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賣出
⑴ 非上市小企業股權怎樣掛牌出售
根據《公司法》規定,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依據《公司法》第138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但國務院目前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因國務院目前尚未規定其他方式,實踐中很多企業選擇了協議轉讓。《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但股份公司並沒有這樣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資合性,公司股份的轉讓不涉及人合因素,也不影響公司資本的確定性。
⑵ 購買了上市公司股權結果上市公司沒有上市,那麼你購買的股權怎麼處理
如果有人願意接手,可以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或者繼續持有,相當於投資一個公司。
⑶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程序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辦理股東工商變更登記、
⑷ 待上市企業的股權如何轉讓
企業所說的封盤期不能動指的是什麼呢?它未上市是沒有封盤期的,這個企業的回答有點不負責任,如果它還未上市你只能是通過一些比較積聚這方面信息的網站或是委託你當時介入投資的中介公司給你協議轉讓,這是投資股權的一個風險,未上市前的流通性差。
其實你可以再分析一下你所投的企業,看有必要持有么,因為作為企業來說,做上市的工作也要經歷很多的波折,如果真的是一家優質的企業,那它上市是遲早的事,股權投資是個中長期投資,也最能體現一個投資者的心態。
⑸ 還沒上市的股權如何分配
由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所佔的比例很高,政府自然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它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維護自身的利益。
從以上的分析可知,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股利政策的制定產生著深刻的影響,特殊的股權結構必然會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行為呈現出中國特色。(1)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表現為二元結構,就在國內上市的公司而言,主要分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流通股又稱為公眾股,是一種可以在市場中流通的股份,但所佔的比例相當低。在非流通股中,又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內部職工股、轉配股。而國家股、法人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由於其所佔的份額較大,容易造成國有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絕對控股地位,從而會制訂出有利於自身利益的股利分配政策。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容易使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成為某些具有控股股權股東的股利政策,中小投資者的回報很難得到保證。筆者認為,在所考察的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時,基本上是從控股股東的角度來考慮。從不分配股利到其後的熱衷於分發現金股利,都是由大股東一手操縱。雖然近年來上市公司普遍出現 「派現熱」,但這一熱潮可能並未真正惠澤中小投資者,主要表現在股票的換手率方面。我國股票市場的股票換手率極高,約達到200%左右,而美國只有67%。也就是說盡管上市公司提高了派現的比例,但流通股股東仍熱衷於股票的短期買賣價差。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成為了「大股東」、「控股股東」的股利政策。證券監管部門要求上市公司提高派現水平的目的在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減少資本市場的投機行為,但從股票的換手率來看,中小投資者並不買帳,市場上「投機風」依然強勁,中小投資者的埋怨並未消失。(2)由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特別?�夜?所佔的比例很高,政府自然就是上市公司的最大股東,它必須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維護自身的利益。但另一方面,政府又是市場的監管者(由中國證監會代為行使這項權力),為了使資本市場規范運行,它必須對資本市場進行必要的干預。在政府既充當市場管理者又充當市場參與者的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不可避免地帶有行政干預的痕跡。根據實證分析(李常青,2001),1999年以前,我國上市公司不分配的現象逐年增多,且分配時多以送股和轉增股本為主,派現的比例較少。而本文的實證研究表明,在1999年後,公司則多傾向於派現,不分配的比例有所降低,送股和轉增股本處於次要的地位。分析股利政策的前後變化原因,筆者認為,並非是因為上市公司的業績提高了,很大部分的原因在於監管部門的政策限制和期間輿論的監督。「跟著政策走」、「跟著輿論走」是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為的一大特色。
⑹ 股份公司沒有上市也可以發行股票嗎如果可以,那 他的股票是通過什麼渠道進行交易的呢謝謝~
非上市公司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和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能發行股票,不能在證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如果其股票不是公開發行的話,那麼其股票是不能再證交所交易的,一般可以再銀行、證券公司交易,甚至可以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如果是公開發行,那麼其股票在證交所之外的市場交易;統稱為場外交易市場;一般指證券公司、銀行等。
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公司本身就必須發行股票,不存在轉為股份制企業的問題。只有有限責任公司要發行股票的話才有轉成股份制公司的必要。有限責任公司轉換為股份制公司,依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上市的是股份公司,但不是所有的股份公司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要5000萬以上資產並且3年以上盈利,還需要證監會批准,才能上市!發行股票不得低於總股本得20%!
一個公司的股票上市能使其原先資本產生數十倍甚至上百上千被的溢價率,正所謂是麻雀變鳳凰。所以如果能拿到代表初始資本的「原始股」確實是件好事。現在A股市場最害怕的「大小非」多是這些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
(6)沒有上市公司股權如何賣出擴展閱讀:
一般來說呀,公司上市發行股票有以下幾個基本要求: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千人千股),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股本總額超過4億元的,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比例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⑺ 沒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買賣股票嗎
不可以,股票都沒有發行,怎麼買賣。裡面的股權是可以交易的,相當於買到原始股了。
⑻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怎麼轉讓
一般設立公司時會有公司章程,規定現有股東有優先購買權,所以可以協商轉讓,也可委託法院進行公開拍賣(要進行資產評估),公開拍賣時現有股東也享有優先購買權。
⑼ 公司沒有上市期權的股票該怎麼賣出
公司沒上市,期權是有用的。期權所具有的價值仍然為其持有人所擁有,只是期權不能向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樣在證券交易所等場所交易,不能公開進行交易和流通變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
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⑽ 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需要繳稅嗎怎麼計算
需要繳稅,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繳稅。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不是經營行為,不繳納營業稅,法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要繳納印花稅。
一、股權轉讓不繳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所以貴公司股東轉讓持有的貴公司股權,不需要繳納營業稅。這主要基於以下原因:屬於金融商品的買賣行為才納入營業稅的徵收范圍,而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構成金融商品,不屬於能夠在市場上流通的有價證券,並且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是可以隨意流通的,發生轉讓需要履行民法上規定的一系列要件,因此,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營業稅中所稱的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二、法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轉讓財產收入為企業所得稅為應稅收入,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所以,法人股東的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原始投資成本後作為財產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48號,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納稅。《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按照上述規定,自然人股東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減去原始投資金額後,依照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自然人轉讓股權,是由股權受讓方向其支付所得,所以股權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時負有代扣代繳義務,而被轉讓股權的企業並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的規定,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所以,股權轉讓交易完成後,自然人股東繳納個稅後,被轉讓股權的企業才能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四、股權轉讓合同繳納印花稅
企業股權轉讓行為,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進一步明確,"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所以股權轉讓雙方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要按照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