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未成熟的股權
① 請問什麼是股權成熟期該怎麼理解4年股權成熟期
股權成熟期就是創始人在剛開始分配股票的時候,有四年的股權成熟期。如果這四年中,創始人有離職的情況。那麼創始人的股票就得用最低的價格賣給公司。這項規定是為了防止創始人等轉移公司的股權,是一種保護公司的行為。
所有的初創的公司,老闆都會給員工畫大餅。盼望著員工能夠拚死拼活的干。然後說到時候給員工分紅。可是到時候上市了,老闆的腰包鼓了。四年一到,人家套現走了。就剩下一臉懵的普通員工。所以普通的員工還是非常辛苦的。我們不要對老闆抱走什麼幻想。開多少工資,辦多少事。額外的工作要拒絕。
② 隱名股東離職時轉讓未成熟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
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並未被記載為股東的人。很多人認為,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出了錢,可以依據其出資,直接行使股東權利。這種看法是十分錯誤的,忽視了公司的對外公示性。作為隱名股東要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該從對內和對外兩個方面來進行。從對內方面來說,只要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隱名出資協議或代持股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該協議對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來說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關於投資權益的歸屬等方面的約定,就應當依照約定來履行。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隱名股東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也是會支持的。因此,在必須採用代為持股的方式成立公司時,隱名股東一定要與名義股東簽訂書面的協議,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的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可以以此作為依據。同時,也應保留出資憑證等能證明自己實際出資的證據。從對外方面來說,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和性,且對外具有公示性。若隱名股東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否則,是無法公司變更登記的,無法成為對外公示的股東的。所以,隱名股東在選擇合作夥伴時一定要慎重,選擇比較可靠的人作為股東一起設立公司,這樣一旦與名義股東發生糾紛時,可以在其他股東同意下,直接變更為顯名股東,並進而直接主張股東權利。以上信息為律師港灣內容。
③ 今天公司說給我10%股份,4年成熟期,我不是很懂這個,請問專業人士一下,能用通俗易懂或生動的描述讓
創業投資模式是「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註:廣義之「力」)」模式。對於早期天使項目,通常投資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資金,創始人不出錢或少出錢。創始人主要的出資方式是服務期限,以服務期限換取創業公司的股權。如果創始人在約定的服務期限(通常約定為4年)前離職,由於創始人取得股權的對價(即服務期限)未完全到位,通常會約定公司可以名義對價回購未成熟的股權。這種安排,既考慮了投資人與創始股東的利益平衡,對其他創始股東也是公允的(比如,如果主要創始股東持股70%,干滿一年就離職。如果沒有約定公司名義對價回購制度,其他繼續留下來創業的創始股東吭哧吭哧為離職的股東打工,有失公允)。
「因個人原因不能履行職責」,主要指創始股東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形。
④ 股權成熟期是什麼意思如何理解
股權成熟期是指創始人的股權在四年內到期,每年25%。如果創始人離職或被解聘,未到期股權將以1元或最低價格轉讓給投資者和其他創始人。股權到期可以防止創始人突然離開公司,帶走大部分股權。企業成立時,所有合夥人只分配股權選擇權,並以一定方式逐漸“成熟”。股權的成熟部分可以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合夥人在成熟期中途離開,不完全的股權可以由公司免費收回或以很低的價格收回。
日常激勵和長期激勵應形成一種組合。每年都可以獲得日常激勵,長期激勵要經過很長時間才能獲得,是有條件的。一般選項也有類似的要求。例如,有年齡要求,規定離開公司後應留下一些選擇權。在一段時間內,員工不能去競爭對手的公司,也不能自己做類似的事情。這也讓員工意識到離開公司是有成本的,長期激勵也有約束。實物股權的長期激勵主要體現在:股權增值。在公司內部,除公司章程等規定外,還可以簽訂協議。由於這些協議的內容在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所以在上市公司股權時,應當不受限制。
⑤ 什麼叫股權成熟機制
股權成熟機制是指:
1、每個創始人在一開始就會獲得屬於他的全部股權。
2、如果創始人中途離開創業企業了,創業企業有權以極低的價格,回購創始人一定的比例的股權。
股權機制:
股權激勵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適的條件下,股權激勵才能發揮其引導經理人長期行為的積極作用。經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股東的長期利益,除了其內在的利益驅動以外,同時受到各種外在機制的影響,經理人的行為最終是其內在利益驅動和外在影響的平衡結果。股權激勵只是各種外在因素的一部分,它的適用需要有各種機制環境的支持,這些機制可以歸納為市場選擇機制、市場評價機制、控制約束機制、綜合激勵機制和政府提供的政策法律環境。
1.市場選擇機制
充分的市場選擇機制可以保證經理人的素質,並對經理人行為產生長期的約束引導作用。以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場選擇的方法確定的經理人,很難與股東的長期利益保持一致,很難使激勵約束機制發揮作用。
2. 市場評價機制
沒有客觀有效的市場評價,很難對公司的價值和經理人的業績作出合理評價。在市場過度操縱、政府的過多干預和社會審計體系不能保證客觀公正的情況下,資本市場是缺乏效率的,很難通過股價來確定公司的長期價值,也就很難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來評價和激勵經理人。
3. 控制約束機制
控制約束機制是對經理人行為的限制,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公司規定、公司控制管理系統。良好的控制約束機制,能防止經理人的不利於公司的行為,保證公司的健康發展。約束機制的作用是激勵機制無法替代的。
4. 綜合激勵機制
綜合激勵機制是通過綜合的手段對經理人行為進行引導,具體包括工資、獎金、股權激勵、晉升、培訓、福利、良好工作環境等。不同的激勵方式其激勵導向和效果是不同的,不同的企業、不同的經理人、不同的環境和不同的業務對應的最佳激勵方法也是不同的。
5. 政策環境
政府有義務通過法律法規、管理制度等形式為各項機制的形成和強化提供政策支持,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不合適的政策將妨礙各種機制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