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如何處置股權
1. 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退夥,其股權如何處置
是的按股權轉讓處置。
2. 合夥人走了,股權該怎麼收回
主要是看你們之間合夥協議的條款。
其次可以看股權比例。
3. 合夥人退出團隊,他持有的股權該怎麼處理
按法規 股權無法退出 只能轉讓 你可以收購他的那部分股權 或者他退出 但是依然算股東 只是不參與管理
4. 合夥人退出,股權該如何分配
從這個案例看,乙方股權轉讓,轉讓份額為30%,受讓方為甲和丙,受讓兩方的股份比為50:20。
除《公司章程》有約定之外,其他情況下,先是各受讓方的受讓意願,而且就這個案例,甲和丙的受讓比不會是1:1,即平分乙的股份。
要麼是甲方回購,最終股權比例甲:丙=8:2;要麼按5:2受讓乙方的30%股份,最終股權比例甲:丙=5:2;
當然,如果甲方不願意受讓股份,而由丙全額受讓,則甲:丙=1:1;
若甲和丙均不願受讓股份,或其他第四方(丁)遠高於甲、丙願意接受的價格購買乙方股份,則乙可將股份受讓給丁,最終股權比例甲:丁:丙=5:3:2;
5. 合夥人離職 股權及期權怎麼收回
退出的合夥人的股權回購方式只能通過提前約定的退出,退出時公司可以按照當時公司的估值對合夥人手裡的股權進行回購,回購的價格可以按照當時公司估值的價格適當溢價。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他們通常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6. 合夥人解散怎麼處理股權問題
關於盈利或虧損後如何處理股權關系 應事先在公司章程或協議中有好規定,針對各種原因的退股因事先有所規定
如果沒有相關規定
那麼現在就是看3人之間能否和平處理此事
原資產50萬
現資產25萬,25包括了實物設備嗎
現在退股只能從現有資產(現金和實物總計)中按原先的比例退回現金或實物
可以在附件中規定,如果公司獲得盈利可以在盈利後補償另外的損失
7. 合夥人股權如何分配
合夥人股權比例分配的考慮因素:
在預留股權後,剩餘的基本上就是合夥人可以分配的股權。關於分配比例,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
1、出資。如果所有合夥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資,各方資源優勢基本相當的,則直接可以按出資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夥人出資,則應取得比沒有出資的合夥人相對多的股權。
2、項目的ceo應取得相對多的股權。因為ceo是合夥事業的靈魂,對公司負有更多的擔當。只有ceo取得相對多數的股權,才有利於創業項目的決策和執行。
3、綜合評估每個合夥人的優勢。比 如,有些項目的啟動,不需要太多資金,而是依賴某位合夥人的專利;有些項目需要創意,產品僅是技術實現;對於具體情況,相應資源提供者,應佔有相對多的股權。
4、科學評估每位合夥人在初創過程中各個階段的作用。創業項目的啟動、測試、推出等各個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不一樣,股權安排應充分考慮不同階段每個合夥人的作用,以充分調動每位合夥人的積極性。
5、必須要有明顯的股權梯次,絕對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個合夥人,最為科學的比例結構是5:3:2。
以上講的是原則,但其實是可以用量化的方式,折算出大致的股權比例。具體方法,囿於篇幅,不作詳細說明,有具體需要的,另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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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合夥人發生意外股權怎麼處理
意外到什麼程度。如果死亡的話,其家人是有繼承權力的,但可以約定你進行回購,讓其股權變現支付給其家人,不幹涉你公司經營,或者讓其轉讓給你的新合作夥伴。
9. 合夥人退股一般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
作為公司的合法股東,想要退出了,可以考慮轉讓自己的股權,以此來退出公司的管理以及經營的權益,根據情況分析,可以分兩種,一種是公司內部股權轉讓,一種是轉讓給外部人士。內部的比較好解決,只要公司股東之間進行協商就可以,外部的就比較麻煩點了,需要通知公司的全部股東,以及需要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才可以,而這其中,又有很多的規定以及程序。如果因為公司不打算繼續經營,而公司的股東以及董事都也不打算繼續了,那麼就可以考慮走公司注銷流程,這樣可以很好按照程序,解除一個後續的事情,不過注銷手續有點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