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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宏論股權如何退出

發布時間: 2022-02-01 13:23:14

1. 合夥人中途退出,股權分配問題

首先呢,我告訴你,你和你的朋友從此以後不再是朋友了,關系絕對已經毀掉了,不要再抱有任何幻想
接下來,既然已不是朋友了,沒有情份了,那麼一切都不必客氣,所有決策以利己為前提
如果沒有文字協議,剩下的就是討價還價,糾纏不休
因此,你一開始就要提出盡量苛刻的條件:
1、25000元入股,但現在違約撤資,並且現在店的生意不好,那就把股份做價5000元
2、9000元流動資金,現在提前撤出,折價1/3,3000元
總數8000元
如果對方答應,就利索給他。如果不答應,你現在就不用理他,讓他自己先想幾天想清楚了再談
你必須揪住他提前毀約、視生意為兒戲這一關鍵性問題,讓自己永遠站在正確正義的立場上
無論如何,要以自己的意志為主宰,絕不因對方胡鬧、漫罵、造謠、恐嚇而退卻一絲一毫,也絕不因對方懇求、哭窮、示弱而心軟同情
你必須象鋼鐵岩石一樣堅硬
這並非心惡歹毒,而是在商言商,遵循生意的基本規律
如果你不按我說的去做,你就是個廢人,永遠做不成任何生意,也絕對發不了財
祝你能順利熬過此關!
當然,你的店也不會堅持很久就會倒閉掉的,這很正常,是好事。

2. 這個掛名股東該如何退出並讓我不用承擔任何本就不該我承擔的責任

掛名股東實際是指股權代持,完全擺脫責任,就應當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

1、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2、顯明股東以其實際代持的股權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會明確,可以向實際股權持有人追償;
3、只有將代持的股權轉讓給實際控股人或者是其指定的第三人才能完全不承擔之後的責任。

拓展資料:

1、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

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於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如在《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

二是實際出資人出於其他原因不願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

2、約定掛名的股東

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股權轉讓後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



3. 如何設計合夥人股權的進入和退出機制

股東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與退出機制
進入機制:
進入條件:根據公司發展實際情況及需要,擬引入股東需與原股東志同道合,對企業的發展能有所幫助,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
進入方式:如引入新的股東,原股東同意
以同比例稀釋的方式
或原股東一致書面同意的方式向其轉讓股權。
退出機制:
按公司章程規定或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股東可以對內、對外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股權以實現退出,否則按下列情形採取有區別的方式實現退出:
一、
當然退出(原價回購)
我們認為: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認購價格代為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不再發放其當年度的紅利:
1.
股東喪失勞動能力的;
2.
股東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3.股東達到法定或公司規定的退休年齡;
4.作為股東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宣告破產;
5.
股東不能勝任所聘工作崗位或拒絕服從公司工作安排,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取消其股東資格的;
6.由於不可抗力或突發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實上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無法實現;
7.
其他非因股東過錯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如發生上述情形不影響股東權利的行使(如股東不擔任公司職務)及公司的發展,則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該股東可以保留股東權利。
二、
除名退出(無償回購)
股東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自行取消其股東身份,無償收回其股權,並不再發放當年紅利,如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須向公司進行賠償:
1.未滿
年主動辭職的;
2.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擅自轉讓、質押、信託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其持有的股權;
3.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准,自營、與他人合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業務相同或相似的業務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根據《績效考核管理規定》的考核,考核年度內累計三次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個月度考核為崗位不合格;
8.股東存在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和名譽的行為。
三、
期滿退出(現價回購)
如股東在公司持股超過一定期限後當然退出或退休的,則公司可按現價回購其股權。
參考方式:
10年期滿情形:
股東持有股權滿10年後主動辭職、當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購其持有的股權,回購價格按現價回購:股東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公司上一年度的凈資產額。但股東可根據自身需要在以下兩種回購方式中進行選擇:
1.由公司一性次回購其持有的股權並按上一年度的分紅標准支付五年的紅利;
2.由公司每次回購其股權總數額的20%,分五年逐年回購其持有的股權,股東並有權根據
每次回購時公司上一年度的凈利潤和其擁有的股權數額享受紅利分配。但如股東在五年內死亡的,公司將現價回購剩餘的股數,紅利不再發放。
股東必須在公司董事會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做出選擇,並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若股東未在合理期限內書面告知公司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默認為股東選擇第一種回購方式。

