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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股權被盜賣

發布時間: 2022-02-04 06:47:14

⑴ 如何防止股權被惡意拿走

第一種情況不太可能發生,有可能通過增資方式來稀釋你的股權,但你說的「拿走」在現有法律規則內沒有辦法實現;第二種情況確實可能發生,將公司的業務裝入另一個公司。

⑵ 如何防範股權轉讓合同風險,股權轉讓合同應注意什麼

股權轉讓如果僅僅是極少比例的股權交易,不涉及公司控制權轉移的話,不需要考慮太多。如果是控股收購,就需要擬定好協議條款,包括轉讓標的、權屬保證、過戶和交割、過渡期管理、公司治理結構調整、盡職調查、債權債務處置等,結合不同的並購目的,還可能涉及限制競爭、資產剝離等事宜。

⑶ 如何防範股權轉讓中的欺詐風險

1. 股權轉讓糾紛中,受讓方通常考慮以出讓方虛構、隱瞞事實構成欺詐要求撤銷合同,但證明對方存在故意是很苦難的,訴請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2.在訴訟思路上,選擇違約之訴比欺詐之訴更能挽回損失。違約責任是合同交易下提供給守約方最有效的救濟方式。在有防欺詐條款的合同安排下,受讓方只要證明出讓方存在與鑒於條款中的披露內容不一致的情形,就可以出讓方違反合同規定的陳述和保證義務要求其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3.違約之訴需要事先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對相關欺詐條款進行專門設計,具體思路就是:通過設定陳述與保證條款將出讓方的披露義務規定為合同義務;通過設定違約條款,規定出讓方違反陳述與保證義務的違約責任,最終實現以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效地實現對受讓方的救濟。
4.投資公司股權應請專業的律師提供股權轉讓文本,不能為了省去一點律師費而自行在網上下載和修改,這樣做往往留下口袋條款給自己作繭自縛。

⑷ 股權轉讓風險防範如何去做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來說,新《公司法》第3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並應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可見,在有限責任公司,受讓人即使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且合同已經生效,在公司為其履行股東名冊登記變更程序之前,尚不能認定其已取得了股東資格,只有在公司股東名冊變更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之後,新老股東的交替方才在法律上真正完成,並具有了社會公示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有所不同。其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受讓人即取得公司股權,合同當事人為記名股東的,應通知公司辦理股東名冊登記變更。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登記變更手續具有宣示性或對抗性,是受讓人保護自身權利,對抗公司或第三人最有效的手段,實踐中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因為一時的手續繁瑣而不為從而留下隱患。
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還應當注意法律對轉讓主體、內容、程序上的一些規制。如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該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該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除了法律規定之外,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或股份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時,不得違反這些規定。
程序上,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之,股權轉讓是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在進行股權轉讓之前,建議咨詢公司法專業人士,並謹慎行事。

⑸ 怎麼防範股權轉讓風險

對於轉讓方,需要注意的主要是受讓方的支付風險。因此,對受讓方的實力和信用需要採取針對性的調查,採用銀行擔保、擔保公司保函、資產抵押和組合的分期支付方式等手段,均可有效的防範。
同時,轉讓公司股東對受讓股東的個人品行、管理團隊、管理水平、市場競爭力也相當關注。
比較而言,受讓方需要花費更多的精力去防範股權受讓風險。那麼,如何有效防範呢?
股權投資作為一種投資策略,也要遵循《孫子兵法》中的「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不知彼而知己,一勝一負;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的謀略。
(一)知己
知己包括知道自己想要什麼和有什麼樣的能力實現目標。
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要清醒的知道自己要受讓的是怎樣的股權?並且具有完全的支付能力實現股權的受讓,不會因為支付能力而出現違約的情況。
(二)知彼
所謂知彼,主要的應包括對轉讓公司、轉讓股東的全面了解。
對轉讓公司和轉讓股東的調查,應以專業風控律師為主。目前,國內已有專門從事公司法律事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對這一領域有著豐富的經驗和相當的技巧。在股權轉讓前期調查階段,基於對轉讓股東及公司的盡職調查,風控律師可以了解轉讓公司的產權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合同管理、財務、稅收、知識產權、項目投資、融資、勞動人事、重大訴訟等方面以及轉讓股東的個人信用、過往經歷、學識、品行、轉讓原因等,並據此對轉讓的法律風險以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報告。
因此,律師在轉讓風險預警和風險控制中將發揮主力軍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風險,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
同時,風控律師可以參與轉讓方案策劃、全程談判、合同起草、工商變更登記等非訴訟業務,避免因為合同管理而出現二次風險。

