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Ⅰ 股權轉讓基準日一般是什麼時間
基準日是用於確定交易股權的價值的日期。因為公司經營在股權交易的過程中是不斷變化的,因此需要確定一個基準日作為評估交易股權價值的日期。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Ⅱ 股權轉讓的確認條件有哪些
一是原則上轉讓股權必須簽訂轉讓合同,註明轉讓股權的種類、數量、過戶時間、轉讓款支付辦法和時間、債權債務的處理、法律責任的歸屬等內容。有的民間小企業特別是農民入股的企業,由於多種原因造成個人股權轉讓基本上沒有簽訂合同,而是口頭協議或說說,只要資金過戶了,轉讓便實現。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確認的辦法要麼有人證明,要麼在企業財務處理上有記錄。
二是企業章程改變。按照企業注冊的有關規定,企業股東變化的,要到工商部門作變更登記,沒有變更登記,是沒有法律保障的轉讓。當前民間小企業中,個人股權轉讓存在沒有變更登記的現象,企業章程、工商登記均是原來的,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則責任仍屬原股東。
三是轉讓款已經過戶。過戶的確認,涉及個人所得稅收入實現的確認原則,而這恰恰是個人所得稅法沒有明確的法律缺陷。通常的理解是,除經營所得(即個體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外,個人所得稅其他應稅項目以收付實現制為確認收入的實現與否,但在具體認定上還比較復雜。筆者認為,股權轉讓中,有以下情況的均屬收入的實現,第一是現金的實際轉移,如通過銀行過戶(有銀行過戶憑證),或有人證明的私下現金轉移,或支付原股東應當支付的債務,或幫助原股東購買其所需的財產、物資等。第二是財務賬上有明確的會計記錄且有簽字(分錄、憑證)。當然,款項過戶的方式方法要與合同載明的辦法聯系起來考慮。
上述三個條件均滿足的,應當可以確認為股權轉讓的完成和轉讓者收入的實現並據以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於某一條件未履行完畢,又因執行仲裁或其他原因最終沒有滿足上述三個條件的,不能確認轉讓的完成,也不能確認個人收入的實現。
如能提供詳細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周詳的回答。
Ⅲ 股權轉讓日如何確定
按照法律規定的股權轉讓生效日指股東名字載入公司股東名冊之日。如果再嚴格一點,滿足前面那個,再加上工商變更股東登記之日。看你們合同自己怎麼約定。所以要寫清楚。有些約定,轉讓股款之日也可以的,那樣就可能構成隱名持股。
Ⅳ 股權轉讓購買日確定
一是股權轉讓的有關法定手續。我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公司股權轉讓有關法定手續的規定是:公司股權轉讓應召開股東會進行決議;當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轉讓股份時,必須取得過半數的股東同意;中外合資企業、中...
Ⅳ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日期是股權轉讓基準日還是交割日
長期股權投資確認日期是股權轉讓基準日,這是各方都認可的日期,交割日的遲早,只涉及資產佔用的問題,與產權關系較小。你看呢?
Ⅵ 股權轉讓日怎麼確定
有關股東會決定後,簽署股權轉讓協議當天即可!
Ⅶ 股權轉讓時間要求是
新版《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Ⅷ 審計基準日後股權轉讓的發起人怎麼確定
一、
答:兩種都可以。法無禁止則自由,部門規章或者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是可以的。但要注意,增資或股轉,不要導致實際控制人、重要董監高、主營業務等發生變化,或其他觸及上市紅線的變化,同時要注意程序要完備,股東決議、驗資、定價等等都齊備。
實務中案例也挺多,億緯鋰能、實益達、深圳怡亞通等。皆是在基準日之後、成立日之前發生股權各種變化的。
二、
公司法是說「設立後1年內不得變更」,所以,股權轉讓先要滿足這條;然後,增資是不禁止的,同樣,不要觸及上段提及的紅線。
案例如東興證券,08年股改,11年8月增資擴股,12年5月申報。
三、
報上去之後,根據10年的保代培訓,不要動,除非是判決、繼承等法定事項導致的。
而且,此時增資擴股,還要加審一期,同時,引進新的股東,原則上要撤材料、重新內部決策後申報的(實務中除非是銀行,比如杭州銀行09年為滿足資本充足率引進私募,就不要這么折騰。但,這也是要提前上報會裡面、特批的)
Ⅸ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什麼為准
股權交割日認定是以變更日期為准。股票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日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
股票交割一般有下列交割方式:
1.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後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於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採用此種方式。
2.次日交割
指成交後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3.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採用。
4.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5.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後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6.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後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採用此種交割方式。
股票交割是投資人買賣股票後付清價款與轉交股票的活動。投資者在委託購買股票成交後,應在規定日期限內付清價款並領取股票。同理,賣出股票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股票並領取價款。這是股票買賣過程中的一個必要環節,一個必須履行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