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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權到期後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2-02-02 10:26:16

① 代持股份要怎樣才能退出來

是否有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的協議書 如有協議書 完全可以用協議解決 如果沒有 就只能私下溝通

② 代持協議到期乙方不給退錢怎麼辦

拿協議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立案

③ 股權代持協議有效期

法律分析:股權代持協議有效期沒有明確的規定,由雙方自由協商。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比如:名義股東不向實際投資人轉交資產收益,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④ 股份代持協議的是否有效,有效期多久

如果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不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不是通過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不是侵害別人的利益的,這種代持協議是有效的
有效期看你們協議的具體約定,如果沒有約定也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進行約定

⑤ 合夥企業時間到期股權如何處理

有限公司是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合夥人所擁有的公司股權可以進行轉讓。

⑥ 股權代持,如何終止代持

股權代持終止協議

股權代持終止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20 年 月 日於 共同簽署: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終止委託乙方代表甲方持有xx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稱企業)
%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為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持有企業 %的財產份額。而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
代持協議》約定甲方將其上述的持有財產份額委託給乙方代為持有,代持財產份額實際由甲方所有並實際出資,並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持有並記載於企業章程和工商登記等相關文件中。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將其持有的
%的財產份額委託乙方代為持有, 乙方亦不再為甲方持有企業任何財產份額。

二、雙方同意, 在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的 30 個工作日內, 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協議的所有生效條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協議生效的先決條件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業%的財產份額已經過戶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為准,
下同)。上述先決條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協議即行生效。

四、本協議項下財產份額轉讓涉及的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雙方各自承擔。

五、甲方承諾與保證

1、甲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六、乙方承諾與保證

1、乙方簽署並履行本協議不違反對乙方有約束力或有影響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證, 在為本協議的簽署所提供的所有資料是完整、充分、真實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責任。

3、乙方保證該等財產份額未設定任何第三方權益,包括但不限於留置權、抵押權或其他第三者權益,並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乙方承擔。

七、違約責任

1、如一方不履行或嚴重違反本協議的任何條款,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的一切經濟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守約方亦有權要求解除本協議及向違約方索取賠償守約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

2、由於協議一方的過失,造成本協議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有過失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協議雙方的過失,則根據各方的違約程度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八、爭議解決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當向惠州市惠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九、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署後成立並自本協議第三條所述之條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⑦ 代持股權現在惹上債務請問怎麼辦

嘿嘿,看你怎麼玩了,國內的膽子大,以前律所的高伙,經常搞代持,不過,最近查的緊,有個高伙,據說還要被吊銷執照,所以現在都是學外資所的辦法,雖然成本高些,但是可以曲線救國。

⑧ 委託持股後委託人要解除,代持人不配合怎麼辦

您好:
股權代持協議被中途解除的
依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再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旦因受託人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以上不同意將委託人變更登記為顯名股東,或者不同意委託人更換其他人作為登記股東的,將造成委託人股權代持協議解除後,但股權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的實際情況,委託人後期所有的股東權益都將不受股權代持協議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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