⑹ 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有哪些,該怎麼預防

您好!
(一)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很重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綱領,任何經股東會通過並經登記機關備案的章程公司、股東等都必須遵守,與公司章程相抵觸的行為都會被撤銷,股權轉讓協議也不例外。所以在股權轉讓前,受讓方必須要了解公司章程是否作出了與法律不一致的特殊規定,比如有的公司章程禁止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那麼受讓方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進行股權轉讓協商的必要;如果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程序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那麼轉讓方與受讓方也必須遵守。《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規則作出特別約定,以排除《公司法》設置的轉讓規則。因此,在簽訂股東轉讓協議前,切不可想當然,首先應先查看目標公司的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的特殊約定,評估股權轉讓的可行性。
(二)法律的程序性風險要避免
在實務中,轉讓方通常與受讓方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了一致,甚至已支付了股權對價款後,才由轉讓方提請該公司股東會討論,修改公司章程。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因為法律規定股權外部轉讓不管轉讓方持有的股權比例有多大,都需要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一旦達不到這樣的比例,那麼轉讓方、受讓方先前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就會夭折,導致法律上解除協議,雙方返還財產等法律後果。《公司法》規定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根據法條的規定,未經以上程序而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會因在法律程序上的瑕疵而被認為無效或撤消。所以受讓方在購買目標公司股份前應該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讓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所以,受讓方與其讓自己的權益處於不確定狀態,還不如在外部轉讓意向階段督促轉讓方將「股東會討論決定」這一程序前置。轉讓方公司可以先召開股東會,在股東會上明確轉讓方擬出讓的股份份額、價格、對價支付時間等內容,由其他股東充分討論權衡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對目標企業進行全面且充分的事前調查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切勿被一時的利益蒙蔽了雙眼,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使投資人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企業資信等缺乏了解,所以受讓方在受讓股份之前應當對目標公司作全面充分的調查,調查要細化到公司章程、驗資報告、土地房屋等固定資產設定抵押的情況,以及目標公司產品責任事故、最近三年的年度稅務報表、最近三年企業曾經歷過的訴訟、仲裁等情況,以期通過事前調查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受讓人進入公司後的影響和後果,在些基礎上才進一步確定是否受讓該公司的股權。必要時聘請專業的調查機構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財務情況等作盡職調查,評估收購的可能性與可行性。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⑺ 如何規避股權轉讓的法律風險

一、主體資格風險。防範:作為主體資格的盡職調查,主要通過考察目標公司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等注冊文件來了解;
同時還要查證是否有批准文件,批准和授權的內容是否明確、肯定,內容對此次並購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防範:土地與房產的價值主要查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其權利狀況決定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
機器設備要查看其原始采購憑證,扣除適當折舊後,評估其凈值,對於通過融資租賃形式獲得的機械設備,在未付清全款之前,所有權都不歸公司所有。
三、債權債務風險。防範: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應該要求目標公司的股東或者管理層對債權債務、特別是可能有的債權債務做出書面承諾,同時要在股權轉讓合同中劃清雙方責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負債,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均由出讓方承擔。
四、行政司法風險。防範:司法行政風險主要從法院、工商、稅務等行政部門及律師事務所咨詢。
五、轉讓的程序風險。防範:律師在做盡職調查時,可以要求目標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同意出讓方股東出賣其股份的《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應該面簽。
六、其他風險。防範:律師在盡職調查中,補貼要看到原始的正式文件,環保問題要有相關的環評文件,質量和技術監督問題主要看企業的質檢證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
如何在章程中規定限制股權轉讓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⑻ 天使投資人如何防止創始人轉讓股權套現

好問題!一般分成3個大方面吧

  1. 股權鎖定,這個是殺手鐧,我的錢投進來,你的股權就要鎖定,一般創始人股權鎖定期要在4年左右,假如你有80%的公司股份,好,我進來之後,鎖你4年,也就是說每年你只有20%解鎖,到第四年終結,你才有80%的股份

  2. 股份轉讓鎖定,這個是合同規定,也就是雙方要談的,一般來說投資方會規定創始人不得將大於n%的股份轉讓同一家出資方

  3. 共同領售權,這條就是創始人套現的時候,投資方跟著賣,你賣多少,我必須跟著賣多少

⑼ 如何避免股權轉讓的三大糾紛

您好,一、忽視股權性質導致協議無效
國有資產(包括國有股權)的轉讓,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四十七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並、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本案中,雖然訴爭股權已經過評估且報國資委備案,但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協議轉讓的以外,國有資產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規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進場交易的目的,在於通過嚴格規范的程序保證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最大限度地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避免損害國家利益。本案中的通過場外拍賣程序轉讓股權,與上述規定不符,故被認定為無效。
二、受讓人主體資格限制導致合同未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本案中的股權轉讓協議,即為需經批准才能生效。而當事人約定的,以王先生之兄的名義持有股份,實際上是掩蓋外國投資者收購境內企業的行為,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故本條約定無效,而當事人在訴訟中均未能辦理批准手續,故王先生要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請求,不能支持。
三、未經股東會批准導致協議未生效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的,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未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未生效。故楊先生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的特點,股東之間具有一定的信任與合作基礎,上述規定,就是維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系的穩定性,同時又保障了股東退出的自由。未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股東與非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不生效。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作出特殊規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
在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協議原則上可以適用合同法調整,與一般的商事合同具有相似性,但也應當注意到,股權轉讓涉及到團體的穩定,應當遵守團體法(公司法)上的特殊規定,尤其是程序性規定。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履行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要求,在協議的具體權利義務設置上,可依據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⑽ 防範股權收購風險的措施有哪些

