」您需要提交出資證明書,證明您向該公司出資真實存在;
二、股權轉讓協議:若涉及股權轉讓糾紛,您需要出具股權轉讓協議。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您好,根據您的提問,這屬於《公司法》的相關范疇。
一、出資證明書: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3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若能夠證明其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則可確認其股東資格。」您需要提交出資證明書,證明您向該公司出資真實存在;
二、股權轉讓協議:若涉及股權轉讓糾紛,您需要出具股權轉讓協議。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故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是您合法獲得股權的依據。若轉讓協議違反公司章程或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則轉讓協議可能被撤銷。
三、股東名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出現股權爭議糾紛後,需要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可依據該股東名冊進行證明。
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記類文書:根據《公司法》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記載股東身份及股東權利義務的文件,在股權轉讓糾紛中您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主張自己的權利。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故有效的股權轉讓協議是您合法獲得股權的依據。若轉讓協議違反公司章程或侵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則轉讓協議可能被撤銷。
三、股東名冊: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出現股權爭議糾紛後,需要證明自己股東身份的,可依據該股東名冊進行證明。
公司章程等公司登記類文書:根據《公司法》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是記載股東身份及股東權利義務的文件,在股權轉讓糾紛中您可以根據公司章程主張自己的權利。
❹ 股權轉讓糾紛如何維權
1.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按照合同規定處理。如規定有仲裁機構仲裁,應按規定申請仲裁;如規定由法院判決,就應依法向法院申訴。
❺ 股權轉讓糾紛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
股權轉讓糾紛起訴書必須符合一般民事起訴書的基本要求:首先必須有明確的被告人。這里的清晰度是能夠確定的。其次要求必須明確。對於股權轉讓糾紛,其實質是股權買賣合同糾紛。最後可以根據訴訟需要將涉案公司列為第三人,因為在轉讓過程中會有公司合作或參與的痕跡,有利於法院查明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❻ 股權糾紛怎麼處理
股東發生糾紛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按照公司章程處理,公司章程沒有規定的,可以通過仲裁協議進行仲裁,或協商一致申請第三方依法進行調解,仍無法處理糾紛的,應當向法院起訴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二十一
262.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63.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264.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265.股東出資糾紛
266.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267.股東知情權糾紛
268.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269.股權轉讓糾紛
270.公司決議糾紛
❼ 股東發生糾紛怎麼處理
當股東之間出現糾紛時,有多種糾紛解決方式。首先可以協商解決。當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
發生股東糾紛,首先要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沒有約定,則按照公司法規定處理,公司法的規定也沒有,那就按照合同法來,但是很多公司開始的時候,幾個人股權均分,為了保證每個股東利益,利潤分紅均分,但是無意中把經營權也分了下去,公司後期發展成熟,如果在經營戰略方面發生分歧幾個人無法敲定,則很可能出現公司僵局,只有通過訴訟甚至解散公司解決糾紛。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❽ 股權糾紛案件涉及到什麼部門
股東糾紛案屬於人民法院處理。股東糾紛案屬於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因股東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