4. 啟宏論股權:為什麼做股權激勵時一定要讓員工掏錢

不掏錢沒有積極性和約束性,沒法形成利益共同體

5. 退出公司股權

有限公司:作為公司的股東,如果要是退出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退出:
1),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那麼,顯然你的另一個股東不會要你的股權。
2),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股東之外的人。這時候,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3),股東在遇到下列情形時,股東可以要求該公司收購該股東的股權:(1),公司連續5年不分利潤,而該公司連續5年都在盈利;在不分利潤的股東會決議上投反對票的股東。(2),公司遇到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3),公司營業期限到期的,反對延期的股東。
股份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情形相對比較簡單。
1)直接將自己的股票轉讓給其他人即可。這兒是沒有優先購買權之說的。直接轉讓就可以了,無論是其他股東還是外人。
2),股東在遇到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公司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收購該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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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
當股東遇到下列情形時,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佔10%以上的股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解散該公司:1,公司連續2年無法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召開了無法達成任何有效的決議;2,公司董事會長期沖突;3,公司經營遇到了其他嚴重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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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也就是說,你現在可以通過監事會向人民法院以公司的名義告訴該董事。如果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履行職責,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告訴該董事。

6. 股權引入機制和退出方式

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和退出機制;股權架構設計問題貫穿於公司發展的各個階段,是創業;1.股權架構設計問題是合夥人從創業第一天起就要考;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資金,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3.要激勵員工和公司長期走下去,會面臨股權架構設;4.公司需要招兵買馬、擴大經營,會面臨股權架構設;今天澤與大家討論的是,中間部分的合夥人股權的進入;在我們服務創業企業的過程中,
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和退出機制
股權架構設計問題貫穿於公司發展的各個階段,是創業者都會面臨的普遍問題。如何搭班子?如何分配團隊利益?如何治理公司?企業這些最核心的問題,都跟同一件事相關:公司股權架構。
1.股權架構設計問題是合夥人從創業第一天起就要考慮的問題(合夥人股權設計)
2.公司早期要引入天使資金,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天使融資);
3.要激勵員工和公司長期走下去,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員工股權激勵);
4.公司需要招兵買馬、擴大經營,會面臨股權架構設計問題(創業股權融資)。 剛成立的創業團隊該如何設計公司的股權結構,尤其是創業合夥人的股權結構,一直都是一個最為困擾創業者的問題。當然裡面的坑不僅多,而且深。
一、合夥人股權的進入機制
想明白什麼是合夥人是做好合夥人股權進入機制的前提。澤亞管理咨詢認為的合夥人,是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有3-5年全職投入預期的公司創始人與聯合創始人。 公司最大的貢獻者是合夥人,主要參與分配股權的也是合夥人。合夥之後,無論公司的大事小事,合夥人之間都要一起商量,一些重要的事,甚至還得全部合夥人同意。公司賺的每一分錢,不管是否和合夥人直接相關,大家都按照事先約定好的股權比例進行分配。 合夥人股權進入的坑
下述人員均可以是公司的合作者,但建議創業者慎重將下述人員當成合夥人,並按照合夥人的標准發放大量股權。
1、短期資源承諾者
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剛開始創業時,有朋友提出,可以為他創業對接上下游的資源。作為回報,朋友要求公司給20%股權作為回報。創業者把股權出讓給朋友後,朋友承諾的資源卻遲遲沒到位。
這肯定不是個案。創業者在創業早期,可能需要藉助很多資源為公司的發展起步,這個時候最容易給早期的短期資源承諾者許諾過多股權,把資源承諾者變成公司合夥人。創業公司的價值需要整個創業團隊長期投入時間和精力去實現,因此對於只是承諾投入短期資源,
但不全職參與創業的人,建議優先考慮項目提成,談利益合作,一事一結,而不是通過股權長期深度綁定。
2、天使投資人
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公司早期創業時,3個合夥人湊了49萬,做房地產開發的朋友給他們投了51萬,總共拼湊了100萬啟動資金。大家按照各自出資比例,簡單直接高效地把股權給分了,即合夥人團隊總共占股49%,外部投資人占股51%。
公司發展到第3年,合夥人團隊發現,一方面,當初的股權分配極其不合理;另一方面,公司想引進外部財務投資人。多個投資人做完初步盡調後,表示不敢投他們這類股權架構。 創業投資的邏輯是:(1)投資人投大錢,佔小股,用真金白銀買股權;(2)創業合夥人投小錢,佔大股,通過長期全職服務公司賺取股權。簡言之,投資人只出錢,不出力。創始人既出錢(少量錢),又出力。因此,天使投資人購買股票的價格應當比合夥人高,不應當按照合夥人標准低價獲取股權。
