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股權爭奪
⑴ 什麼是「董監爭奪股權」股票方面的
就是董事監事爭奪股權,董事、監事都是公司高層,這種爭奪一般是為了爭奪公司的控制權或是為了維護自身的董事、監事資格等,董監爭奪股權開始時,由於雙方在二級市場上爭著買進股票,將推動價格上漲,在爭奪結束後,股票價格會有一定回落。
⑵ 萬科的股權爭奪戰
多年來,萬科一直被嚴重低估,龐大的規模和良好的業績背後,是與之並不匹配的低股價。作為中國房企的龍頭,萬科現金流非常充裕,還有豐厚的可變賣家當,而買下這座「金山」卻出乎意料的便宜。萬科股權非常分散,且管理層持股很少,在「寶能系」露出獠牙之時,前十大股東合計股份持有權比例僅為22.72%。只要200億元人民幣就能在二級市場拿下萬科第一大股東之位——這是萬科總裁郁亮去年3月提出的擔憂,如今被「寶能系」的實踐證明。在選擇創業平台的時候,一定要謹慎一些,盡量選擇規模比較大一點的平台,比如像騰訊眾創空間這種,可信度會高一點。另一方面,面對門外的「野蠻人」,萬科管理層雖有所警覺,但並未有積極的防範。1994年,萬科曾陷入「君萬之爭」,那是萬科第一次面對「野蠻人」,最終王石找到了君安的破綻,避免了萬科被拆分的命運。如同君安的「意志繼承者」一般,「寶能系」20年後卷土重來,而萬科依然如20年前一樣不堪一擊,在「寶能系」並未出現違規的情況下,王石和監管層手中的牌比20年前還要更少。如今,猜測萬科未來命運如何還為時尚早,外界也拭目以待王石能否如20年前一般找到「白騎士」救場,然而,此事無論結果如何,都應成為中國所有上市公司引以為鑒的標志性事件。在上市圈錢的同時,也面臨著被「野蠻人」踢門而入的風險,而謝絕「野蠻人」,除了保證公司股權合理分配外,也要增加風險意識,使企業可以掌握自己的命運。
⑶ 海欣股份的股權爭奪是利空
股權之爭堪稱近來證券市場的亮點,年初的勝利股份之爭揭開了股權糾紛的大幕,隨後的西藏聖地、燃氣股份、四砂股份,你方唱罷我登場,這種熱熱鬧鬧的局面在往年確實罕見合作意義勝於爭奪可以預見,如果公司控股權的戰略價值仍然存在,股權多元化和市場化進程仍一如既往,而現行制度中的某些根本缺陷不消除,那麼類似的股權之爭仍會重演。但必須看到的是,在證券市場成熟的西方國家,控制權爭奪更多的是基於對公司戰略價值的發現,收購和反收購大戰可以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最大限度地實現和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目前,導致中國證券市場上的公司控制權爭奪原因很復雜,但基於地方保護主義和惡意炒作二級市場的控制權爭奪事實上對上市公司的發展和尚在發育中的中國證券市場均是有害無益。而基於戰略意義的公司控制權爭奪可以促進資本民主化,促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從而有利於推動證券市場的市場化進程。雖然股權糾紛發生給各方帶來的利弊眾說不一,但應該肯定其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的積極影響。對散戶也是利好的。所以投資需謹慎,要去可信度高的平台,像騰訊眾創空間
⑷ 股權爭奪能追究責任嗎
一、股權轉讓後,一般情況下原股東不承擔償還公司債務的責任
公司是獨立法人,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權轉讓後,公司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
二、特別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需承擔公司債務責任
1、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規避義務、逃避債務
現象: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股東逃避債務
依法履行出資義務為股東的法定義務,在公司股權轉讓時不能轉讓,實踐中某些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為了達到不承擔法定的義務、逃避債務的目的,往往會將股權轉讓給一個沒有償付能力的主體,並在轉讓協議中約定原股東的所有債權債務給讓給新股東。
有的還明確約定原股東的出資義務由受讓人承擔,一旦公司的債權人追索債權,原股東經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東及轉讓協議的約定進行抗辯,在新股東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利益受損害。在此情況下,公司債權人可以向新股東提起訴訟要求承擔責任的,新股東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股東進行追償。
2、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前債務由原股東全部承擔
股東轉讓公司全部股權時應充分披露公司對外債務,因此為保證受讓股權不存在瑕疵,新股東可要求原股東可在協議中承諾對股權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在協議為平等主體之間達成、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並且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股東應對轉讓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權轉讓協議只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股權轉讓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當事人,其效力並不能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債權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擔債務,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三、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解除程序