一、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股權收購實際上是收購一家存續了很久的公司,遠比建立一家新公司復雜得多。為了減少公司收購風險,需要聘請具有知名度的中介機構和精乾的團隊進行盡職調查工作。
作為中介機構,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把關:律師從法律方面把關。律師團隊對公司近3年來已經執行的合同和未執行完畢的合同以及將要簽署的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進行審查,防止出現臨時修改、更換合同等惡意串通事故的發生。
會計師從財務方面把關。會計師團隊可以對近3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執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確定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對或有事項、不良資產、關聯交易等事項進行揭示和披露,特別是會計師和律師合作,對一些重大交易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斷,會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收購風險。
評估師從公司價值方面提供參考依據。精乾的評估師團隊,能夠合理地確認被收購單位的實際價值,作為確認收購成本的重要參考。
重視中介機構提出的各類問題顯示的收購風險。律師、會計師以及評估師會在盡職調查過程中間,就企業的異常交易、資產質量、產權所屬等事項提出他們的看法,擬收購方要充分聽取他們的意見,並就其影響與被收購方進行討論,最終取得一致意見。
二、對擬收購行業要有所了解
國有企業在收購某一企業時,要對該企業以及該企業所在的行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方面有所了解。在進行盡職調查前,收購企業應該針對被收購企業的供應、銷售和生產及內部管理方面成立專門的機構。這個機構由負責供應、銷售和生產以及內部管理、合同談判專家方面的人員組成。他們最好能和盡職調查的中介機構一起進駐被收購企業,同步了解相關情況。這樣就會做到心中有數,更加有利於收購工作,降低收購風險。
三、留心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合同
在對被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過程中,被收購企業未履行完畢的合同要認真審查,很多收購糾紛都是由這些合同引起的,這些合同要引起收購企業的高度重視。
為了避免未完合同形成的收購風險,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審核:首先要審核合同原件的內容。確認合同內容是否完整,責、權、利是否公平,若發現異常情況,需要及時與被收購企業相關部門溝通,及時採取措施。
對國家有強制規定合同文本的合同,要確認是否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合同或者條款,一定要由被收購單位就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重新約定。
對補充合同,重新簽署的合同要重點關注。被收購企業出於種種不可告人的目的,往往會在收購企業談判有一定的可能性時,採取各種手段,簽署一些新的或者是補充合同,並以此進行賬務處理,形成事實後,由收購企業進行盡職調查。所以,在盡職調查時,要特別注意這類合同的簽署、執行情況。
對合同的簽署情況進行外部調查。就是到合同簽署的另外一方進行了解,掌握合同的簽署情況和執行情況,有些合同需要到政府部門備案的,則一定要到政府備案部門,就備案合同與原合同進行核對,確認合同內容合法、合理、公平無誤。
四、簽署縝密的股權收購合同
在盡職調查完成和談判價格確定之後,需要做的工作就是簽署收購合同和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了,這個環節非常關鍵。在簽署股權收購合同時,對於盡職調查過程中間無法解決的屬於被收購企業存在的問題,一定要在合同中註明責任和權利,避免馬虎簽署,形成收購風險。在股權收購合同中,要對移交內容和事項做出詳細約定,以便移交時雙方遵照執行。
五、辦理嚴格的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接受被收購企業時,收購企業要嚴格按照收購合同約定的內容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由於股權收購業務的復雜性,從盡職調查完畢到實際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往往需要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在這個期間,被收購企業仍然經營和管理企業。為了防範收購風險,確保被收購企業資產完整的移交給收購企業,收購企業要對此期間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變化情況進行審計,然後在此基礎上,按照收購合同的約定,辦理資產產權移交手續。
在股權收購實踐中,一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因此,投資者必須對目標公司進行必要的調查,了解目標公司各方面的情況。然而這樣的調查工作往往不是投資者自己能夠獨立完成的,必須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如果將投資者比作股權收購這場大戰中的主戰艦,那麼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公司、財務咨詢公司、環境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就是保障主戰艦最大限度的避免股權收購的風險從而贏得戰役的護航艦。經過盡職調查,對於目標公司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風險的程度就會比較清楚,也就可以採取排除風險或者降低風險的措施,從而促進收購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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