3、早期普通員工
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們出於成本考慮,也為了激勵員工,在創業剛開始3個月,總共才7名員工時,就給合夥人之外的4名普通員工發放了16%的期權。做完股權激勵後,他們才發現,這些員工最關注的是漲工資,並不看重股權。早期員工流動性也大,股權管理成本很高。
對於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經過初步磨合的合夥人,可以盡早安排股權。但是,給早期普通員工過早發放股權,一方面,激勵效果很有限;另一方面,公司股權激勵成本很高。在公司早期,給單個員工發5%的股權,對員工很可能都起不到激勵效果,甚至起到負面激勵。員工很可能認為,公司是不想給他們發工資,通過股權來忽悠他們,給他們畫大餅。但是,如果公司在中後期給員工發放激勵股權,很可能5%股權可以解決500人的激勵問題,而且激勵效果特好。在這個階段,員工也不再關注自己拿的股權百分比,而是按照投資人估值或公司業績直接算股票值多少錢。
合夥人股權進入的經驗
很多人都知道,小米有個土鱉與海龜混搭的豪華合夥人團隊。很多創業朋友們問,小米合夥人的股權是如何分配設計的。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小米目前商業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原因,合夥人股權架構肯定只是其中一個方面;其次,每個企業都有不可復制性,但做事情背後的理念與思路有共通性,可以借鑒。比如:股權分配背後對應的是如何搭班子。先得找到對的合夥人,然後才是
股權配置。創業者得去思考,公司業務發展的核心節點在哪?這些業務節點是否都有人負責?這些人是否都有利益
(1)合夥人之間要在具體事情上經過磨合;
(2)給既有創業能力,又有創業心態的合夥人發放股權。
(3)通過圈內靠譜人推薦其圈內朋友,是找合夥人的捷徑。比如,如果公司想找產品經理,直接去挖業務聞名NB的產品經理;如挖不成,讓他幫忙推薦他圈內的產品經理。相信業內人的眼光與品位。
二. 合夥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之前有創業朋友提到,他們四人合夥創業。創業進行到1年半時,有合夥人與其他合夥人不合,他又有個其他更好的機會。因此,他提出離職。但是,對於該合夥人持有的公司30%股權該如何處理,大家卡殼傻眼了。
離職合夥人說,我從一開始即參與創業,既有功勞,又有苦勞;公司法也沒有規定,股東離職必須退股;章程也沒規定;合夥人之間也沒簽署過其他協議,股東退出得退股;合夥人之間從始至終就離職退股也沒做過任何溝通。因此,他拒絕退股。
其它留守合夥人說,他們還得把公司像養小孩一樣養5年,甚至10年。你打個醬油就跑了,不交出股權,對我們繼續參與創業的其他合夥人不公平。雙方互相折騰,互相折磨。這肯定也不是個案。
創業企業該如何做好合夥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1、管理好合夥人預期
給合夥人發放股權時,做足深度溝通,管理好大家預期:合夥人取得股權,是基於大家長期看好公司發展前景,願意長期共同參與創業;合夥人早期拼湊的少量資金,並不是合夥人所持大量股權的真實價格。股權的主要價格是,所有合夥人與公司長期綁定(比如,4年),通過長期服務公司去賺取股權;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夥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夥人也沒有安全感。
2、游戲規則落地
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年之內),約定股權由創始股東代持;約定合夥人的股權和服務期限掛鉤,股權分期成熟(比如4年);股東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夥人有權股權溢價回購離職合夥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權;
對於離職不交出股權的行為,為避免司法執行的不確定性,約定離職不退股高額的違約金。
現整理了創業朋友經常問到的四個主要問題:
1.合夥人退出時,該如何確定退出價格?
股權回購實際上就是「買斷」,本人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一個原則,一個方法」。「一個原則」,是建議公司創始人,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
這個基本原則,不僅僅關繫到合夥人的退出,更關繫到企業重大長遠的文化建設,很重要。「一個方法」,即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澤亞管理咨詢建議公司創始人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比如,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基數,不同商業模式的公司會存在差異。比如,京東上市時雖然估值約300億美金,但公司資產負債表並不太好。
很多互聯網新經濟企業都有類似情形。因此,一方面,如果按照合夥人退出時可參與分配公司凈利潤的一定溢價回購,合夥人很可能吭哧吭哧幹了N年,退出時卻會被凈身出戶;但另一方面,如果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價格回購,公司又會面臨很大的現金流壓力。因此,對於具體回購價格的確定,需要分析公司具體的商業模式,既讓退出合夥人可以分享企業成長收益,又不讓公司有過大現金流壓力,還預留一定調整空間和靈活性。
2.合夥人股權分期成熟與離職回購股權的退出機制,是否可以寫進公司章程?
工商局通常都要求企業用他們指定的章程模板,股權的這些退出機制很難直接寫進公司章程。但是,合夥人之間可以另外簽訂協議,約定股權的退出機制;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盡量不沖突;在股東協議約定,如果公司章程與股東協議相沖突,以股東協議為准。
3.股權發放完後,發現合夥人拿到的股權與其貢獻不匹配,該如何處理?
公司股權一次性發給合夥人,但合夥人的貢獻卻是分期到位的,確實很容易造成股權配備與貢獻不匹配。為了對沖這類風險,可以考慮:(1)合夥人之間經過磨合期,是對雙方負責。因此,可以先戀愛,再結婚;(2)在創業初期,預留較大期權池,給後期股權調整預留空間;(3)股權分期成熟與回購的機制,本身也可以對沖這種不確定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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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輪投資人如何退出

