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股東轉讓股權為什麼
1. 如何理解股權的強制執行,其轉讓有什麼特別限制
您好,股權的強制執行是股權轉讓的一種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執行程序,依據債權人的申請,在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時,以拍賣、變賣或其他方式,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股權的一種強制性轉讓措施。
股權的強制執行轉讓有哪些特別限制: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司法對於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規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否則無法轉讓,該法定形式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次在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的公司的股東有一個優先購買權,這個優先權其他股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只有當其它的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該股東才能對外轉讓該權利。由此可知,因股權強制執行引起的股權轉讓,除應符合一般股權轉讓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一)要有強制執行的依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依據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及其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上列執行依據應當具有給付內容,否則不應作為強制執行股權的依據,不能擴大解釋。
(二)執行時履行通知義務。保護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只有其他股東依法放棄了優先購買權的,才可強制執行轉讓。
(三)股權強制執行的范圍應限於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數額及執行費用,當股權價值大於執行數額時,僅能執行相應的部分股權,而不能就全部股權予以強制執行轉讓,原股東對所剩下的股權,仍然享有股東的權利。
以上就是有關股權的強制執行、股權強制執行轉讓特別限制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幫您解決您的問題。
2.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有何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20號)
第二條 被執行人是公司股東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權,不得直接執行公司的財產。
第五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以其價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凍結。股權價額無法確定的,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申請凍結的比例或者數量進行凍結。
第六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股權,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送達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股權凍結自在公示系統公示時發生法律效力。多個人民法院凍結同一股權的,以在公示系統先辦理公示的為在先凍結。
第七條 被執行人就被凍結股權所作的轉讓、出質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
3. 人民法院如何強制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權
法律分析: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由五十個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全部責任的經濟組織。
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1)強制轉讓:人民法院依照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20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2)轉讓股權的程序: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4. 什麼情況下,人民法院會強制轉讓股東股權
一、因拒絕履行股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義務;
二、股東因其個人債務被強制執行其股權。
5. 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股東能否轉讓股權
法院可以按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強制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 股東的股份遭法院強制執行是什麼意思
股東如果是被執行人,他的股份可以被法院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51.對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對被執行人預期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收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到期後人民法院可從有關企業中提取,並出具提取收據。
52.對被執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憑證(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並強制被執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也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將股票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
53.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被凍結投資權益或股權的轉移手續,不得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被執行人不得自行轉讓。
54.被執行人在其獨資開辦的法人企業中擁有的投資權益被凍結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轉讓,以轉讓所得清償其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並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於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55.對被執行人在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在徵得合資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的批准後,可以對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予以轉讓。如果被執行人除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股權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又不同意轉讓的,可以直接強制轉讓被執行人的股權,但應當保護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56.有關企業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凍結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支付股息或紅利,或擅自為被執行人辦理已凍結股權的轉移手續,造成已轉移的財產無法追回的,應當在所支付的股息或紅利或轉移的股權價值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7. 法院可否按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呢
法律分析:強制執行股權的方式為以下四種:1、強制股東抽回出資來抵償債務;2、取消公司設立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東出資用來償債;
3、執行股東股權的收益來償債;4、強制股東轉讓出自來償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8.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轉讓有何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從上述法條來看,公司法對於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規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經其他半數以上股東的同意,否則無法轉讓。該法定形式是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次在股東欲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的公司的股東有一個優先購買權,這個優先權
,其他股東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只有當其它的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後,該股東才能對外轉讓該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