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股權如何分割
⑴ 簡述農村集體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原則和具體操作辦法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4-30
⑵ 農民專業合作社如何進行股金分紅
合作社之所以要實行股金分紅,主要原因有:第一,合作社成員的經濟實力不同,或者由於其他因素,導致有的出資多,有的出資少,有的甚至沒有出資。第二,在成員出資不同和合作社的發展又需要大量資金的情況下,為了更好地籌集到合作社發展所需要的資金,適當按照出資進行盈餘分配,可以使出資多的成員獲得較多的盈餘,從而實現鼓勵成員出資,壯大合作社資金實力的目的。第三,在實行按交易量(額)返還為主的前提下,同時實行按股金分紅為輔,這可以充分兼顧各方利益,在堅持合作社價值觀和原則、增強合作社的凝聚力和活力的同時,又可以解決出資人(包括公司、大戶)的利益,並增強合作社籌集資金的能力。
某成員所得出資收入=合作社出資分配總額×某成員出資額÷合作社所有成員出資額
需要指出的是,成員出資包括以下三項:一是成員直接出資額;二是公積金份額;三是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數額。也就是說,成員出資不只是入社時的初次出資。
⑶ 農村股權證怎麼分紅
【法律分析】
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是股東享有股權收益分配的依據。股東遵照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迅速騰空有關條款,享有眾多創造權利,承擔義務。股權可以繼承、轉讓和贈與,但不得退股提現。股權證書不準作為其他證書使用空間,遺失需及時報失,並申請補辦手續。股份經濟合作社在年終分配時應兼顧國家、合作社和股東三者關系,編制財務決算,搞好收益分配。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證是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後,由股份經濟合作社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明確其在集體資產中所佔份額的證明,改革後的集體所有制性質不變、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功能不變。股份經濟合作社在有凈收益的前提下,按規定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福利費用後,經股東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可實行按股分紅。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⑷ 農業合作社股份佔比
農村合作社股份比例,是按照農村合作社章程約定的股份比例而劃分的。農村合作社股份比例劃分,在合作社章程中已經約定,章程就是規范股權利潤分配的法律文件。
農村合作社的股份。要通過每個合作社的成員所佔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在這分配的過程中,無需考慮每個社員之間對合作社的貢獻大小。因為這個合作社的成員之間,有可能會有工資的,但是在股份分配的過程當中,是根據每年農村合作社所取得的利潤,按股權比例進行分配的。
農民專業合作社股權介紹:
農民專業合作社基本股是指將本村的集體資產進行股份制改造,集體保留一定份額(具體比例需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剩餘份額量化到本村的每個農戶,這就構成本村的集體資產,本村的稅源。一方面盤活本村閑置資產,另一方面將農戶個體和集體的利益緊密地連接於一體。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旅遊公司、合作社商鋪、農家樂等不同行業領域的市場主體互相持有股份。共同交叉股村民可以自主選擇自己要入股的店鋪,入股的村民范圍包括但不限於本村的各類經營戶。
村裡的個體經營戶由於所處的地理位置和所掌握的資源具有不均等性等原因,從而導致收入高低不均的現實,這種情況下就很有必要將盈利高的商戶發展提高為合作社。
⑸ 現在我開一個合作社股份怎麼分配
按合作社成員的出資額佔比進行分配
⑹ 合作社如何分立
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成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行為。根據形式不同,分立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創設式分立,即解散原社,將其分設為兩個以上的新社。二是存續式分立,即對原社予以留存,而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幾部分分立出去組成一個或幾個新社的情形。因分立注銷原社的,其權利應由分立後的各社承擔。存續式合作社的分立,其權利義務關系則應以分立合同的約定或者章程的規定由留存或新社承繼。
為了確保成員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合作社分立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這些程序主要包括:
(1)通過分立決議。合作社的分立必須經成員大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至於合作社分立的議案,可以由理事會主動提出,也可以由一定比例的成員申請理事會提出。
(2)訂立分立協議。分立各方必須簽訂分立協議,就成員安排、分立形式、財產分割方案、債權債務承繼方案、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以及分立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分立協議應當自分立各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分立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分立協議生效後,原合作社即應編制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並經審計部門審計確認。這些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及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備置於合作社,以供成員及其債權人查閱。
(4)通知債權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四十條規定,合作社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並應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社的分立一般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分立前債務的承擔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按約定辦理。債權人與分立的合作社就債權清償問題達成書面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二是承擔連帶責任。合作社分立前未與債權人就清償債務問題達成書面協議的,分立後的合作社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分立後的任何一方請求自己的債權,要求履行債務。被請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種非法定的理由拒絕履行償還義務。否則,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訴。
(5)實施分立。分立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並不等於合作社已經分立。分立各方必須通過實施特定的分立行為,方能完成分立。在存續分立中,新設合作社應當推選專人起草合作社章程,召開創立大會;原合作社也應當迅速召開分立後的成員大會,報告分立事項,有修改合作社章程必要的,應當進行修改。新設合作社創立大會與原合作社成員大會後,分立各方應當被視為已經分立。原合作社應當按照分立協議約定向新設合作社交付財產,並辦理債權債務承繼手續。需要進行財產登記的,新設合作社成立後應及時辦理登記手續。在新設分立中,各新設合作社應當推選專人起草合作社章程,召開創立大會,創立大會後,分立各方應當被視為已經分立。新設各合作社也應當按照分立協議約定,對原合作社財產進行分割,並辦理債權債務承繼手續,需要進行財產登記的,新設合作社成立後應當及時辦理財產登記手續。
(6)分立登記。合作社分立後,應當及時申請登記。這里所說登記包括三種情況:其一,分立後存續的原合作社,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其二,分立後消滅的原合作社,應當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其三,分立後新設的合作社,應當申請辦理設立登記。
⑺ 合作社股東如何退股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退夥時分割的合夥財產,應當包括合夥時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的債權和債務,入伙的原物退夥時原則上應予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
法律分析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相關的合夥人要退股的,應確定相關轉讓的股份數量和轉讓金額,雙方同意後,才可以辦理這類股權的轉讓,新股東進入公司後,不得危害公司的合法權益,按照公司的規定和公司章程進行運作這類公司,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五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
⑻ 農村合作社股權分配
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成員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比如很多地方現在正在推行的土地經營權入股,也就是土地入股。假如當地一畝地流轉價格為800元,土地入股後,給農民的土地價格為400元/畝,另算股份,農戶年底可以獲得分紅。比如還有的合作社是以農機、大棚入股等。
⑼ 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股權佔比分配規章制度
摘要 親很高興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