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如何剝離
1. 股權退出方式
幾種常見的股權退出方式:
1、IPO退出:
IPO,即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2、並購退出: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退出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3、借殼上市: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4、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公開掛牌轉讓等。
5、股權回購: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和股東回購兩種,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通常選擇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
6、公司清算:
這是投資人最不願看到的退出方式,如果選擇此種方式退出的,說明投資是失敗的,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
拓展資料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
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
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
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2. 企業資產如何進行合理的剝離
資產剝離是指在企業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將原企業中不屬於擬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從原有的企業賬目中分離出去的行為。剝離並非是企業經營失敗的標志,它是企業發展戰略的合理選擇。企業通過剝離不適於企業長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部門、產品生產線或單項資產,可使資源集中於經營重點,從而更具有競爭力。同時剝離還可以使企業資產獲得更有效的配置、提高企業資產的質量和資本的市場價值。
司法實踐中應區分以下幾種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1、對於剝離企業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新企業無償使用原企業財產,使原企業已成為「空殼」的,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對於因原企業的債務而引起的訴訟的,應將原企業和剝離後企業列為共同被告,並由二者共同承擔。
2、對於剝離企業採取租賃形式有償使用原企業財產的,在處理債務問題時,原則上應將老企業和剝離後企業列為共同被告,並共同承擔債務。但這種形式的剝離所採取的財產有償利用形式,是以新企業支付老企業退休工人工資為前提的,並且剝離的企業一般都有重新搞活的希望,現行的剝離企業大部分都採取這種方式,因此從審判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出發,審判實踐中,在依據有關法律確認原企業和剝離企業共同負擔債務的同時,應採取對新企業慎用財產保全,促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達成分期償還的調解協議等措施,以保證剝離企業擁有寬松的生存空間和喘息機會,通過提高經濟效益使其增強履行債務的能力,以保護更多債權人的利益。
3、剝離企業採取銀行轉貸有償購買原企業財產,並辦理了國有資產劃撥手續或其他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應確認新企業有償取得了老企業財產所有權,剝離企業具備了獨立財產的法人構成要件,視為成立新的法人,剝離後企業按照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對原企業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4、實踐中還有一種近似於企業分立的情況,在剝離經營中也有體現,就是老企業拿出一部分資產作為成立新企業的投資,老企業與新企業間存在一種隸屬或投資控股關系。這是一種企業為了擴大再生產的需要而進行的經營行為,投資成立的新企業具備獨立主體資格,只要在工商部門取得法人資格,那麼就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根據有關規定(省高院《關於經濟審判中若干適用法律疑難問題的解答》第4條),新企業不應承擔老企業的債務。但對於老企業將超過50%的財產作為投資的,使原企業基本屬於「空殼」狀態的,應認定原企業以逃避債務為目的非法轉移財產,對老企業債務則應由新企業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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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系統公有制的股權剝離」是什麼意思,通俗些,謝謝!
就是國家股權賣給私人,脫離國有制。
4. 但又不想收購公司股權,如何把土地從公司剝離出來
可以走資產收購方式,雙方對擬定收購的資產進行法律盡職調查,進行專項評估,然後可以辦理資產轉讓手續。
5. 如何把一個集團(國有獨資)全資子公司剝離出集團,
只能申請全資子公司破產或者變賣,但是這樣做,中央一查就是違法的。建議你咨詢國務院國資委部門,由他們來處理。
6. 股權投票權分離方式
股權與投票權分離不違法的。例如,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人員基數很大,范圍更廣、持有份額零散,一般只享有收益權,而不享有表決、投票等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司合並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7. 股權退出方式有哪些
先回答下
股權退出是什麼?
股權退出是股權投資管理的最後一步,也是判定投資成敗與否的重要指標。大體是指投資者出售其持有的權益資本以收回投資,同時實現投資收益的一個重要過程,這通常是在投資機構或個人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比較成熟之後。
那麼股權退出一共有幾種方式呢?
它通常有以下七種退出方式,即股權轉讓,新三板退出,IPO,清算,借殼上市,回購以及並購退出。
目前較為常見的退出方式就是新三板退出、並購、回購、IPO等。其中股權轉讓是一種快速的退出方式,而新三板退出則成為了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新三板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之下,目前越來越壯大。2015年股權投資機構新三板退出貢獻了接近50%的退出案例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