法律分析:1、IPO退出。投資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理論上投資獲得的股權可以獲得最高收益。

2、並購退出,即將被投資企業整體出售給第三方。次優選擇,上市無望時可能會選擇。

3、轉售退出,即投資人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投資者。也是次優選擇,被投資企業盈利有限,或者因投資人自身原因,可能會選擇這種方式。

4、分紅退出,即被投資企業不斷向投資人分紅,使投資人獲得的分紅超過了投資本金,雖然投資人仍持有股份,但事實上已經獲得了滿意的投資回報,投資退出不退出已經無所謂。當然這種情況出現的比較少,常見於短期盈利能力突出的輕資產公司(如游戲公司),投資人如果有意採用這種退出方式的話,可能會要求優先分紅權。

5、選擇性回購退出。在公司賺錢的情況下,投資人也可能因為盈利水平不高,或者投資人自身原因,或者創始團隊/管理層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投資協議約定或者雙方商定,將持有的股權溢價轉讓給創始團隊/管理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8. 知名律師:股權投資如何退出才能達到最好效

中國股權投資歷經20餘年的蓬勃發展,資產管理規模已經超過5萬億元,每年投資項目數量近萬個,投資金額超4500億元。雖然主板、新三板、注冊制等多層次資本市場逐漸完善,但退出依然是國內各大投資機構最為棘手的難題。

所謂退出是指股權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成熟後,將其持有的權益資本在市場上出售以收回投資並實現投資收益的過程,退出也是股權投資的終極目標,更是判斷一個投資機構盈利指標的重要參考,常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並購、新三板掛牌、股轉、回購、借殼、清算等。那這些退出方式各有哪些特點呢?
2016上半年退出方式概覽

根據已披露的數據顯示,2016年上半年投資機構完成退出交易2053筆,其中新三板掛牌1644筆,佔到退出的80%;並購150筆,在數量上首度超過IPO,佔比7%;通過IPO退出的交易為146筆;而通過股轉、回購、借殼等方式退出只佔所有退出數量的2%。

1、IPO:投資人最喜歡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也就是常說的上市,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業上市主要分為境內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內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見的有港交所、紐交所和納斯達克等。
投資機構支持上市企業數及融資額

2016年上半年國內上市企業達61家,全球范圍內總的有82家中國企業上市,居全球之首,而股權投資機構支持上市的企業為48家,實現退出的機構有146家;而在2015年,股權投資機構支持上市的企業多達172家,實現退出的機構有580家。

