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代持股權如何分配
『壹』 公司股權分配比例如何規定
《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對於初創企業而言,絕對不能搞股權分配的平均主義。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原始股佔30%;期權池預留30%;員工認購20%;天使投資人佔20%。
股權分配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盡早落地股權分配規則;
2、建立合理股權分配機制;
3、 合夥人的股權代持;
4、股東股權與公司發展綁定;
5、合理設計創始股東或合夥人報酬安排。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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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叄』 公司上市後股權怎麼分配
根據原來持有公司股份的百分比,和上市時新發行股票的多少來決定的;
例如:公司原股本1億股,你持有3000萬股,30%的股份;公司上市時新發行5000萬股;
上市後,你仍然持有3000萬股,但股權變成3000萬/(1億+5000萬)=20%。
(3)中山代持股權如何分配擴展閱讀:
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把股權首先分成兩個類別:資金股權部分、經營管理股權部分,即經濟權和政治權。先把這兩個部分的股權分別確定清楚,不按人的角度,而按這兩個類別的角度分配。
創業企業在投資人進入之前,要對公司股權結構進行規劃,公司創始人要佔絕對控股,持有大於67%公司股權,另外幾個聯合投資人或聯合創始人持公司15%左右的公司股權,另外,有15-20%的股權做為公司核心團隊的股權激勵池,不過這部分股權最好由公司創始人代持,分三年左右實施完成。這個股權結構能保證公司核心團隊的穩定,另外,也比較容易得到投資人的認可。
『肆』 夫妻一方代持公司股權問題如何認定
1、被代持的股權不是名義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上來說,商法 通律師認為:名義股東只是幫助隱名股東管理目標公司的股權,本身並不享有被代持的股權的所有權,而夫妻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本身就是對夫妻自己的財產進行分割,因此無論該代持股權是何時取得的,均不能認定為名義股東的財產而在離婚時主張分割。
2、被代持的股權是否屬於隱名股東的財產,但是是否屬於其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結合婚姻法具體判斷。如果隱名股東辦理婚姻登記前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且實際出資完畢,對於該被代持股權,應該視為該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如果股權代持協議雖然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前簽定的,但是實際出資仍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應該認定為被代持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在辦理婚姻登記後就已經與名義股東實際簽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一般默認為屬於隱名股東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該隱名股東有證據證明其出資款為其個人財產的,仍應該認定其為隱名股東的個人財產。
3、如果夫妻另一方知道有股份讓他人代持,在離婚時想要主張分割,一般需要證明以下幾個事實:(1)存在股權代持情況;(2)代持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3)被代持股權的價值;相關證據材料可以從有效股權代持協議、名義股東的證人證言、隱名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權簽定的股東協議或類似協議(證明事實、結婚證、夫妻之間有關財產情況的約定等准備,對於以電子數據呈現的證據(如網路聊天記錄),建議對其進行證據公證,同時對於網路聊天信息,還需要提交證據證明對方的身份。
4、另外,對於通過離婚分割的被代持股權,如果權利人想要成為公司實際股東,依然需要按照公司對外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不能直接成為公司股東,對於原隱名股東與公司簽定的同意轉讓的相關協議,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否則不及與夫妻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