個案審理難題日益累積,迴旋餘地就會日益狹窄。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解除,如何做到程序正當性,是諸多難題中之一。
(一)認定股東是否出資
新頒布的《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這說明出資額不必在注冊時就全部繳清,可以分期繳納。新頒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公司登記機關淡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沿用前《公司法》所述,新頒布的《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由公司蓋章;第三十二條規定,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前後規定對比,後者明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一般由公司來確認;出資證明,以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財務賬冊、公司股東會決議等實質要件來證明。
(二)受讓人股東資格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生爭議,一方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享有股權的,應當證明以下事實之一:(一)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二)已經受讓或者以其他形式繼受公司股權,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依此規定,不論原始股東是否出資到位,只要獲得股東會決議通過,並在工商部門登記,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三)沒有如實出資(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權轉讓後,出資責任誰來承擔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後,原始股東和受讓人都有出資義務,之後原始股東和受讓人之間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四)解除未出資或出資不足股東資格的法定程序
股東資格的解除,主要參照其手中持有的股份性質適用不同的程序。
1、未如實出資、未轉讓的原始股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七條規定,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始股東的發起人之一未出資,其他發起人是有連帶責任的,公司直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資格,程序合法。若股東失蹤,經其所在公司催告繳納,其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所在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未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解除行為應認定有效。
2、未如實出資,轉讓後的股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股份轉讓後,涉及該股份未如實出資糾紛的,股東會決議後公示催告解除股東資格,無效,公司不能直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股東資格,應該起訴至法院。
總而言之,在無特殊情況下,股權轉讓後原股東責任是不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但是,對於現股東來說,股權轉讓後股東的責任還要承擔。但如果原股東是未實際繳納出資的並且為了逃避債務而轉讓股權,則原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應承擔連帶責任。
⑸ 股權爭奪如何處理
好辦啊,不同意就出錢買啊,這是你們自己的事還是要自己協商,可以重新對公司進行股價,然後在重新進行分配,想要股權不變就掏錢買。法律沒辦法管著,人家沒犯法,
⑹ 局外人看不明什麼叫股權爭奪戰,流通市場上本就自由買賣,為什麼有人大量買入後叫什麼股權爭奪了
這個股權之爭一般來說是指上市公司來說的,並且流通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股份公司做大的決策是一股是一票,你佔有公司的百分之五十一的股份決策的時候你就有決策權。對於大的上市公司,其股份是全流通的,一般佔有全公司的百分之十以上就有決策權了,有的甚至拿到百分之五以上就有決策權了,
⑺ 影視劇掃黑風暴中的股權爭奪戰給我們提了什麼醒
股票是一門嚴謹的科學學科,尤其是在合夥創辦公司的初期。如果股票設計有問題,可能前期不明顯,但公司有「先天性心臟病」,後期表現出來。股權糾紛和股東糾紛往往是致命的。類似的案例發生過,從均瑤集團到某些河粉品牌,無論是餐飲還是其他行業,我們寫這篇文章的目的都是為了避免類似的悲劇。
李麗娟與權益受讓人達成協議後,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受讓人,並簽署相應的股權轉讓協議。新帥集團其他股東有權在知悉上述事項之日起30日內向李麗娟主張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東暫時隱瞞,在股份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其他股東仍有權在同等條件下對李麗娟主張優先購買權。一旦公司股東主張拒絕協助的權利,李麗娟與受讓人之間的股份轉讓就無法完成。
⑻ 如果一支股票有股權爭奪情況發生,那麼會有何後果,對股價有何影響呢
一般有這種情況出現對於二級市場的股價來說都是不大好的一個現象,具體是怎麼糟糕還需要再觀察觀察。
⑼ 離婚股權爭奪原則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守法原則 二、協商原則 三、限制干預原則 四、公平、公正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