雖然通過IPO退出的案例占總退出的比重逐漸降低,但如果從賬面回報率的角度來看,IPO依然是投資機構最理想的退出渠道。

表1 2016年H1 股權投資機構支持上市中國企業賬面投資回報統計
數據來源:私募通

2009年到2013年,IPO退出的賬面回報率從11.4倍一路下滑到3.02倍,但大部分時候依然高於其他退出方式的平均回報倍數。隨著2014年牛市的到來,IPO退出案例數量飆升,平均賬面回報率也大幅回彈至7.8倍,2016年上半年,48家股權投資機構支持的中企獲得了4.67倍平均賬面回報。具體來看,38家股權投資機構支持的上市中企在境內市場的平均賬面回報為2.42倍,10家股權投資擊鼓支持的上市中企在海外市場的平均賬面回報高達14.50倍,境外市場回報遠高於境內市場。其中投資回報最高的市場為紐約證券交易所,平均賬面回報為47.57倍。主要是由於2016年上半年號稱「妖股」的「無憂英語」於紐交所上市,拉高了平均賬面回報率。

在證券市場杠桿的作用下,IPO之後,投資機構可拋售其手裡持有的股票獲得高額的收益。對企業來說,除了企業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使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獲得進一步發展的資金。

雖然股市飆升的股價和更高的估值引發了公司的上市熱潮,但就境內IPO而言,證監會放慢了上市公司的批准速度,再加之高標準的上市要求和繁雜的上市手續,還是將絕大多數中小企業拒之門外。

IPO固然是好,但相比其他退出方式,IPO對企業資質要求較嚴格,手續比較繁瑣,IPO成本過大,據不完全統計,2016年企業IPO的成本均價為4500萬。而且IPO之後存在禁售期,這加大了收益不能快速變現或推遲變現的風險。

2、並購退出:未來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主要分為正向並購和反向並購,正向並購是指為了推動企業價值持續快速提升,將並購雙方對價合並,投資機構股份被稀釋之後繼續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並購直接就是以投資退出為目標的並購,也就是主觀上要兌現投資收益的行為,按現在的情況看,有些並購案是不得已而為。

並購案例數及並購金額

2016年上半年共發生股權投資機構相關並購交易994起,同比增長71.4%,環比上升42.6%,而退出的並購交易為150筆,佔到所有退出的7%。

通過並購退出的優點在於不受IPO諸多條件的限制,具有復雜性較低、花費時間較少的特點,同時可選擇靈活多樣的並購方式,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滿足上市的條件或不想經過漫長的等待期,而創業資本又打算撤離的情況,同時,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通過並購退出的缺點主要在於其收益率遠低於IPO,退出成本也較高,並購容易使企業失去自主權,同時,企業還要找尋合適的並購方,並且選擇合適的並購時機,對公司進行合理估值等也存在不小挑戰。

監管部監管部門6月底表示,未來並購重組監管全面趨嚴,審核將減少中間地帶,重組委的審核結果將變為「無條件通過」和「否決」兩個結果,將之前佔到七成的「有條件通過」砍掉,這標志著並購重組將更加規范化。2016年上半年並購退出首超IPO,未來將會成為重要的退出渠道,這主要是因為新股發行依舊趨於謹慎狀態,對於尋求快速套現的資本而言,並購能更快實現退出。同時,隨著行業的逐漸成熟,並購也是整合行業資源最有效的方式。

3、新三板退出: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

新三板全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目前,新三板的轉讓方式有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兩種。協議轉讓是指在股轉系統主持下,買賣雙方通過洽談協商,達成股權交易;而做市轉讓則是在買賣雙方之間再添加一個居間者「做市商」。

新三板掛牌企業數量及市值

2014年以前,通過新三板渠道退出的案例極為稀少,在2014年擴容並正式實施做市轉讓方式後,新三板退出逐漸受到投資機構的追捧。近兩年來,新三板掛牌數和交易量突飛猛進,呈現井噴之勢,2016上半年,新三板掛牌企業達到7685家。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8月23日,新三板掛牌公司已經達到8820家,而2013年年末新三板掛牌企業僅為356家、2014年為1572家、2015年為5129家。可見新三板已經成為了中小企業進行股權融資最便利的市場,當然,新三板掛牌也成為受投資機構青睞的退出方式。為什麼新三板退出這么受歡迎呢?

