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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回收價格如何確定

發布時間: 2022-02-03 19:54:59

㈠ 股權回購的價格如何計算

關於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正常狀況下應當由公司與異議股東之間進行自由協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異議股東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對價格進行裁量。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而言,一般情況下可以參照股權轉讓或者合並方案或協議中確定的轉讓或合並對價來確定相應的回購價格。
法律依據
《公司法》

㈡ 股票回購價格如何確定

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1、固定價格要約回購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2、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3、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㈢ 股權轉讓的價格是怎麼確定的

股權轉讓的價格的確定是:
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
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
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
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
5.也有採用其他方法來確定轉讓價格的。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㈣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確定

在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價款,在實務中常常引起爭議。當前,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於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並未作具體的規定。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在法律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

(4)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依據計算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評估價法」。

(5)以拍賣價、變賣價為股權轉讓價格。

雖然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以上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但仍需遵守我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股權轉讓價格與股權實際價值(或市場價值)差距過大,往往容易產生股權特讓糾紛,有異議的一方可能會以此為由主張股權轉讓雙方惡意串通。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惡意串通約定股權轉讓價格,致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損的,將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為了避免此類法律風險,保障股權轉讓各方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應盡量採取反映股權實際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價格確定方式

㈤ 新三板股權回購價格怎樣確定

回購價格,要看你當時簽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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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股權轉讓價格如何計算

只要當事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允許股東自由確定股權轉讓價格。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除了對國有股權的轉讓估價作了限制性規定外,對於普通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並未作具體的規定。在實踐中,普通股權的轉讓價格通常由以下幾種方式確定:
1、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即股權轉讓時,股權轉讓價款由轉讓方與受讓方自由協商確定,可稱為「協商價法」。
2、以公司工商注冊登記的股東出資額為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出資額法」。
3、以公司凈資產額為標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可稱為「凈資產價法」。

股權轉讓價格並不等於注冊資金或實際出資,是由雙方(轉讓方、受讓方)參照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未來盈利能力、無形資產等因素協商確定,可以大於或小於注冊資金、實際出資、公司資產。
公司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限期補足出資,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也有權要求未實際出資到位的股東補足出資。
公司完成工商登記後,股東不得退股,只能以股權轉讓的方式退出。
股東股權轉讓時,公司及其他股東均有權要求轉讓股權的股東將股權轉讓價款首先用於補足出資。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11-22,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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