相對於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優點:

其一、新三板市場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且發展非常快;
其二、新三板市場的機制比較靈活,比主板市場寬松;
其三、相對主板來說,新三板掛牌條件寬松,掛牌時間短,掛牌成本低;
其四、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但是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退出價格卻一直飽受資本市場詬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投資者門檻過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數量不足、政策預期不明朗等造成。關於增加做市商、擴大做市商范圍等改革措施未來仍有完善空間。

對企業來說,鑒於新三板市場帶來的融資功能和可能帶來的並購預期,廣告效應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業一個比較好的融資選擇;對機構來說,相對主板門檻更低的進入壁壘及其靈活的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制度,能更快實現退出。

4、借殼上市:另類的IPO退出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雖然機構可利用自身資源幫助被投資公司尋找合適的「殼」,使其上市後在二級市場套現退出。今年上半年,成功通過借殼退出的機構僅僅只有兩家。

相對正在排隊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殼的平均時間大大減少,在所有資質都合格的情況下,半年以內就能走完整個審批流程,借殼的成本方面也少了龐大的律師費用,而且無需公開企業的各項指標。

但是借殼也容易產生一些負面問題,諸如:滋生內幕交易、高價殼資源擾亂估值基礎、削弱現有的退市制度等。2016年上半年證監會監管不斷趨嚴,尤其在中概股回歸熱潮下,對「殼資源」的炒作引起了證監會的極大關注。證監會於6月17日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重組辦法繼2014年11月之後的又一次修改,旨在規范借殼上市行為,給「炒殼」降溫。國家監管政策的日趨完善和殼資源價格的日益飆升也導致借殼上市日漸困難。

5、股權轉讓:快速退出的方式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即四板)公開掛牌轉讓等。

2016年上半年股權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轉讓退出的交易有35筆,而在2015年,全年退出交易達到450筆。

就股權轉讓而言,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雖然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的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但是在股權轉讓時,復雜的內部決策過程、繁瑣的法律程序都成為一個影響股轉成功的因素。而且轉讓的價格也遠遠低於二級市場退出的價格。

6、回購:收益穩定的退出方式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MBO)和股東回購,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

總體而言,企業回購方式的退出回報率很低但是穩定,一些股東回購甚至是以償還類貸款的方式進行,總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過回購退出的交易只有7筆。

回購退出,對於企業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獨立性,避免因創業資本的退出給企業運營造成大的震動,企業家可以由此獲得已經壯大了的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同時交易復雜性較低,成本也較低。但是對於投資機構而言,創業資本通過管理層回購退出的收益率遠低於IPO方式,同時要求管理層能夠找到好的融資杠桿,為回購提供資金支持。通常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根據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創業投資公司向被投企業管理層轉讓所持公司股份。

7、清算:投資人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對於已確認項目失敗的創業資本應盡早採用清算方式退回以盡可能多地收回殘留資本,其操作方式分為虧損清償和虧損注銷兩種。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總計不超過50家。

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並不是所有投資失敗的企業都會進行破產清算,申請破產並進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還要經過耗時長,較為復雜的法律程序,如果一個失敗的投資項目沒有其他的債務,或者雖有少量的其他債務,但是債權人不予追究,那麼,一些創業資本家和企業不會申請破產,而是會採用其他的方法來經營,並通過協商等方式決定企業殘值的分配。破產清算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方式,優點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資。缺點是顯而易見的,意味著本項目的投資虧損,資金收益率為負數。

8、結論

新三板掛牌、並購、IPO、股份回購、清算等是目前市場上幾種主要的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2011-2012年股權投資機構都以IPO為最主流的退出方式, 2013年全年境內IPO受阻導致IPO退出數量在2013年大幅度下滑,並購、股權轉讓、股東回購等退出案例數快速增長,到2014年形成了IPO、並購和股權轉讓在退出數量方面幾乎「三足鼎立」的局面。2015年股權投資機構新三板退出案例數呈現爆發式井噴,貢獻了接近50%的退出案例數量。
在國家政策的支持下,新三板掛牌目前已成為投資機構退出的最主要方式,公司掛牌新三板,給企業提供一個股權交易的平台,投資機構可在新三板協議交換以及做市退出;IPO是我國股權投資機構最願意選擇的退出方式,其投資回報率最高;並購退出更加高效靈活,越來越多的機構選擇並購的方式退出;股份回購,在目標企業發展前景與預期變數較大的情況下,能夠快速收回資本,確保了投資機構已投入資本的安全性;清算是投資失敗時的無奈之舉,清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損失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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